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利益的內涵
關於國家利益的內涵,筆者認為國家利益的認證規則是由政治過程原則提供的,即政治過程具有獨立的規範倫理和民主程序。換句話說,國家利益最確切的含義是,它是國家偏好的真實表達。在界定國家利益的內涵時,我們應該堅持兩個原則:
第壹,把各種客觀對象的總和作為興趣的上層概念。首先,利益是客觀存在的,是獨立於人的主觀意誌而存在的。換句話說,興趣不是人的主觀需要,而是人的主觀需要所認可的客觀對象。國家利益和國家需求之間有必然聯系,但不能劃等號。
其次,利益包羅萬象,既有物質的,也有精神的;國內國外都有;經濟的、政治的、軍事的;既有現實的,也有長遠的,還是潛在的。簡而言之,凡是國家需要認可的,都納入國家利益的範圍。第二,遵循簡化原則。國家利益是壹個很復雜很抽象的概念,外延很廣,包含的內容也很多,所以內涵要小而精,定義要盡量簡潔。
綜上所述,國家利益的內涵可以定義為:壹個民族國家相對於其他民族國家所規定的客觀因素的綜合。這個定義包含四層含義:第壹,國家利益的載體只能是國家,而不是政府、階級或集團;第二,國家是國際政治意義上使用的民族國家,而不是政治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如國際組織和跨國公司);第三,國家輕視絕對利益,重視相對利益,即維持自己相對於其他國家的權力地位或權力差距;第四,國家利益具有物質內容,是壹些具體客觀現實的綜合。
2、損害國家利益的標準
國家利益是由國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政策確定的,不是隨時間變化、處於不確定狀態的利益。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故侵占、使用和處置國家財產、土地、礦產和其他資源。壹旦調解書出現上述情況,就是對國家利益的侵害。確認國家利益需要法律認可的表決程序,但禁止行政機關獲得決定什麽是國家利益的權力,因為行政機關為了維護或實現國家利益,只能根據法律體現的決定或司法機關作出的生效裁定行使職權。當然,公民沒有這樣的權力,否則,國家利益的標準可能會因為政府或個人的需要而隨意調整。在社會各領域損害國家利益的具體標準可以體現為:
在民事調解書中,所謂損害國家經濟利益,是指關系到整個國家經濟秩序的國家利益,即國家整體的經濟利益。如果在調解書中,爭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與國家整體的經濟利益相沖突,那麽調解書應該是絕對無效的。
在民事調解書中,所謂損害國家政治利益,是指當事人之間簽訂的調解書,壹方有欺詐或者脅迫行為,雙方有惡意串通,從而違背國家整體政治利益的需要的,應當認定調解書無效。
在民事調解書中,所謂損害國家安全利益,是指如果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與另壹方簽訂技術進出口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即技術引進或出口本身損害了我國的戰略安全利益,那麽這樣的合同或調解書也應確認無效。
合同詐騙有哪些法律責任?
1.構成本罪的人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2.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上述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這裏的“嚴重不負責任”表現在實踐中的各種行為:有的粗心大意,盲目輕信,不認真考察對方的資質和資信;有的不認真審核對方的履約能力和供貨情況;有的對不滯銷甚至供不應求的商品降價或賒銷,導致被騙;有的無視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擅自簽訂或履行經濟合同;有的急於推銷產品,上當受騙;有的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資,與假外商簽訂投資合作協議。
3.要構成本罪,還必須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包括造成大量資金、財產被騙取;因為被騙,對方不會付款或者根本無法供貨;工廠瀕臨破產等。具體標準要通過司法解釋來規定。
4.區分罪與非罪,壹是看行為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時是否嚴重不負責任和過失,如行為人是否在條件允許和有可能履行的情況下認真負責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是否濫用職權、超越職權、擅自決策;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政策、企業管理規章制度等。二是看行為人的失職是否導致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被騙,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5.對於因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處罰,刑法根據犯罪後果規定了兩級處罰: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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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零二條
勾結外國,危害中國人民* *和中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壹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