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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原因和反不正當行為的重要性?

壹、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具體來說,就是經營者違反自願、平等、公正、誠實信用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包括欺騙性市場交易、商業賄賂、虛假廣告、侵犯商業秘密、降價排擠、搭售、有獎不當銷售、損害商譽、串通投標、限購排擠、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等。不正當競爭作為壹種特殊的侵權行為,有其自身的特點:首先,不正當競爭的主體是經營者,從某種意義上說是行政機關。壹般來說,只有市場競爭主體才能成為不正當競爭主體。然而,近年來,壹些地方政府和部門利用行政手段限制市場競爭。考慮到這種行為對公平市場競爭的嚴重危害,反不正當競爭法還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市場競爭納入其中。第二,不正當競爭是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這種行為客觀上侵犯了同行業所有競爭者的公平交易權和正常競爭秩序,損害了普通消費者乃至整個社會的利益。壹般民事侵權行為的客體是特定的、有限的。第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觀方面,強調行為人明知實施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會損害其他競爭對手或者普通消費者乃至社會公眾的利益,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但壹般民事侵權既有故意,也有過失,有的還要承擔無過錯責任,比如產品質量責任。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原因從表面上看,不正當競爭行為是經營者因產品供大於求而采取的贏得競爭的行為。事實上,不正當競爭的出現不僅與經營者有關,還與市場、政府和相關制度有關。只有認真分析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原因,才能找到有效的規制方法。在我國目前的市場經濟環境下,不正當競爭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1)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短期競爭行為受到內部利益的驅動,不法競爭者為謀求短期利益而選擇犧牲長期利益的短期競爭行為。對於個人來說,往往更容易從不正當競爭中獲得利益。因此,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沖動是不公平競爭的內在根源。(2)市場機制不健全,市場體系不完善。經濟快速發展,但很多市場行為規則嚴重滯後,客觀上為很多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市場作用的充分發揮,離不開完善的市場體系、合理的市場結構和順暢的市場機制。(3)市場引力與市場容量的矛盾加劇。當初市場引力巨大,誘導太多運營企業進入。然而,目前市場容量小導致市場供需不平衡,這是競爭混亂的根本原因之壹。(D)許多競爭者缺乏正確的競爭意識,壹些經營者的道德素質和守法觀念沒有隨著經濟發展而相應提高。急功近利的心理導致公平競爭意識的缺失和商業道德的滑坡,從而導致行為上的壹系列負面後果。(五)企業競爭觀念落後由於長期的計劃經濟模式,中國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的競爭觀念非常落後。此外,當前產業結構失衡,很多企業在同壹行業、同壹層次、同壹時間、同壹地區過度競爭,導致不公平競爭。運用市場競爭沒有固定的規則,各種競爭手段都能帶來機會和收益,這就需要經營者根據自身實際和客觀環境的變化,學會靈活、巧妙地運用各種競爭手段。(六)法律規定不完善現行法律過於原則,仍停留在壹個“宣言”或“方案”的層面,未能準確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各種法律法規中的壹些重要概念含義不壹,缺乏系統性和統壹性,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亂和困難。立法本身的滯後也導致了壹定時期內的“法律缺位”。(七)執法不公執法不公加劇了壹些地區和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執法不公後果嚴重。首先,對守法主體構成不公。執法過程壹旦偏離公平正義的軌道,就無法實現甚至偏離立法的目的,必然導致守法主體心理失衡,進而成為其所信賴的價值標準的扭曲,最終使守法主體不得不演變為違法主體。其次,人為地在地區和部門之間構築不合理的法律壁壘,這將成為不同競爭對手不正當競爭的重要誘因。二。反不正當行為的重要性我國於1993年制定並實施了第壹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保護知識產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反不正當競爭法為知識產權提供了額外的保護,這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第壹,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額外保護的積極作用

據統計,僅2006年,全國工商機關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查處案件12384件,案值2.06億元。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額外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規制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5種與知識產權有關,分別是假冒偽劣、虛假表示、虛假宣傳、商業詆毀和侵犯商業秘密。

2.補充保護知識產權。

(1)彌補《專利法》的不足。比如專利法保護外觀設計專利,但是規定被保護的外觀設計專利與在先使用權不沖突。應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知名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不正當競爭的若幹規定》保護在先使用權。

(2)著作權法的補償功能。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是文學藝術作品,但作品的標題由於不是獨立作品,不能單獨受著作權法保護,只能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打假理論予以制止。

(3)商標法的賠償。我國商標法采取註冊原則保護商標權,主要保護註冊商標。《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對馳名商品商標的保護規定,實際上是將未註冊商標納入其保護範圍。

3.規範知識產權實施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知識產權實施中,如果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其優勢地位實施搭售和附加條件、設定掠奪性價格和傾銷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屬於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第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缺陷

1.知識產權領域不正當競爭的範圍過於狹窄,對新出現的不正當競爭缺乏有效控制。比如侵犯未註冊商標的行為、搶註註冊商標的行為、侵犯作品或者其他書刊名稱的行為、專門從事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的行為、搶註域名的行為等。,不能納入現行法律的調整範圍。

2.缺乏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壹般規定,未賦予執法機構識別權,無法充分保護知識產權。

3.沒有規範知識產權濫用的規定,濫用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得不到有效控制。

4.規制知識產權壟斷的規定並不完善。壹些跨國公司利用其優勢地位,利用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壟斷手段,遏制他人的發展,以控制和壟斷市場。《反不正當競爭法》無法有效規制這些行為。

三、工商機關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識產權。

工商機關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授權的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加大執法力度,自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識產權,充分發揮該法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附加保護作用。

1.要強化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提高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能力,充分發揮其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

2.充分理解工商部門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便利。便於工商部門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識產權。壹是監督檢查的主動性。工商機關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授權,主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行使行政執法權。二是調查取證的合法性。工商機關調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可以依據職權調查取證。第三是解決糾紛的便利性。從節約法律資源和方便糾紛解決的角度來看,行政救濟是壹種簡單易行的糾紛解決方式。

3.正確適用法律適用法規侵犯知識產權。比如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行為,就要移送《商標法》進行規制。擅自使用他人公司名稱或者冒用他人公司名稱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轉移到《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

4.依據職權積極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國家工商總局制定了《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幹規定》,工商機關可以依據職權主動處理涉及商業秘密的糾紛。

5.認真處理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在處理此類沖突時,除了堅持保護在先權利和涵蓋權利的原則之外,我們還應適用保護公平競爭的原則。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關於解決商標和企業名稱中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商標中的文字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與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相混淆(包括可能混淆),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6.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規定的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的規制。《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明文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認定和處理。從長遠來看,為了強化《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識產權的功能,有必要修改法律,增加壹般條款,盡可能多地列舉現實生活中已經出現但傳統知識產權法無法規制的典型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的整體保護作用。

7.推動《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強化其保護知識產權的功能和作用,特別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功能。工商機關要認真總結執法實踐中的經驗和問題,積極推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使其更加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真正發揮其保護知識產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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