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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仲裁的法律基礎

在解決上述問題的基礎上,本文將從國際法的角度對仲裁程序中的管轄權問題進行探討和分析,並最終得出結論。壹、仲裁庭的地位和仲裁程序1.1仲裁庭的地位仲裁庭是《公約》爭端解決機制下的審判機構。《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是通過第15部分(爭端的解決)和附件五(調解)、六(《國際海洋法法庭規約》)、七(仲裁)和八(特別仲裁)建立的。菲方提交的仲裁是根據《公約》附件七提交仲裁庭的。仲裁庭是《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壹部分。《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被認為是復雜的,但事實上它有相當不同的層次。第壹,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是所有締約國應遵循的首要義務,這也是15部分1節第279條第2款和第280條第3款明確強調的。第二,壹般、區域或雙邊協定的優先適用是第二項義務,在第15部分第1節第282 (4)條中有規定。第三,如果前兩種方法都失敗,就進入爭端解決的強制程序。其中,第287條構成了《公約》整個爭端解決機制的核心。⑤根據該條款,在爭端各方未能通過自己選擇的和平手段解決爭端後,應在任何壹方的要求下,提交海洋法法庭強制解決,從而產生具有約束力的判決。有四個解決機構可供當事方選擇,即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和附件八組成的特別仲裁法庭。⑥雙方就選定機構達成壹致的,由約定機構解決爭議;如果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案件應由附件7中組成的仲裁庭審理。至此,《公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凸顯,爭端任何壹方均可將爭端提交該程序,無需各方達成特別協議。適用這壹強制程序的四個法律機構處於平等和平行的地位,附件七下的仲裁庭起著“剩余儲備”的作用。⑦這是強制性程序的原則性規定。為了獲得更多國家的同意,公約第15部分第3節仍有法定例外和約定例外。根據第二九七條,關於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的壹些爭端可能不受強制程序管轄。約定例外是指根據第298條的規定,對於海洋劃界、領土爭端、軍事活動、涉及歷史性海灣所有權的爭端以及聯合國安理會正在行使管轄權的爭端等爭端,締約國可以通過書面聲明排除強制程序的適用。1.2仲裁庭的組成和程序附件七規定的仲裁庭仲裁員名單是永久性的,由締約國提名,由聯合國秘書長匯編。每壹締約國應有權提名四名仲裁員,每壹名仲裁員都應具有海洋事務方面的經驗,並享有公平、勝任和正直的最高聲譽。《公約》附件七對設立仲裁庭的方法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如果爭議只有兩方,仲裁庭應由五名仲裁員組成。壹般來說,每壹方應任命壹人,該人可以是國民。爭議的另壹方應在收到仲裁通知後30天內指定。其他三名仲裁員應由雙方在收到仲裁通知後60天內通過協議指定。爭議雙方應在三名仲裁員中選擇壹名擔任仲裁庭庭長。在不能按期作出上述任命的特殊情況下,應爭端壹方的請求,可請海洋法法庭庭長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後的兩個星期後作出必要的任命。這種任命應在收到請求後30天內作出,被任命的仲裁員應具有不同的國籍,不得是爭端任何壹方的工作人員,或其領土上的永久居民或其國民。(8)根據附件七第1條,為了將爭端提交附件規定的仲裁程序,爭端的壹方可向爭端的另壹方發出書面通知,說明其權利要求及其所依據的理由。在雙方沒有特別協議的情況下,仲裁庭有權決定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應確保爭端的每壹方都有充分的機會陳述意見和提出主張。根據附件七第9條,如果爭端的壹方缺席或未能進行辯護,不應妨礙程序的進行。仲裁庭在作出裁決之前,不僅要查明其對該爭議有管轄權,而且要查明該主張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有充分的根據。⑩二、仲裁庭的管轄權問題至此,已經比較明確。中國和菲律賓都是該公約的締約國。中國於1982年簽署加入,公約於1996年6月7日生效。中國加入《公約》時作出四點聲明,強調海岸毗鄰或相向國家應在國際法基礎上,根據公平原則,通過“協商”和平解決海洋劃界等問題;2006年8月25日,中國根據《公約》第298條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書面聲明,表示不接受《公約》第15部分第2節規定的對某些類型爭端的任何國際管轄或仲裁。菲律賓於1982簽署加入,公約於1994年5月8日對菲律賓生效。菲律賓加入《公約》時發表了八項聲明,其中特別強調《公約》規定的爭端解決程序不應被視為對菲律賓主權的減損。(11)2013 65438+10月22日,菲律賓根據《公約》第287條第3款,單方面將南海問題提交仲裁庭。根據上述《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級別,菲方單方面認為和平解決爭端的手段已經用盡,且由於雙方沒有達成導致有約束力仲裁的壹般性、區域性或雙邊協議,因此申請強制程序。然而,在強制程序(12)中提供給締約國的四個審判機構中,中國和菲律賓都沒有做出任何選擇,因此仲裁庭起到了“保留地”的作用。根據

《公約》第287 (3-5)條,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成為締約方在發生爭端時的最後默認選擇。仲裁庭的管轄權有法定例外和約定例外。19年2月中國政府拒絕接受菲律賓仲裁的法律依據之壹是2006年中國提交的聲明,將涉及海洋劃界的爭端排除在包括通過協議例外進行仲裁在內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外。因此,菲律賓的仲裁主張顯然是站不住腳的。(13)在仲裁通知被中國駁回後,菲律賓仍請求仲裁庭繼續進行訴訟程序。因此,4月24日,在中國拒絕仲裁通知後,現任日本海洋法法庭庭長柳井俊二任命了仲裁員。但是,仲裁庭不能做出有利於原告的裁決。根據《公約》附件七第九條,仲裁法庭在作出裁決之前,必須首先查明它對爭端擁有管轄權,而且索賠在事實上和法庭上都有充分根據。因此,根據第288條第1款,仲裁庭對提交給它的關於《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具有管轄權。因此,仲裁庭能否對此事行使管轄權取決於以下三個因素:①對中國2006年書面聲明的解釋;(2)1994的菲律賓聲明解讀;(3)菲律賓提出的權利主張是什麽性質,是否屬於“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而且雙方的書面陳述沒有排除這些主張,仲裁庭可以行使管轄權;反之,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或者即使答案是肯定的,但這些主張屬於任何壹方的排除聲明,仲裁庭就沒有管轄權。根據《公約》第288條第4款,法院或法庭對爭端是否有管轄權應由法院或法庭決定。根據以前的司法判例,“當事方是否明確提出管轄權問題”(14)和“法院有權主動審查其自身管轄權的依據”(15),以確保其有管轄權受理提交給它的案件。在審查時,由於管轄權是壹個“要根據相關事實來解決的法律問題”(16),爭議雙方不承擔舉證責任,而是由法院自己決定是否享有管轄權。(17)三。菲律賓訴求的性質分析菲律賓在給中國的外交照會中提出了以下10訴求。(18)主張1:中菲對南海的海洋權利是《公約》賦予的。主張二:因此,中國基於“九段線”的海洋權利是違反《公約》的。主張三:漲潮時不露出水面的礁石不能成為沿海國主張海洋權利的依據,除非它是沿海國大陸架的壹部分。訴求四:美濟礁、西門礁、南潯礁、朱碧礁都是漲潮時不露出水面的礁石。它們既不是島嶼,也不位於中國大陸架上。因此,中國對四礁的占領是非法的。主張五:美濟礁和西門礁在菲律賓大陸架上。主張6:黃巖島、赤瓜礁、華和永暑礁僅有少數部分在漲潮時露出水面,屬於《公約》第121條第3款“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自身經濟生活的巖石”。中國對這四塊巖石主張超過12海裏的海域是非法的。訴求七:中國阻撓菲律賓在黃巖島和赤瓜礁附近的采礦活動。主張8:根據《公約》規定,菲律賓擁有12海裏的領海,以及從其群島基線起200海裏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主張九:中國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開采資源,主張菲律賓專屬經濟區的海洋權益是非法的。中國阻撓菲律賓在其專屬經濟區的采礦活動。主張10:中國幹涉菲律賓根據《公約》享有的航行自由權利。仲裁庭要解決的問題是,菲律賓的訴求中是否確實存在中菲爭議?這些要求的性質是什麽?這些主張是“關於《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嗎?3.1是否有糾紛司法機關的職能是裁決糾紛。如果雙方沒有實質性糾紛,那麽司法介入顯然是沒有意義的。在1963“北喀麥隆案”(喀麥隆訴英國)中,國際法院認為:“法院在行使司法職能時必須註意其內部限制。法院的職責是維護其司法性質,而不是滿足壹方或雙方提出的壹些‘不切實際’的要求。法院本身必須是司法原則的守護者。”(19)1974“核試驗案”(新西蘭訴法國),國際法院再次指出:“爭端的存在是法院行使管轄權的首要前提。”(20)那麽什麽是糾紛呢?布萊克的法律詞典認為,糾紛是壹種沖突或矛盾,尤其是已經上升為具體訴訟矛盾的糾紛。(21)常設國際法院和國際法庭都討論了壹些案件中存在的爭端。在巴勒斯坦特許權案中,常設國際法院認為,"爭端是雙方在法律或事實上的分歧,或者是法律觀點和法律利益之間的沖突。(22)在"關於保加利亞、匈牙利和羅馬尼亞之間和平條約的咨詢意見"中,國際法院認為,"雙方對履行或不履行某些條約義務持有明顯相反的意見。(23)學者J.G.Merrills認為,爭議是壹方必須在某壹問題上出名或表明其事實和法律觀點,而另壹方必須在同壹問題上表明其拒絕或沖突的聲明。(24)顯然,是否存在爭議,中菲之間的爭議是否與菲律賓單方面提交的爭議相同,只能從菲律賓要求的措辭來回答。

凱斯。首先,菲方提出的要求是否屬於爭議。菲律賓提出的主張1、3、8顯然只是陳述事實,不屬於爭議。中國承認《公約》的法律效力(權利要求1),對《公約》第121條未作任何保留(權利要求3);且不說菲律賓有12海裏的領海,200海裏的專屬經濟區和從其群島基線起的大陸架(權利要求8)。所以,這些只是事實的訴求,而不是“爭議”。法院解決這些沒有爭議的訴求是沒有意義的,會違背其司法職能。其次,菲方聲稱中國基於“九段線”的海洋權利違反《公約》。然而,中國從未在任何公開場合發表聲明稱,其對南沙群島的島礁和水域的權利是基於“九段線”。菲方的訴求並非基於中方明確的相反行為。糾紛的存在是基於壹種特定的行為。沒有壹個具體的行為,壹個具體的行為和壹方的意見並不矛盾。因此,上訴二不屬於“糾紛”。最後,菲方聲稱美濟礁和西門礁在菲律賓的大陸架上。在菲律賓大陸架200海裏範圍內,美濟礁和西門礁並沒有被中國明確反對。當然,中國不反對並不意味著這兩個礁不在中國的大陸架距離之內。中國在南海航道壹側還有壹個“四面環水,漲潮時自然形成於水面之上”的島嶼(25),可擁有12海裏的領海和200海裏的專屬經濟區。美濟礁和西門礁也在這個中國島的大陸架上。因此,菲律賓的第二項主張沒有得到中方的明確反對,不構成爭議要素。菲方只選擇陳述問題的壹個方面,故意忽略另壹個方面。這就是菲方的訴訟技巧。因此,根據權利要求1、2、3、5、8,中菲之間不存在需要司法解決的實質性法律爭議。3.2為什麽菲方的訴求是有針對性的?首先,在上訴4和上訴6中,菲方對中國在美濟礁、西門礁、南潯礁和礁的侵占,以及中國基於黃巖島、赤瓜礁、華和永暑礁主張超過12海裏的兩項行為提出了法律請求。如前所述,菲方的訴狀只提到了這8個島礁的海洋特征,而沒有提到這8個島礁所在的完整海域。實際上,中國對島礁的占領和基於島礁的海洋權利主張,都是基於海洋法中的“土地統治海洋”原則。美濟礁、西門礁、南潯礁、礁、赤瓜礁、華和永暑礁位於南沙群島,那裏有許多島嶼、開礁和沙洲。七礁與臺灣省合法占領的太平島之間的距離不到200海裏。菲律賓提出的兩個訴求,本質上都是海域重疊情況下的海洋劃界問題。其次,在權利要求7中,菲方認為中國阻撓了菲律賓在黃巖島和赤瓜礁附近的采礦活動。菲方訴求的隱含前提是,黃巖島和赤瓜礁屬於菲方,附近海域是菲律賓可以行使采礦活動權利的海域。但實際上,黃巖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赤瓜礁壹直是中國主張主權權利的島礁。菲律賓的這壹訴求背後反映的是對島嶼主權的確定。最後,菲方聲稱中國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開采資源和阻撓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的開采活動是非法的,中國幹涉菲律賓船只的航行自由。如前所述,中國在南海擁有合法權利,中國在南沙群島的勘探活動是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正當活動。中國和菲律賓是海岸相向的沿海國家,菲律賓再次在自己的立場上使用了訴訟策略。這兩個主張都是在距離不到400海裏的情況下,海岸相向的國家的海域重疊引起的問題。然而,中菲之間真正的爭端並不是海洋劃界。因此,在排除菲方的五項非實質性爭議後,菲方剩余主張的性質屬於海域重疊情況下的海洋劃界問題。確定整個南海島的領土歸屬是海洋劃界的必要前提和基礎。3.3根據《公約》第288條(1),關於菲律賓主張是否屬於“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議只是關於“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議,第287條下的法院或法庭可以行使管轄權。《公約》是壹部綜合性的海事法典,內容廣泛,涵蓋了海洋活動、海洋利用和海洋資源的各個方面,被稱為“海事憲章”,歷史地位僅次於《聯合國憲章》。然而,值得註意的是,《公約》開篇指出,《公約》是要“在適當考慮到所有國家主權的情況下,建立海洋法律秩序,以便利國際交通,促進海洋的和平利用,海洋資源的公平有效利用,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以及海洋環境的研究、保護和保全”(26)。《公約》界定了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公海等重要概念,也要求沿海國和船旗國的權利和義務,但沒有規定任何島嶼主權主張。所有關於島嶼領土所有權的爭端都不是關於《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因此,菲方的訴求不屬於“關於《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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