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訴訟戶口遷移手續:
(1)離婚當事人可持戶口簿原件和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分離或遷移手續,當地派出所根據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按照戶口分離和戶口登記的規定辦理;
(2)壹方不願交出原戶口簿,經派出所動員勸說無效的,可根據判決書或調解書辦理戶口登記或遷移手續,並在戶口簿上註明戶口登記日期和原因。
2.協議離婚的戶口遷移手續。戶口遷移的時候壹定要有落戶的地址,這樣才能順利辦理。遷入戶口時,首先要確認落戶地址,取得該地址同意遷入的證明,然後到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最後帶著相關材料到落戶地公安機關辦理遷入手續。當然,對於離婚戶口轉移的具體程序,不同省份有不同的規定。如果需要準備什麽材料,證明轉移手續,也可以咨詢當地公安戶籍管理機關。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區域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移證。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壹條應征公民在服現役前,應當由本人或者主持應征入伍通知書的家庭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註銷戶口,不發給遷移證。
第十二條。被逮捕的罪犯被告知家屬後,逮捕機關應當通知其常住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戶口。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
公民遷移證件的,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復員、轉業和退役士兵,由縣、市兵役機關或團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3、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釋放的,憑該機關出具的釋放文件。
第十四條。被假釋或者被宣告緩刑的罪犯、被管制人員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由戶口登記機關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後,方可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後,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入登記。
第十五條公民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縣以外的城市停留三日以上的,暫住地的負責人或者本人應當在三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並在離開前申報註銷;如果臨時住酒店,酒店會設立旅客登記簿,以便隨時登記。
公民在所居住的市、縣或者所居住的市、縣以外的農村地區暫住的,不辦理暫住登記,但在隨時設立旅客登記簿的旅館暫住的除外。
第十六條公民因個人原因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停留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期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沒有理由延長時間,又不具備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家、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戶口變更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