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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許可證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第壹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管理部門提出換證申請,並提交相應材料,經審查合格後申請換發新許可證。

法律依據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

第十二條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許可證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第壹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管理部門提出換證申請,並提交相應材料,經審查合格後申請換發新許可證。

第十三條在《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第壹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原發證管理部門申請換證:

(壹)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

(二)單位名稱變更的;

(三)許可品種的主要流向發生變化;

(四)需要增加許可品種數量的。

本條第(壹)、(三)項的變更,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本條第(二)項的變更應當在營業執照變更後備案。

申請本條第(壹)項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五)項、第(六)項或者第八條第(四)項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本條第(二)項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本條第(三)項變更的,應當分別提供主要流向變更的說明和第八條第(三)項要求的相關材料;申請變更本條第(四)項的,應當提供第七條第(二)、(三)、(八)項或者第八條第(二)、(三)、(六)項要求的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許可管理部門對受理的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壹)、(二)、(三)項變更申請,經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後,可以辦理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對於已受理的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變更申請,許可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辦理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

許可證變更程序。

第七條生產單位申請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壹)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壹式兩份);

(二)生產設備、儲存設施和汙染物處理設施的說明;

(三)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五)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技術和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

(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技術和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易制毒化學品知識和無毒品犯罪記錄的證明;

(七)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八)產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印件),免於提交本條第(四)、(五)、(七)項要求的文件和資料。

第八條經營單位申請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時,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壹)《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壹式兩份);

(二)營業場所和倉儲設施情況;

(三)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和包括銷售機構、銷售代理人和用戶在內的銷售網絡文件;

(四)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銷售、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易制毒化學品知識和無毒品犯罪記錄的證明;

(五)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六)產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屬於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免於提交本條第(五)項要求的文件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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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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