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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深圳買的18套房神秘失蹤。之後他采取了什麽行動?

湖南商人陸以簽訂逐戶付款合同的方式取得並占有深圳市靜海花園18房產(以下簡稱涉案18房產),雙方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深圳市房產買賣合同(預售)。然而,讓李露沒想到的是,這筆看似順利的交易卻引來了16年的官司。

因轉讓方拖延辦理產權登記,陸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福田法院壹審支持了陸的訴訟請求,但深圳中院二審判決18份《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無效。

2007年7月17日,福田法院出具了超出判決範圍的執行通知書,通知房管部門對涉案的18房屋進行註銷登記。

經陸申訴,並經檢察院建議,福田法院撤銷了此前向房管部門送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但對陸要求恢復備案登記的請求不予支持,因為此時涉案的18房產已登記在他人名下。

2065438+2009年4月2日,陸以執行錯誤為由,向福田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近2億元,但申請被駁回。同年7月5日,陸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2020年6月5438+2月21日,深圳中院賠償委員會作出復議決定,維持福田法院不予賠償的決定。

盧不解:既然福田法院已經承認執行錯誤,為什麽不賠償國家?我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壹個簡單的用房子還債的糾紛,進入訴訟後反復?翻燒餅?

深圳市盛尊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深圳市通潤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尊公司)是深圳市靜海花園小區的開發商。

1997年,盛尊公司因欠承包商中國鐵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鐵深圳公司)工程款,以1522656元的價格轉讓涉案18房產,並於2000年6月簽訂合同支付工程款。

同年8月,中鐵深圳公司與深圳市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訂了以房代款合同,將涉案房屋18按原價轉讓給盧作為購買靜海花園所需建築材料的預付款。

但盧當時沒想到的是,這18套房,在交付後成為拖累他20年的心病,至今無解。

2000年8月22日,中鐵深圳公司向盛尊公司出具委托書,要求對方將涉案的18房屋產權登記在盧名下。8月31日,盛尊公司與陸簽訂18《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以下簡稱18套房地產買賣合同)並交付該房地產。合同簽訂當日,盛尊公司向陸出具了18套房的收款收據。後陸在深圳市房地產權利登記中心進行了登記,陸還清了應繳納的占用費。

然而,在隨後的四年時間裏,盛尊公司拒絕協助盧辦理產權證。為此,陸於2004年9月將盛尊公司訴至福田法院。

2004年6月27日,福田法院作出(2004)深富法民三初字第號民事判決。1769-1786(以下簡稱福田法院第壹號壹審判決書。2 . 1786),用以證明陸與盛尊公司簽訂的18房產買賣合同有效。

盛尊公司不服壹審判決,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

深圳中院二審認為,本案法律關系的實質是,盛尊公司為清償工程款將涉案房屋產權轉讓給中鐵深圳公司,中鐵深圳公司為沖抵貨款將產權轉讓給公司,公司將產權轉讓給其法定代表人盧公司。盛尊公司與路利健於2000年8月31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是壹攬子完成上述房屋過戶,實現各方的債權債務。因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另外,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是完成盛尊公司與中鐵深圳公司之間、中鐵深圳公司與公司之間、公司與魯公司之間不同階段的房屋過戶。但中鐵深公司、項橐公司在房屋過戶時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違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強制性規定。

在此基礎上,深圳中院於2005年8月29日作出二審判決(以下簡稱深中院328號二審判決),認定陸與盛尊公司簽訂的18套房產買賣合同無效,撤銷福田法院1786號壹審判決..

陸向檢察院提出了申訴。2006年,廣東省檢察院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328號判決提出抗訴,認為陸與開發商簽訂的18房產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效力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合同。

隨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深圳中院再審。2007年4月23日,深圳中院作出80-97號判決(以下簡稱深圳中院97號再審判決),維持深圳中院328號二審判決。同年,廣東省檢察院針對深圳中院97號再審判決,向廣東高院發出檢察建議書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最終決定維持深圳中院97號再審判決。

既然18房產買賣合同無效,那麽陸該如何處理其實際占有超過6年的18房屋?雙方圍繞這個問題展開了新的訴訟戰。

2006年10月5日,65438,盛尊公司起訴魯,要求返還18房產並支付6年租金,理由是18房產買賣合同無效。

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328號二審判決,福田法院作出(2006)深富法民三初字第212-229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福田法院229號壹審判決),支持了盛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陸上訴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陸占有、使用涉案18房產的依據不是18房產買賣合同,而是開發商與承包商之間、承包商與供應商之間的壹系列債權債務轉移協議。因此,雖然18房產買賣合同已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328號生效判決確認無效,但當然不能導致陸喪失對涉案18房產的權利。陸占有、使用18涉案財物的原始依據仍然存在。

2007年6月4日,深圳中院作出(2007)3561-3578號判決(以下簡稱深圳中院3578號二審判決),撤銷福田法院229號壹審判決,駁回盛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福田法院判決陸損失涉案財物。

訴訟大戰打響後,執行過程也是壹波三折。

2005年6月26日,10,盛尊公司向福田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請求法院向深圳市房地產權利登記中心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撤銷對陸18房產買賣合同的登記,由陸承擔訴訟費76607元。

深圳中院328號二審判決書僅認定18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未處理18房屋是否應返還盛尊公司、盛尊公司是否應返還房款、是否撤銷18房屋在深圳市不動產權利登記中心的預告登記等問題。?盧說,這個判決中可執行的判決只是訴訟費。

2006年6月5日,福田法院向陸送達通知書,稱?訴訟費76607元已轉給申請執行人盛尊公司,本案款項現已執行完畢。?

同年6月5438+10月,盛尊公司以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為被告、魯為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撤銷魯名下18房屋的合同登記,後因怕敗訴,主動撤訴。

隨後,盛尊公司向福田法院申請執行深圳中院328號二審判決,要求變更18房產的合同登記。福田法院於2007年7月17日發出了第2007號《協助執行通知書》。5377-5394至深圳市房地產權利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福田法院5394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撤銷18套房地產買賣合同登記。根據這份通知書,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將18房產備案在盛尊公司名下。

從立案到將18房產登記在盛尊公司名下,對上述執行情況壹無所知。直到盛尊公司向18物業的租戶發出通知,要求其今後向盛尊公司支付租金,我才知道18物業買賣合同的登記被取消。?魯對說:

魯提出執行監督申訴。2007年9月3日,廣東省檢察院立案起訴,並向廣東高院發出檢察建議書,認為福田法院5394號協助執行通知書違法。同年9月29日,福田法院作出(2007)深富法執監字第4號執行裁定,查封了以盛尊公司名義登記的18房屋。

陸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第3578號判決書認定涉案18房產的實體所有人為陸,陸無需將該房產返還給盛尊公司。?我拿到判決書後,發給了執行法官和深圳市不動產權利登記中心。然而,40天後的2007年2月24日,18,福田法院作出(2007)深富執法4-1號民事裁定,解除了對盛尊公司18房產的查封。?

查封解除後約65,438+00個月,盛尊公司以每套30-50萬元的價格出售了65,438+08套房產中的9套,遠低於市場價。

2065438+2005年6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執行監督函,認為福田法院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2017年9月5日,福田法院作出(2015)深福執法字第號執行裁定書。1(以下簡稱福田法院執行裁定書。1),並撤銷福田法院5394號《協助執行通知書》。

福田法院第1號裁定書承認,在魯利建訴盛尊公司、中鐵深圳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壹案中,生效判決除訴訟費用外,無其他可執行內容。在上述系列糾紛的執行程序中,福田區法院在涉案訴訟費用執行完畢後,向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該中心撤銷18房屋買賣合同登記,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糾正。

涉案財產難以周轉,只能申請國家賠償。

福田法院第1號裁定認為,18房產現產權登記在他人名下,未登記在盛尊公司名下,且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判決後,備案登記將無效,陸要求恢復備案登記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也就是福田區法院裁定撤銷5394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承認原執行違法。但18房產已被盛尊公司登記在第三方名下,無法旋轉。?魯對說:

2019年4月2日,陸以執行錯誤為由向福田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請求賠償167734640.8元(2378.54㎡?福田區二手商品房2018均價70520元/m2),其7月起租金損失17268200元(租金55元/m2?65438+二月?11年,暫計至2018年7月16),共計65438+8500萬元。

同年6月9日,福田法院經書面審查,駁回陸的執行錯誤國家賠償申請。主要原因是:

壹、盧對涉案的18房產沒有明確的權利。陸始終未能取得18房屋的物權登記,故從未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也不享有該房屋的預期所有權;盧對涉案財物無明確權利。壹旦該房產的所有權發生變更,魯對該房產的使用權和占有權也將受到影響。18房屋買賣合同已被確認無效,以陸為權利人沒有備案登記的權利依據。

其次,福田法院的執行行為並未侵犯其財產權,魯使用權和占有權的喪失與執行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2005年,該院向深圳市房地產權利登記中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註銷了18房屋買賣合同登記,但未對18房屋進行處分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雖然買賣合同的登記已被撤銷,但陸仍可使用和占有涉案房屋。其最終喪失使用權和占有權是由權利瑕疵、自身過錯和盛尊公司的驅逐造成的。無論法院是否撤銷18房產的房屋買賣合同登記,聖尊公司的驅逐都會導致陸喪失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對於福田法院拒絕支付賠償金的上述理由,陸不予認可。

深圳中院3578號判決認定,我對涉案18房產的占有和使用權來源於壹系列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當然不會導致我喪失對涉案房產的權利。?陸表示,聖尊公司的驅逐並不是導致我失去相應權利的根本原因。在沒有法院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登記的情況下,盛尊公司無法將18房屋過戶給他人。所以註銷登記才是我失去相應權利的真正原因。壹方面,福田法院承認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存在錯誤,應當予以糾正;另壹方面,他們不承認錯誤的執行給李露造成了財產損失,也不想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他們的觀點是矛盾的。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胡公群認為,福田法院違法受理執行案件,程序已經違法。其在執行過程中,濫用職權,非法向不動產權利登記中心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致使魯對涉案財產失去控制,給魯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就本案的歸責而言,無論是秉承違法歸責原則、過錯歸責原則還是後果歸責原則,陸的損失與福田法院的錯誤執行均存在因果關系。?《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在執行判決、裁定中,濫用職權,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福田法院相關執行法官的行為符合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

2019年7月5日,陸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復議申請。16個多月後,即65438+2020年2月21日,深圳中院賠償委員會作出復議決定,維持福田法院不予賠償的決定。主要原因是,雖然涉案的強制執行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但該強制執行行為所涉及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備案撤銷的後果,僅與魯基於涉案18房屋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所享有的權利有關。在《房地產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執行撤銷合同備案不直接影響陸基於涉及18套房屋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所享有的權利。至於魯主張的基於逐戶還債合同的權利,則不是立案行為的權利依據。因此,陸主張撤銷執行行為的立案導致其基於逐戶還債合同享有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主張不能成立,陸據此主張的賠償請求也不能成立。

陸告訴記者,原本開發商用來沖抵材料款的18房產,因為福田法院的違法執行被開發商收回,導致我在房價高的深圳無立足之地,不得不在附近的東關租了壹套30多平米的房子。?我是壹個相信法律的人。我涉訴16年。我從壹個千萬富翁變成現在壹無所有,只剩下厚厚壹疊判決書。現在兩個法院都承認執行有錯,但都說不會由國家賠償。我的18房子是怎麽消失的?我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我還能和誰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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