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和修訂,應當協調全域旅遊發展的需要。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旅遊項目和旅遊設施,應當符合全域旅遊發展規劃,並遵守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
風景名勝區規劃由規劃部門會同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組織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包括風景名勝區邊界以外的合理區域,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內外的規劃內容,並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第十條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服務、公共信息平臺等設施。第三章旅遊資源保護第十壹條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資源狀況,劃定保護區內的旅遊範圍。
劃定旅遊保護區應當經過科學調查和論證,突出保護自然特色、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的旅遊資源,符合各項資源保護的規定。具體標準由縣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在保護區內旅遊,不得破壞奇山、怪石、瀑布、河流、泉、洞、樹、花、曲徑等原有自然風貌。第十三條國家、省、縣級保護古樹和保護區內的野生珍稀動植物,應當由林草部門作出標誌,嚴禁砍伐、攀折樹枝和采摘、狩獵、捕殺、傷害。禁止在建築物上塗抹、刻畫、張貼廣告。第十四條國家級、省級、縣級保護的古遺址、墓葬、古建築、寺廟、亭閣、碑刻、摩崖、地名、測繪、保護區內的航空標誌等應當依法保護,嚴禁破壞和損毀。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裝或移動。禁止在古遺址上挖沙取土和新建建築物。第十五條保護區內工程建設的防雷、防火、環保、給排水、垃圾處理等附屬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並接受住建、生態環境、衛生、水務、公安、消防、旅遊、文物等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第十六條禁止非法開墾草原。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區內的耕地納入規劃和治理。第十七條禁止踐踏草原,破壞生態環境,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規定。第四章旅遊業管理第十八條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景區、景點的治安管理,根據需要設立公安機構和專門人員,保護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第十九條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危險區域不得開放。開闊地帶的危險路段應設置明顯醒目的危險防範告示,並指定專人對危險路段和繁忙道口進行管理。加強車輛和設施的維護管理。加強消防安全教育,制定消防安全措施,配置消防工具。第二十條旅遊景區、景點,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按其規定執行;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23時至次日8時不得燃放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