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公司所屬礦山外包隊的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礦山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包隊伍安全管理措施的原則是: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及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管理、落實責任,實現科學發展、以人為本、安全生產的目標。
第三條外包隊是指承包公司所屬礦山的地下開采、挖掘、充填、運輸、勘探等工程的施工隊。
第四條公司在選擇外包隊伍時必須堅持公開、公平、透明的原則,嚴格按照公司有關工程招標的規定選擇施工隊伍。
第五條投標人在投標外包項目時,應提交以下資料並嚴格審核。
1,具有礦山工程施工承包三級以上資質,法人營業執照、相應等級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承包礦山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資格證書、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等證照齊全;
2、具有三年以上礦山工程施工或采礦作業經歷,或在有色金屬礦山從事地下采礦作業兩年以上;
3、具有三名以上管理人員和壹名以上技術人員,並具有采礦技術和管理經驗;
4、從事特殊工種(爆破工、焊工、電工、鉗工、安全員等。)人員必須持有資格證書,其他工人必須有井下采掘作業經驗並接受過井下安全教育。
第六條嚴禁將承包的外包項目以任何形式轉包或分包,不得隨意更換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和安全生產負責人,否則公司有權進行處罰。
第七條公司在同壹礦區使用的外包隊伍數量應控制在三個以內。兩個以上外包隊伍在同壹礦井作業的,由采掘單位主持簽訂施工單位之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采掘單位作為協議協調人監督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實施。
第八條公司所屬礦山單位應對外包隊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壹協調管理,並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根據外包工程的特點,建立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選派責任心強、技術知識和業務知識紮實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嚴禁以包代管項目,不管不顧。
第九條外包團隊負責人應參加礦山單位各類安全生產會議,參加每日調度會,並負責組織落實會議相關決議。
第十條外包團隊招聘的員工必須年滿18周歲,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特殊工種要求持證上崗。外包團隊要與員工簽訂好勞動合同,承擔雇主對員工的壹切法律責任。不得雇用有職業禁忌癥的職業病人或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人員。
第十壹條外包團隊在招聘員工時,應將包括員工姓名、性別、年齡、戶口、文化程度、技能培訓、安全培訓時間、擬安排工種、證書等信息的花名冊報所在礦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備案,人力資源部門每季度組織壹次外包團隊員工的合規性檢查。外包團隊的工人數量應與月度作業計劃相匹配,且不應低於定額的95%。每月初,外包團隊應將本月的勞動力計劃表提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十二條外包隊伍應配備1名以上的施工安全員和足夠數量的安全員,並為員工提供齊全的勞動保護用品。加強員工安全知識培訓,增強員工安全意識,每周至少進行壹次員工安全學習。新員工上崗前必須培訓,在職員工每年必須培訓壹次以上。普通崗位接受礦山安全知識教育的時間不少於24小時,特殊崗位不少於48小時。
第十三條外包團隊應當有計劃、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對員工進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員工素質和技能,教育員工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做文明員工。外包隊伍的員工培訓應納入公司培訓計劃,礦山單位人力資源部、環保部等相關部門應協助外包隊伍進行員工培訓。
第十四條外包團隊應制定員工招聘、培訓、薪酬、獎懲、辭退、福利等制度和標準,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範員工管理。人力資源部協助並監督實施。外包團隊應按時足額發放員工工資和補貼,並為員工辦理必要的保險,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員工工資和補貼。
第十五條外包團隊必須規範內部用人和管理,嚴格按照合同要求充分安排公司指定人員。未經在我公司工作的其他外包團隊的項目經理許可,嚴禁雇傭其他外包團隊的員工。
第十六條礦山單位應當對外包隊伍承擔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1.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認真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2.負責與外包團隊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外包團隊必須在生產、技術、計劃、安全和現場進行管理。
3、按國家規定增加安全生產投入,在外包工程合同中要明確包括安全專項資金,所提供的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4.制定外包隊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完善施工人員變動管理措施,建立施工技術、管理、安全等資料檔案。對於外包團隊設計的單項工程設計和施工方案(圖),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審查。
5.負責施工單位職工的礦山安全培訓教育,監督、檢查、落實施工單位對車間、安全隊生產培訓教育工作。
6.掌握施工單位人員變動情況,審批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生產負責人、主要生產技術人員的變動。
7.檢查施工單位特殊工種操作人員的操作證是否齊全有效。
8.定期組織外包工程的安全檢查,發現施工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時,責令施工單位及時整改;發現嚴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停工整頓,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本合同終止。
9.負責組織工區的定期安全檢查,包括:防冒頂片幫、防炮煙中毒、防落井、防滲水、防食物中毒、防中暑、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災、防意外傷害等。
10,建立健全施工單位爆破物品領用登記和收回制度,杜絕任何形式的爆破物品丟失。
11.外包項目必須嚴格按照《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辦法》(安監總局令第18號)的要求,認真執行職業安全衛生“三同時”制度。
第十七條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產協議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1.明確外包隊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明確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員、重點工人和其他員工執行公司安全風險基金抵押管理制度。
2、明確外包班組長和安全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3.明確所有外包人員必須參加工傷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合同必須明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外包團隊,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外包團隊當年發生壹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重大安全事故;
(2)全年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連續3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3)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服從甲方安全生產統壹管理的;
(4)外包團隊將承包的工程或采礦生產任務轉包或分包。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未完成公司下達的生產計劃或者壹年中有六個月未完成公司生產計劃,未完成年度生產計劃的;
(六)與公司單位或者員工私下交易物資、礦石,或者與公司單位和員工串通舞弊,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
(7)嚴重違反合同;
(8)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
5.明確外包隊伍應接受甲方對其員工的礦級安全培訓教育,並提前告知甲方人員變動情況。
6、外包隊伍應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工區及相關場所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危險源監督管理措施,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
7.外包團隊應根據工程進度,按照《爆炸物品管理辦法》向甲方領取足夠的爆炸物品,並按照國家有關爆炸物品管理辦法保管和使用。嚴禁非法購買、保管和使用爆炸物品。
8.外包團隊應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和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嚴禁隱瞞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除及時報告外,應當及時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迅速進行事故救援,努力控制事故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九條外包隊伍必須積極配合當地政府、安監等有關部門開展事故救援和事故調查,並認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責任,真正做到“四不放過”
第二十條當外包隊伍發生安全事故時,礦山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壹條公司所屬礦山單位可參照本規定,結合自身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