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基層民主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不僅是關系我國農村改革和發展的重大現實問題,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關鍵。基層選舉作為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基石,意義重大。村民自治構成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社會現代化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標誌著中國基層政治制度從傳統向現代的革命性變革和全面發展。村民自治作為農村基層自治的壹種形式,應該依靠村級民主選舉制度的不斷完善來實現其發展。但事實上,由於多重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民主的村級選舉制度由於兩委關系的惡化、選舉的空洞化和自治的虛無化,正面臨著巨大的現實困境甚至流於形式,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和功能;作為政治民主化和現代化的現實進程,村民自治的歷史境遇內在地要求民主的村級選舉制度必須社會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下面我就來討論壹下農村基層選舉中村級選舉的相關內容。壹、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的背景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組織法》)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官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這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保障農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的重大創新。因此,進壹步完善“民主村選舉制度”,做好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努力提高選舉質量,對於保障村民的民主權利,加強村民委員會的組織建設,保證村民委員會的自治性質,充分發揮其自治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民主村級選舉制度”的理念是村民自治具體實踐過程中所固有的。實際上,村民自治的實踐過程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壹是民主選舉,即直接選舉,即民主的村級選舉,這是選舉村長和其他幹部的最民主的方式;二是民主決策,即通過直選村民委員會決定重大事項的過程;三是民主管理,即通過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建立章程等方式進行規範化管理(包括民主選舉制度化)的過程;四是民主監督,即村務公開,民主測評村幹部,彈劾不合格村幹部,再通過民主選舉補充新幹部的過程。可見,村民自治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民主村級選舉制度不斷實施和完善的過程。從理論上講,在某種程度上,村民自治與民主村級選舉制度之間存在著良性的動態互動:壹方面,村民自治的宏大實踐將為民主村級選舉制度的逐步完善提供豐富的實踐經驗,村民自治無疑是民主村級選舉制度形成的實踐基礎;另壹方面,民主村級選舉制度的逐步完善,將不斷鞏固農村基層政治的民主基礎,從而有效推進農村基層政治的民主化和現代化,保障村民自治的實施和實現。這樣,民主村級選舉制度的完善無疑將成為村民自治程度的重要標誌和集中體現。第二,我國農村基層選舉的現狀及原因。在中國基層民主建設的過程中,村委會制度是歷史性的創造,開創了中國民主建設的新局面,在世界上產生了相當廣泛的影響。我國實行村民自治制度以來,民主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這與村委會發揮的作用是分不開的,而村委會選舉制度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什麽是「村委會選舉」?通俗地說,就是通過村民的集體民主參與,把群眾擁護的、思想好的、作風正的、有文化的、有本事的、為群眾辦事的人放進村領導班子的過程。(1)中國農村基層選舉的現狀。村委會換屆選舉直接選舉,大大增強了農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和責任感。由於選舉工作涉及面廣,實施組織法的具體程序不夠完善,壹些基層幹部群眾的認識不到位。換屆選舉還存在壹些問題,主要表現在:1,到期不換屆選舉。《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但在壹些地方,由於特殊情況,村委會往往在期滿後拖延及時換屆選舉,老班子繼續運轉。有的地方直選後,由於種種原因,沒有選出新的村委會主任,有思想顧慮,就不再組織二次選舉,由鄉鎮政府直接派人主持村裏的工作。2.登記和公布不太詳細。有的地方沒有按照組織法的規定,在選舉前二十天公布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部分工作不細致,導致部分有選舉權的村民漏選,部分選民在選舉時到選舉現場詢問選舉工作人員,甚至發生沖突,導致選舉無法進行。3.提名和確認不規範。壹是村委會成員提名不規範。《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小組選舉產生。“有的地方是鄉鎮政府直接任命;有的被村支部、原村委會取代,不經村民提名選舉;有的自定義名單,用個人意見代替村民會議;鄉鎮派出的指導村委會選舉的壹些人,被列入村選舉委員會成員。二是候選人提名不規範。有的地方還是組織提名,要求村民提出組織決定的人選;有的地方簡化工作,不是組織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而是壹戶壹戶提名;有的地方不是以村民提名的票數來決定正式候選人,而是以領導的意圖來決定;有的地方為了把“妳可以信任的人”列為正式候選人而當選,用“說服”、“勸阻”、“許願”等形式,動員實力相當的候選人退出;有的地方怕選舉中互不相讓,在村主任候選人的安排上做手腳,雙方實力懸殊,搞“牽線搭橋”。4.選舉是不公平的。少數候選人為了實現自己的競選目標,發表了壹些雄心勃勃的言論,比如公開承諾要建多少座橋,做多少件事,這是村裏的財政承受能力之外的。這些承諾可以欺騙很多人,很多地方把競選演說當成選舉大會的壹個議程,導致能言善辯的人在選票上取得優勢。5.計票不真實。有的地方,計票人員在離選舉現場很遠的地方計票,大家聚成壹堆,村民被晾在壹邊。計票後,他們沒有存檔,而是銷毀了選票。結果令人懷疑。有的地方不當場公布結果,村民如霧裏看花;有些地方甚至弄虛作假,偷梁換柱,篡改選舉結果。6.更換不符合法律規定。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必須有五分之壹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簽署,必須進行投票表決。在壹些地方,村官的“烏紗帽”僅憑鄉鎮幹部的“口頭指示”就能摘掉。群眾稱之為“壹張嘴,去掉村長”。(二)分析中國村民自治制度不能發揮其應有作用的原因?造成目前局面的真正原因是什麽?我認為主要原因是:1,縣鄉政府對村民自治制度的過度幹預,本意是選舉壹個由村民選舉產生,對村民負責,向村民報告的“村政府”,但現行政治制度下村民自治的本質只是讓農民選出壹個不守信用的“二把手”,而村裏的“壹把手”不是由村民選舉產生,村民無法罷免。這個“壹把手”是上級任命的,按照目標考核責任制對上級負責,代表國家權力機器。鄉政府和鄉黨委的指示、攤派、罰款都以責任的形式交給支書,不聽話的農民由鄉政府用警察、民兵等鎮壓手段進行懲罰。此外,大多數村民委員會成員都被吸收入黨。在黨員必須服從上級黨組織的黨紀下,如果上級政府和黨組織的利益與村民的利益發生沖突,村委會幹部首先要服從黨紀,維護上級政府的利益,而不是按照村委會組織法維護本村村民的利益。2、制度不規範,現行村委會組織法對選舉程序的壹般性規定是村民自治難以落實的重要原因之壹。只有目標的正義,而沒有程序的正義,將難以產生目標的正義,這壹點已經得到了普遍的證實。農村權力階層恰恰利用了選舉過程無法遵循的情況,輕松實現了對選舉本身的幹預。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包括:如何確定選民資格?是永久居民還是“戶籍”居民?當選者需要特殊資格嗎?候選人的提名程序是否應該簡化,更加合理?如何規範競選?如何規範競選資金的籌集和使用?如何仲裁選舉糾紛等等。3.兩種制度的沖突村委會組織法自實施以來並不順利,問題的實質是兩種制度的沖突。這種沖突決定了來自體制內的“制度供給”是沒有效率的。然而,必須承認,系統中的最高層面臨著壹個困境。在這種形勢下,農民群體中的壹些精英逐漸加強活動,同時體制外的勢力介入。體制內的猶豫和體制外的熱情,兩者的對比和碰撞,如何演繹,真的是壹個很大的可觀察對象。或許,中國草根民主的力量,會在這種互動中釋放出來。4.選舉精英和利益集團對選舉的影響不可否認,幾乎每個村莊都有相當數量的“選舉精英”。這些選舉精英平時和普通村民沒什麽區別,但都很“熟練”,在村民中有壹定的影響力。沒有換屆選舉的時候,他們都會很活躍,為想當村幹部的人吶喊,在田間地頭積極奔走,遊說村民投他們利益代表的票。無疑會對目前政治素質還不是很高的中國村民產生相當大的影響,而且會由這些有特殊目的的“精英”主導。在大多數村莊,多年來,村幹部在自然村和宗族房之間形成了自己的網絡和利益集團,這些網絡和利益集團壹定會或多或少地影響選舉的公平和公正。壹方面,強勢派系可能實行“合法的”“多數人暴政”,侵害弱勢派系的利益;另壹方面,在選舉中落敗的那壹派不認同當選的村幹部,抵制村級組織的工作,讓後者只能束手無策。所以,並不是每個村的直選都能增強村幹部的合法性和權威性。5.選舉缺乏公開性和透明度政治體制運作的弊端主要在於缺乏公開性和透明度。列寧曾經指出,完全的開放是廣泛民主的必要條件之壹。”談論民主而不公開是荒謬的”。目前,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基層民主實踐中政治制度的開放性還不夠。就選舉而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地方政府和人大代表在提名和選舉過程中,應當充分告知選民,應當公開投票、公開唱票、當場宣布選舉結果。有些地方甚至不公開唱票,只有所謂的主要負責人宣布確定的結果。這使得選舉流於形式,在關鍵時刻采取“暗箱操作”。正是因為這種違反選舉法的“暗箱操作”,才有了跑官要官、背後受賄的機會。而且地方政府及其村委會的活動不夠公開,導致民眾對政府和村委會的不信任,抵觸情緒嚴重,幹群關系緊張。因此,要發展基層民主,我們必須使政治制度的運作更加公開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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