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額外保護的積極作用
據統計,僅2006年,全國工商機關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查處案件12384件,案值2.06億元。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額外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規制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5種與知識產權有關,分別是假冒偽劣、虛假表示、虛假宣傳、商業詆毀和侵犯商業秘密。
2.補充保護知識產權。
(1)彌補《專利法》的不足。比如專利法保護外觀設計專利,但是規定被保護的外觀設計專利與在先使用權不沖突。應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知名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不正當競爭的若幹規定》保護在先使用權。
(2)著作權法的補償功能。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是文學藝術作品,但作品的標題由於不是獨立作品,不能單獨受著作權法保護,只能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打假理論予以制止。
(3)商標法的賠償。我國商標法采取註冊原則保護商標權,主要保護註冊商標。《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對馳名商品商標的保護規定,實際上是將未註冊商標納入其保護範圍。
3.規範知識產權實施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知識產權實施中,如果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其優勢地位實施搭售和附加條件、設定掠奪性價格和傾銷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屬於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第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缺陷
1.知識產權領域不正當競爭的範圍過於狹窄,對新出現的不正當競爭缺乏有效控制。比如侵犯未註冊商標的行為、搶註註冊商標的行為、侵犯作品或者其他書刊名稱的行為、專門從事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的行為、搶註域名的行為等。,不能納入現行法律的調整範圍。
2.缺乏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壹般規定,未賦予執法機構識別權,無法充分保護知識產權。
3.沒有規範知識產權濫用的規定,濫用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得不到有效控制。
4.規制知識產權壟斷的規定並不完善。壹些跨國公司利用其優勢地位,利用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壟斷手段,遏制他人的發展,以控制和壟斷市場。《反不正當競爭法》無法有效規制這些行為。
三、工商機關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識產權。
工商機關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授權的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加大執法力度,自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識產權,充分發揮該法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附加保護作用。
1.要強化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提高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能力,充分發揮其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
2.充分理解工商部門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便利。便於工商部門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識產權。壹是監督檢查的主動性。工商機關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授權,主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行使行政執法權。二是調查取證的合法性。工商機關調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可以依據職權調查取證。第三是解決糾紛的便利性。從節約法律資源和方便糾紛解決的角度來看,行政救濟是壹種簡單易行的糾紛解決方式。
3.正確適用法律適用法規侵犯知識產權。比如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行為,就要移送《商標法》進行規制。擅自使用他人公司名稱或者冒用他人公司名稱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轉移到《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
4.依據職權積極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國家工商總局制定了《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幹規定》,工商機關可以依據職權主動處理涉及商業秘密的糾紛。
5.認真處理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在處理此類沖突時,除了堅持保護在先權利和涵蓋權利的原則之外,我們還應適用保護公平競爭的原則。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關於解決商標和企業名稱中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商標中的文字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與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相混淆(包括可能混淆),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6.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規定的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的規制。《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明文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認定和處理。從長遠來看,為了強化《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識產權的功能,有必要修改法律,增加壹般條款,盡可能多地列舉現實生活中已經出現但傳統知識產權法無法規制的典型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的整體保護作用。
7.推動《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強化其保護知識產權的功能和作用,特別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功能。工商機關要認真總結執法實踐中的經驗和問題,積極推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使其更加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真正發揮其保護知識產權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