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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的法律思想

樓上妳介紹的是這篇生活評論與主題不符。

朱元璋(公元1328-1398),明朝開國皇帝,名洪武,廟號太祖,在位31年。他父母早逝,他出家為僧。可以說他是中國歷史上最卑微的皇帝。但他利用元末農民起義招募良民,從而將元朝統治者驅逐出中原,建立了封建專制高度集中的明朝。縱觀歷代皇帝,在明朝之前,除了漢朝和南宋的皇帝,其他皇帝都像朱元璋壹樣更加重視法律,他們對法律的思考和見解可以說是古今獨壹無二的。本文對其法律思想進行了初步研究。

第壹,重視法律,依法治國。

明太祖雖生於布依族,卻是從魏末開始的。但是,在參加和領導農民起義軍的反袁鬥爭中,在與他的農民起義軍的戰爭中,他看到了元末法制腐敗,官貪民貧,深刻認識到了法律在治理國家中的作用。太祖曾告誡他的大臣:“我在民間時,看到州縣官員對百姓太不體恤,常常貪錢好色,飲酒浪費,百姓對他們的疾苦都無動於衷,真的很氣憤。”所以今天嚴格立法反對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官員貪汙,害了我們的人民,罪不可赦。“正是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朱元璋高度肯定了法律在治國理政中的作用。他說:“依法審判的人統治世界,是因為他們上了法庭。".於是朱元璋在做吳王時(公元1364年),提出“建國之初,先立紀”,命左善長等人起草法規,制定了285條法規,令145。至武元年十二月,“甲寅,法令完備,敕令頒布。“這就是最早起草頒布的《大明法》。為了更準確地把握法律的精髓,文化水平不高的朱元璋曾下令“四個秀才大臣,與刑官講唐律,壹日二十條”。作為制定大明法的依據。其實早在吳元年制定《大明法》的時候,朱元璋就專門下了壹道聖旨,要求法官“日日多罪名,我自酌議之。每次去西樓,我都會請官員們坐下來談談法律意義。“洪武六年冬重修《大明法》時,朱元璋上書刑部大臣,說“每奏壹篇,要揭發兩個禁衛,親自拍板”,即親自審定法律。這種崇法精神和明朝最高統治者的相關做法,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是絕無僅有的。正是由於朱元璋的高度重視,經過武元年(公元1364年)、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洪武二十二年、洪武三十年四次修改,終於完成了《大明律專利》,並“刊於海內外,使世人皆知而遵行。“如《明史·刑法誌》所概括,“蓋太祖生於吳元年,定於洪武六年,齊於二十二年。直到第三十三年才頒布,花了很長時間才考慮到本質。壹代法定,中外獄判,三十年判。"

第二,註意法律的繼承性

明初宰相李善長等人說:“歷代法皆以《漢書九章》為據,收於唐時,故今制宜沿襲唐制。”毛順著他的話說。事實上,由於《唐律》所表現出的盛唐文明對中國文化的浸淫,毛皇帝甚至對唐朝的政治制度、法律思想和文化頂禮膜拜。如登基之初,以至於“衣如唐制。”在制定《大明法》時,朱元璋曾下令“四儒官與刑官談唐律,壹日二十條”。朱元璋在《皇法序》中特別強調了“我仿古人而治”的立法繼承思想。洪武七年刑部尚書劉,翰林學士宋濂在《明律表》中宣稱,《明律》“六條,分三十卷,或損或益,或尚舊,務宜。”(在弘治十五年的《明太祖禦典》中,特別寫明:“我太祖高皇帝,以至聖之德驅虎園,得天下。每當作出壹個政治舉動或命令,都會被儒家討論,根據古代的法律,在適當的時候……”。鄭德《四年禦覽序》也說:“我曾祖帝,憶古創世……”。除了立法之外,明太祖創立的司法制度基本上沿襲了唐宋時期的舊制度。正是由於對前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繼承和借鑒,大明法才“優於正義,劣於人情”。規定比唐律簡單,精神比宋律嚴格,成為明朝末年的“百代準繩”。

第三,重視和強調法律的穩定性

法律作為調節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其不斷的變化和變遷自然會對社會統治的穩定性產生巨大的影響,甚至導致統治者的更替。鑒於過去的法律制度不斷變化,人民不知所措,經常不知所措的弊端,明太祖從維護明朝長治久安的角度出發,註重法律的穩定性。洪武三十年《大明法》修訂後,朱元璋“令子孫守之,群臣稍改,即犯擾亂宗法制罪。”正是在這種嚴厲的法令下,大明律成為了“千古之法”,在下壹代中,“代代相傳,無人敢輕言更改”。此外,洪武十八年,《大高》初版出版時,朱元璋在《欽定大高序》中特別寫明“法令壹經頒布,即行天下”。因此,毛之後的明朝皇帝始終堅持維護法律的穩定。如嘉靖八年《皇帝上諭內閣》說:“謹守祖宗之法,夜慎之,不敢違之。”萬歷四年皇帝上諭內閣,強調“唯吾祖舊章成憲,是以守為從”。正是因為後人恪守了太祖的教誨,才保證了明朝社會關系調整結果的相似性或壹致性,最大程度地維護了明朝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穩定。尤其是明憲宗到熙宗的160年間,在近朝皇帝待在深宮而非聽政的時期,明朝的統治相對穩定,可以說得益於《大明法》的穩定。

四、爭取簡明的法學

鑒於元末法制“繁”“害”的教訓,朱元璋在武元年向法官們下了壹道聖旨:“法貴簡,使人明白。如果事情很多,或者事情兩頭,可輕可重,更是險惡違法。夫網密則無大魚於水,法密則無全民於國。卿等人再細究,當日罪名多,我自酌商議。”洪武元年,朱元璋在《頒布大旨》中再次陳述了立法簡明的思想。他在文章中說:“古代人的法度和秩序是簡單的,後世逐漸繁多,甚至有些人不能理解其含義。人不犯法,怎麽知道法的意思?既然人難知,那就是開奸陷民之法。我為此感到非常抱歉。今之法令,繁則簡,使之統壹,幾個人知易,犯難。”正是在這壹立法思想的指導下,《大明法》的制定從武元年的285法145,到洪武六年的30卷600條,再到最後的30卷460條。與《唐律》12、500條,《宋刑法》30卷500條相比,在體例的發展變化上,《大明律》源於《唐律》,但比《唐律》更為細化,創制了公式、課程、人命等十條新條文。采取成文法與成文法相結合、成文法與判例法相結合、原則與解釋相結合、懲罰性立法與警示性立法相結合、法律、法令和規章相結合的方法是非常科學的。法制史家楊洪烈曾說:“洪武三十年制定的《大明法》,比唐代的《永惠法》更復雜,有許多新的稱謂。雖然文章數量減少,但內容體裁極其精準,具有科學的法律模式...可見這本書真是中國法制最成熟時期的難得產物。”

五、立法依時而重典治國。

明太祖立法的簡明性雖然有利於人們對法律的理解,但由於法律過於簡單,很大程度上難以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過於簡單的法律,面對復雜且日益尖銳的社會統治矛盾,往往顯得蒼白無力。對此,明太祖壹開始就對皇帝的孫子說“我要懲罰亂世,而且懲罰得很重。如果對待和平時期,懲罰應該是輕的,所謂懲罰有輕有重。”在治理國家的具體方面,朱元璋以元末“久弱,威伏而下”為教訓,紀律敗壞,官員驕橫跋扈,導致元朝被推翻,皇帝北遷。建國後,他采取了“以重典治亂世”的原則。朱元璋壹直認為“胡袁輸了從寬,我得兇收中國”。與此同時,朱元璋為了解除身邊壹批農民出身的武將與壹批地主出身的文官之間的爭鬥對皇權造成的威脅,實現自己急於求成的治國之道,說“民經亂世,欲度兵荒,因其背信棄義而難聚。”他還說:“今天的臣民,無論做什麽,都會自取滅亡,奔向源頭。”“如果沒有法律法規,就會有很多模仿者,那這個世界怎麽辦?”在朱元璋看來,“安撫了多少代人,以至於漢奸糊塗受辱。”元朝的覆滅,正是因為“元政府極其猖狂,群雄從巔峰崛起,不修法使軍政清明”。因此,毛主張“反對袁的攻擊仍然是嚴厲的”。在這壹思想的指導下,比如在犯罪名稱的制定上,明朝對不直接侵犯君主的犯罪量刑比唐朝輕,但對“盜賊”、“揮霍錢糧”等直接危害專制統治的重大犯罪量刑加重,采用法外刑,過重處罰,制定宗族刑、斷手、剜腳、宮刑。據的記載,洪武七年,陳鳳璧在儋州起義,陳被斬首,1400多名部下受到鼻刑。

第六,講究禮讓理解,以禮導法。

從西周的“以德配天”、“以德慎刑”,到後來的“禮法結合”、“德主刑”、“以禮制刑”,“禮”在封建統治中的地位不亞於“刑”。對此,朱元璋也不例外。他在《皇法序》中主張以“禮為民,法為頑”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在他看來,“禮儀是國家的紀律。”如果儀式是合法的,那麽人們將是堅定和安全的。建國之初,這是當務之急。”他還指出,“禮樂是和平的精華,而犯罪的政客則是挽救時弊的藥石。“在給皇帝孫子的上諭中,朱元璋也說《大明律》“第壹位列二圖,第二位列八圖者,重禮,計較愚昧無知。如果在這壹條之下作出寬大處理的命令,就容易違法,所以為了好生,總是列在名例法中”。可見,朱元璋註重崇尚禮義,同時禮刑並重。

七、註意發揮和強化法律清理官僚主義的功能。

自古以來,先王的立法總是側重於治理人民而不是對待官員,但明太祖沒有。也許是因為出身卑微,早年生活在社會底層,他深知“為官之弊,無非是貪墨”,“民不可貪墨”。所以,對於官員腐敗,他有壹種近乎變態的仇恨和執著的懲罰。洪武二年,他告誡大臣們:“過去我在百姓中間,看到州縣官員對百姓太不體恤,常常貪財好色,飲酒浪費,百姓對他們的疾苦都無動於衷,真的很氣憤。所以今天法律嚴令禁止,但官員貪汙害民,罪不可赦。”《明史·刑法誌》說:“建國之初,毛貪蒙元刑,汙官重罰。”由於明初特定的政治條件和朱元璋自身特殊的生活經歷,他比中國歷史上任何壹位皇帝都更堅決,更嚴厲。比如,關於官員職務犯罪,《唐律》在官制中列出了對官員臟罪的處理,但沒有專章。《明律》有“被汙”專章,共11條。同時還專設“課”章19條,嚴懲官員犯罪。如果規定任何人從倉庫偷錢和糧食都要被判死刑。難怪清代刑部尚書薛在比較了唐律的規定後,稱《大明法》為“過嚴”。如果說朱元璋的《大明法》對汙吏的懲罰非常嚴厲,那麽他自己的《大高》就應該是專門的刑法來懲罰官員貪墨的行為。《大氅》有* * * 236條,其中有* *的one hundred and fifty條,懲治官員貪汙、盜竊、賄賂等骯臟的罪行。在懲治官員方面,朱元璋認為“中外貪墨,曹流是罪魁禍首”。所以“敢不急不忙私下做事的人,搜其理必有愧。”如洪武十八年,財政部侍郎郭桓等人貪汙巨額糧食,涉案的六名侍郎全部被處死,波及各省官員數萬人。在對臟官的刑罰適用方面,《明朝大專利》列舉了宮刑、斷手、斷指、除筋、除膝等肉刑,其中最殘酷的刑罰是“剝草”,即將貪汙620兩白銀以上(約值明朝七品官的年薪)的官員全部抓進府、州、縣、衛衙門左側的“皮場廟”。值得壹提的是,朱元璋註重幫助民眾懲治貪官汙吏。他告訴世人:“貪者往往不怕死,違心下鄉,擾民。日後若敢如此,必有許多人賢德,引民入京。”也就是說,允許人民逮捕那些違背宗旨、擾民的官員,然後送到首都問話。為了打擊腐敗,明朝初期死了數百名朝廷官員。可以說,經過朱元璋的壹系列整頓,雖然明朝官員的俸祿是歷史上最低的,但是明朝初期的官員管理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要好。

八、註重普法和法制宣傳。

如果說宋太祖《宋代刑法典》的出版達到了普法的效果,那麽明太祖比歷史上任何壹位皇帝都更強調法律的閱讀和宣傳。早在武元年,大理州卿就奉命用口語把新制定的《大明法》中有關人民生活的部分寫成文字,作為對該法的直接解釋,並在各州縣公布。特別是明代《大古》出版後,要求“壹切官民、各色人等都要有此本”,並規定有大古者“犯鐐銬、拐杖、徒行、流浪等罪,每犯壹級,無大古者每犯壹級”。也就是說,有“大高”的人,可以用這本書來抵刑。洪武三十年五月,朱元璋下令各級學校教授大鼓,參加大鼓科舉,鄉民聚集宣講大鼓。劉三五曾在《明故宮序》中說:“管好妳的工作,畫壹本書,呈給中外臣民。不傳則已,不傳則已。”結果“天下有十九萬余人,告皇居師生來韓,必還錢。”此外,為了加強法制宣傳,朱元璋下令,每年正月、十月或逢年過節,都要有人讀法。可以肯定的是,正是因為他對法制宣傳的高度重視,明律的精髓才深入人心,為百姓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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