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居委會可以簽物業合同嗎?
居委會無權為小區聘請物業管理公司。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他們在政府或其機構的指導和支持下工作。居委會不是小區的產權人,不享有業主的權利,也不需要承擔業主的義務。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就物業合同發生糾紛時,居委會可以調解,但不能代替業主或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因此,居委會無權與小區簽訂物業合同,但小區可以成立物業辦公室,在沒有物業公司的情況下對小區進行管理。
二、物業服務合同有什麽特點?
1.物業服務合同是基於平等自願的民事合同。傳統上,物業服務合同也稱物業管理合同,但它與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職權而與有關單位簽訂的行政合同有著本質的區別。
2.物業服務合同是壹種特殊的委托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是基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委托,但又不同於壹般的委托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建立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委托合同的任何壹方對另壹方失去信任,可以隨時終止委托關系。
3.物業服務合同是以勞動為標的物的合同。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是提供合同約定的房屋維修、設備維護、治安、衛生、園林綠化等勞務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在完成約定義務後,有權獲得報酬。物業服務合同與涉及提供勞務的合同也有本質區別。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定制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制人支付報酬的合同。雖然合同也涉及提供勞務,但承包人提供的勞務只是手段,不是合同的目的。承包商應該用他的勞務產生壹些物化的成果,並承擔工作中的風險。承包人未完成工作的,不得要求報酬。物業服務合同以具體服務為內容。只要物業服務企業完成了約定的服務行為,其余風險由業主承擔。
4.物業服務合同是約定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和強制性合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合同條款達成壹致即成立物業服務合同,無需以物業實際交付為要件。物業服務企業是取得營業執照、參與市場競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營利性企業法人。沒有免費的物業服務,所以物業服務合同是有償合同。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都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所以物業服務合同是壹個雙向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綜合服務範圍廣,利益關系重大,合同履行期相對較長。為了避免口頭合同取證難的弱點,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要求物業服務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所以是必備合同。
三、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壹般來說,物業管理合同的主要條款由以下幾個方面組成:
1,當事人和物業的基本情況,主要是確認和記錄當事人雙方的資格和物業管理活動標的的基本情況。
2.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是業主或使用人繳納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相應服務的條款。這是物業管理合同中最重要的條款,具體內容因管理項目類型不同而有所不同。壹般以管理服務為主的物業管理和出租經營、委托管理並重的物業管理是有區別的。
3、物業管理服務和服務質量。這個壹般是當事人自己約定的,各地的地方性法規也大多規定了底線,但各地規定的情況參差不齊。可以參考的是,國際衛生組織(世衛組織)對所有建築的管理都制定了安全、健康、方便、舒適的居住環境標準,可以概括為:(1)防火,如加強消防設備設施的管理;(2)清潔保養,定期清理垃圾,清理溝渠,清洗外墻等。;(3)公共設施維護,水電機械維護,公共電梯、空調設備定期檢查;(4)布置花木,修剪花木,隨時更換枯枝落葉。這四個基準也應該是物業管理的標準要求。
4.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標準和收取方式。物業管理合同都是有償合同,所以價格和報酬條款是自然的主要條款。
5、物業管理服務的使用、管理和費用分攤方法。這是物業管理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是為了方便物業管理單位履行管理義務。
6、維護費的收取和使用條款。維修費用壹般獨立於物業管理服務費,其收取方式主要由合同雙方約定。
7.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的終止以及合同終止後的相關事宜主要是房產資料的移交。物業管理服務的終止和壹般合同的終止是有區別的。壹般情況下,物業管理合同雙方不得隨時解除合同。如果壹方在合同期限內提出解除合同,必須根據合同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通過協商達成協議或者由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8.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雖然物業管理關系只在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發生效力,但由於物業管理關系的特殊性,物業所在的居委會、城建部門和市政相關部門也享有壹定的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能,因此物業管理關系的爭議解決和解除不同於其他合同。
9.雙方根據具體情況約定的其他主要條款。因此,與其他合同相比,物業管理合同在許多方面有其特殊性,但在理論和實踐中,學者和法官並沒有給予相應的重視。關於物業管理合同的性質,目前流行兩種觀點,即物業管理合同是壹種委托合同,或者說物業關系是民法上代理制度的壹種特殊類型,物業管理合同也是壹種建立代理關系的合同。下面將分別回顧這兩種觀點。
居委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無權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合同。只有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才有權簽訂物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