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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外部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外聘律師的管理,充分發揮外聘律師的作用,提高公司法律風險防範能力和水平,規避和降低經營管理中的法律風險,切實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省級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機構。

第三條公司外聘律師是指公司通過簽訂法律顧問聘用合同,從律師事務所聘請的在合同約定範圍內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律師。

公司外聘律師包括常年法律顧問和特約法律顧問。常年法律顧問是指公司從律師事務所聘請的在合同範圍內提供法律服務壹年以上的執業律師。特約法律顧問是指公司從律師事務所聘請的為公司辦理具體法律事務的執業律師。

第二章外聘律師的管理

第四條外聘律師的管理遵循統壹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省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省公司外聘律師的管理,對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師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各分公司、子公司負責公司外聘律師的管理。

第五條省公司法律事務部在外聘律師管理中的職責如下:

(壹)制定外聘律師管理辦法。

(2)向公司領導推薦擬聘用的律師事務所和外聘律師。

(三)組織律師事務所和外聘律師的遴選和談判。

(四)審查公司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法律服務合同。

(5)指定專人負責與外聘律師的溝通,協助和監督外聘律師的工作。

(六)監督律師事務所和外聘律師遵守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維護公司利益,按公司要求提交書面工作報告或結案報告。

(七)對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和外聘律師的服務水平和質量進行考核,並向公司領導匯報。

(八)指導和監督分支機構和子公司外聘律師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公司分支機構和子公司在外聘律師管理方面的職責:

(壹)根據《省公司外聘律師管理辦法》和工作需要,決定是否聘請律師事務所和外聘律師,並報省公司法律事務部備案。

(二)根據省公司授權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服務合同。

(3)法律負責人應與外聘律師溝通,協助和監督外聘律師的工作。

(4)監督受聘律師事務所及外聘律師遵守執業紀律,恪守職業道德,維護公司利益,要求其積極完成委托事項並反饋工作進展,報告工作結果(必要時提交書面工作報告或結案報告)。

(5)對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和外聘律師的服務水平和質量進行考核,並向分公司領導和省公司法律事務部匯報。

第七條省公司對分支機構和子公司外聘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實施備案管理。各分公司、子公司應將外聘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聘用情況報省公司法律事務部備案。外部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包括:

(壹)律師事務所簡介和聘用律師簡歷。

(2)服務計劃。

(3)收費標準。

(4)成功案例。

(5)獲得的榮譽。

第三章外聘律師的聘用

第八條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聘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綜合權衡律師事務所的聲譽和實力、指派律師的業務能力、實踐經驗、職業道德、工作態度和收費標準,擇優錄用。

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和子公司應當優先聘用國家、省、市優秀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第九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子公司可聘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協助處理日常綜合法律事務,提供綜合法律服務;也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作為特別法律顧問,為公司的具體項目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條擬聘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壹般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團隊的專業背景、服務質量、職業道德、社會評價、收費標準在同行業中具有明顯優勢。

(二)律師事務所在本地區具有壹定的規模和較強的實力,具有較高的專業能力和素質,具有良好的職業形象和影響力。

(三)最近三年無不良執業記錄,律師事務所及其主要合夥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處罰。

(四)曾在與本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擔任法律顧問的,不得受聘為法律顧問。

優先選擇條件:

(壹)近三年內被評選為國家級或者省級優秀律師事務所。

(二)熟悉廣播電視行業特點,並有豐富的為國有企業服務的成功經驗者優先。

第十壹條受聘為常年法律顧問的外聘律師應當承擔以下工作:

(1)回答公司提出的相關法律問題,為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業務活動提供法律意見,必要時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為公司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提供相關意見和建議。

(3)提供與公司經營業務有關的各類法律信息。

(4)協助公司對員工進行法律教育,組織與業務相關的法律培訓。

(五)指導和幫助公司的法律事務。

(六)起草、修改和審查公司的各種合同、協議和其他法律文件。

(七)為公司重大項目建設提供咨詢、出具法律意見書、準備相關法律文件,並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八)接受公司委托,代理公司的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聽證等法律程序。

(9)公司競爭對手在報紙、雜誌、電視、廣播、網絡等公共媒體上發表的任何詆毀、貶低公司的傳播行為,應通過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必要時通過起訴手段挽回損失。

(10)每半年應向公司報告公司經營中存在的法律風險,提出對策和建議,同時報告相關訴訟或重大委托事項。

(11)根據公司要求,法律顧問每周至少壹次到公司辦公室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十二)辦理公司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二條公司外部法律顧問選定後,公司應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聘用合同,合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執業許可證號。

(二)工作範圍和主要內容、工作時間、具體任務和要求。

(3)聘用期的起止時間。

(四)提供服務或代理的方式。

(五)收費標準、服務價格和支付方式。

(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期限和責任。

(八)工作成果的接收和評估。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十壹)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法律顧問費應當分期支付。

第十四條常年法律顧問的聘用實行每年簽訂壹次法律服務合同的原則。

第十五條法律顧問合同期滿或終止前,雙方如有續約意向,應及時協商續約條件,保證法律服務的連續性。法律顧問合同因法律服務期滿或者終止後,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應當及時寫出總結報告。

第十六條公司外聘律師在工作過程中接觸到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絡活動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其保密責任不因法律顧問聘用合同的終止而免除。

第十七條公司外聘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及時向律師事務所報告,並可以依法解除法律顧問聘用合同,要求賠償損失。

(壹)在法律顧問合同有效期內擔任競爭企業的代理人。

(二)公司與其聘用的其他企業發生爭議時,代理對方進行訴訟或仲裁。

(三)在訴訟或者仲裁活動中擔任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四)其他損害企業合法權益或違反聘用合同的行為。

第十八條常年法律顧問聘用期滿或專項法律事務結束後,應對外聘法律顧問提供的法律服務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並將考核結果報公司領導和省公司法律部。評價結果將作為次年是否續聘的主要依據。

第十九條省公司法律事務部應當逐步建立律師事務所備選數據庫,將工作業績優秀、敬業奉獻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納入律師數據庫。備選數據庫中列出的律師事務所和外聘律師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就業。

省公司法律事務部根據具有公信力的專業法律服務的排名和評價意見,律師事務所及相關律師對客戶的業績、經驗和服務態度,以及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務的評估記錄,隨時制定和更新備選律師事務所名單。

第二十條外聘律師不能勝任常年法律顧問或者特殊委托的,應當及時要求外聘律師事務所更換律師。

外聘律師在提供常年法律服務或專項法律服務過程中嚴重失職或嚴重侵害公司利益的,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終止外聘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合同,直至追究相關律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各分公司、子公司在外聘律師管理中疏於管理或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報告和備案的,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發布前已經受聘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可以按原約定期限繼續受聘。聘用期屆滿後,是否續聘,應按本規定重新確定。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省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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