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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受賄的處罰有哪些?

貪汙賄賂罪的特征我國新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均為國家工作人員。

賄賂犯罪包括行賄犯罪、受賄犯罪和受賄犯罪。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賄賂是指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貪汙賄賂犯罪是壹種社會痼疾,是世界公害。與其他犯罪相比,它有兩個特點:職務犯罪和權錢交易。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世界格局的重大變化,商品經濟的迅猛發展,正處於壹場偉大的社會變革運動中,特別是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貪汙賄賂犯罪有了新的情況和特點。

壹是權錢交易,行使職權與謀取私利相結合,權力行為與經濟行為相結合,權力的物化、商品化已經達到相當程度。

權錢交易和職務犯罪是貪汙賄賂犯罪最典型的特征,也是政治和經濟扭曲結合的產物。其本質是壹種不正常的交易行為。執政黨通過直接或間接行使權力,即通過權錢交易,以國家或集體的利益和黨和政府的形象為代價,謀取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滿足個人或小集團的私欲。

二是貪汙賄賂犯罪從自然人發展到單位,從經濟部門發展到執法部門,行賄等腐敗行為在很多地方公開化、廣泛化。

在這個階段,壹方面,人們痛恨貪汙賄賂;另壹方面,貪汙賄賂等腐敗現象不斷蔓延,愈演愈烈,甚至在社會上形成了普遍的行賄之風,固化為壹種心理定勢,外化為壹種行動習慣。

三是貪汙賄賂犯罪呈上升趨勢,大案要案數量激增,社會危害日益嚴重。

年代以前,幾千元、壹萬元是大案,縣處級幹部是大案;80年代從1萬元增長到10萬元以上,90年代百萬元以上的大案也屢見不鮮。特別是1995,北京市委原常委、北京市副市長王貪汙公款25萬余元、美元2萬元;挪用公款6543.8億余元及2500多萬美元為其弟等人進行營利活動,造成損失6543.8+03萬余美元,是建國以來第壹大案,震驚海內外。

貪汙賄賂犯罪呈上升趨勢,特別是大案要案劇增,大案要案相結合,具有政治、經濟、社會、組織等多重危害,嚴重損害了黨風和社會風氣,不僅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也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其危害強度遠大於普通的街頭犯罪和單純的經濟犯罪。

第四,貪汙賄賂犯罪手段狡猾,目的多樣,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和欺騙性。

貪汙賄賂犯罪多為智能犯罪。因此,犯罪分子的手段非常狡猾和隱蔽。第壹,大多數犯罪分子都有壹定的文化水平和令人羨慕的職業、職位或社會地位,所以這些人在作案前後總是想盡辦法變換作案手段,想盡辦法隱藏自己的罪行,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其次,適應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貪汙賄賂手段發生了壹些新變化。說明壹些犯罪分子善於利用先進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先進的技術手段作為犯罪工具。比如利用計算機技術,擅自非法轉移他人銀行儲蓄賬戶,將其存款據為己有。再次,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貪汙賄賂等腐敗犯罪不僅僅是為了滿足生活和生存的基本需求,因此腐敗犯罪的目的和手段也在從單向向雙向、多向、從個別向矯正發展。它的特點是內外勾結,內部合作。

貪汙賄賂犯罪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和復雜性,這是由它多為職務犯罪、主體對抗性、案件隱蔽性、非法占有權錢交易與合法執行公務混雜、策劃後案發現場少、調查取證難、轉型期法律政策不健全等因素決定的。

防治貪汙賄賂犯罪當今世界,貪汙賄賂已不是某個國家或地區特有的弊端,而是所有國家和地區都面臨的、急需應對的重要問題。許多國家和地區把它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制定措施予以打擊和有效防範。在國際上,聯合國組織也非常重視腐敗問題,舉辦了多次反腐敗研討會。貪汙賄賂犯罪有著深刻的社會根源、廣泛的政治經濟背景和諸多原因。預防和懲治貪汙賄賂犯罪是壹項社會系統工程,不是采取壹兩項措施,三年兩年就能解決的。因此,我們要把貪汙賄賂犯罪放在社會歷史背景下進行研究和考察,采取政治、經濟、法律、文化、道德等多種策略,綜合治理,總結和吸收古今中外反腐敗的成功經驗,努力建立廣泛有效的預防和懲治貪汙賄賂犯罪的社會機制。

加強和完善反貪汙賄賂立法,建立市場經濟運行機制下反腐倡廉的法律秩序和環境,就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下的貪汙賄賂犯罪,不是簡單的群眾運動或者行政命令就能解決的,而是要靠法律。法律手段是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基本手段。要開展有效的反腐敗鬥爭,壹個必要的條件是要有足夠的法律和法規來禁止對廉政和公民極其有害的各種形式的官員欺詐沒有法制建設,反腐敗的對策就是壹句空話。

繼續建立、改革和完善反腐倡廉公職人員隊伍,提高公職人員自身免疫力。我們黨和國家有思想政治工作的優良傳統。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從根本上預防腐敗犯罪的同時,我們也重視思想政治工作對人們特別是公職人員思想意識形成的輔助作用。應考慮客觀意識的漸進性和關鍵性作用,關心和愛護公職人員,加強對公職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

繼續建立和完善對貪汙賄賂犯罪的制約和監督機制,在沒有制約和監督的情況下預防和控制貪汙賄賂犯罪的發生,是歷史和現實反復證明的公理。防治貪汙賄賂等犯罪,個人“自律”固然重要,但不能把希望寄托在個人道德品質上。而是要通過更深層次的體制改革,在權力機構中建立有效的制衡機制,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法治制約權力,依法保障這壹機制有序有力運行。

充分發揮輿論和公眾舉報等社會力量,有效限制和打擊貪汙賄賂等犯罪的滋生蔓延,健全的輿論監督體系是反腐敗的重要預警系統。輿論對社會生活中的問題和矛盾高度敏感,輿論監督可以彌補現階段法制建設和道德規範的缺失和不足。

公眾舉報制度是指國家檢察機關接受、鼓勵和保護公眾對公職人員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等犯罪行為的檢舉和控告,並依法查處的壹項法律制度。實踐證明,建立舉報制度是反貪汙賄賂等腐敗犯罪的壹種非常有效的方式。在這裏,要特別註意為舉報人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利益,打擊報復舉報貪汙賄賂行為。

繼續對貪汙賄賂等犯罪的原因和對策進行深入的理論探討,不拘泥於東西方現有理論的解釋和說明。力求創新和突破,為反腐敗提供新的理論武器。作為壹種普遍而持久的社會歷史現象,對其根源和對策的理論研究和探討從未停止。人們試圖用自己的理論來解釋各國現代化進程中腐敗的根源,從而揭示消除腐敗的根本途徑。

貪汙賄賂等腐敗行為作為壹種社會現象,既有宏觀社會原因,也有微觀社會原因。也是個人行為,包括個人生理心理因素,尤其是世界觀等原因。這是壹種由多種因素引起的“綜合癥”。因此,我們必須從不同的方向和角度,用不同的方法來調查、研究和探討腐敗的原因和對策。近年來,西方尋租理論是在我國的社會背景下發展起來的,擁護者很多。然而,僅此還不夠。我們不僅要借鑒,還要創新。既要總結過去和現在反腐敗的鮮活的經驗教訓,又要總結和借鑒已有的東西方理論進行創新,根本目的是發展自己的理論,解決自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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