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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的法律問題

風險投資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產生的。20世紀八九十年代,風險投資在美國取得巨大成功,並被英國、日本等國移植和借鑒。中國也非常關註這種新的投資模式。1998民建中央向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九屆第壹次代表大會提交了題為《關於加快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建議》的提案。此後,風險投資的實踐和理論研究在中國迅速開展。法學研究應關註和回應風險投資這壹新的經濟現象。風險投資的產生和發展為經濟法和民商法的理論和實踐提供了新的視野和研究領域。我國風險投資的理論研究,尤其是風險投資的法學理論研究還很薄弱。從法學角度對其進行研究的文章很少,系統研究的專著也很少。

本文以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為研究對象,運用系統論、經濟分析、比較分析和法律解釋學的方法,系統地研究了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壹般理論、風險投資主體法律制度、風險投資行為法律制度和風險投資政府支持與監管法律制度,並在此基礎上對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壹些設想。

第壹章闡述了風險投資的歷史沿革和社會基礎,分析了風險投資的概念和特征,指出風險投資是指主要由專業投資者采取獨特的運作機制,主要針對高風險、高收益的未上市企業的壹種股權投資方式。

第二章是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壹般理論。首先闡述了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和價值,並進壹步分析了風險投資法律關系的概念和構成。最後,總結了風險投資者與風險投資機構結合的四種模式,即有限合夥模式、公司模式、委托管理模式和信托模式。第壹章和第二章構成了本文的總論部分,是下文論述的張本。第二章和第四章論述了風險投資主體法律制度。

第三章分析了風險投資的三個主體,即風險資本家、風險企業(經濟學家)和風險資本家(機構)。風險投資機構是風險投資法律關系中最重要的參與者,是風險投資家和風險企業之間的中介。

而風險投資有限合夥是最典型的風險投資組織形式,因此第四章分析了風險投資有限合夥的法律制度。首先,闡述了風險投資有限合夥制合同的起源、概念、特征及風險投資有限合夥制合同。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詳細論述了我國引入風險投資有限合夥制的必要性和途徑。

本文認為,在《有限合夥法》頒布或現行法律修改之前,可以通過合同約束使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以此來修改普通合夥,實現法律制度的創新。對風險投資行為法律制度的探討主要圍繞風險投資的籌集、運用和退出展開。風險資本的募集直接關系到風險投資機構的設立,因此風險資本募集法律制度在風險投資主體法律制度中討論。風險投資的應用主要體現在風險投資家(機構)和風險企業(經濟學家)之間的契約關系上。

第五章詳細考察了風險投資計劃、投資條款清單、股票購買協議、股東協議和雇傭協議的內容,特別是風險投資家和風險企業家之間最重要的合同形式——股票購買協議。

第六章梳理了風險投資退出的法律制度,分析了P、出售、股份回購、清算等退出方式。最後兩章分析了政府支持和監管風險投資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分析了風險投資中政府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國外政府的支持模式和主要支持措施。基於以上分析,在考察了國外相關法律制度和我國風險投資政府支持存在的問題後,筆者指出,我國在引進風險投資的初期階段應采用四川省政府主導模式。中國風險投資行業逐步發展成熟後,會相應向市場化模式過渡。

最後壹章闡述了風險投資的概念、原則、意義、監管內容以及相關國家和地區的監管體系。在此基礎上,筆者提出了我國風險投資監管體系的構想:選擇中國證監會作為國家風險投資監管機構,選擇強制會員制模式作為自律模式。在監管機構與白法組織的權力配置方面,宜建立以國家監管為主,行業自律為輔的復合監管體系。未來我國風險投資運作成熟規範後,將逐步轉變為以行業自律為主,國家適度監管為輔的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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