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妳可以報警,警察可以拘留處罰這個。
家庭暴力,尤其是對婦女的暴力,從古至今,不論地域、種族、階級或階層、社會制度、經濟發展水平和文化特征,都是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中國也不例外。在中國,是在20世紀90年代,“打老婆”、虐待家庭中的老人、孩子和弱勢家庭成員被揭示為“家庭暴力”並被研究。直到65438-0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中國召開,才逐漸成為社會普遍關註的問題。通過2001婚姻法修正案,家庭暴力成為法律禁止的行為。
壹、中國的家庭暴力
中國大陸對家庭暴力的研究始於20世紀90年代初,或者是在壹些婚姻家庭調查中涉及到婚姻沖突時,或者是壹些學者做了壹些專門的調查,才揭示出暴力的存在。20世紀90年代初壹項關於婦女地位的調查顯示,0.9%的婦女報告說她們經常被丈夫毆打。65438-0993某大城市家庭關系調查發現,婚姻矛盾中丈夫對妻子使用武力的比例北京為9.32%。上海8.54%,成都9.36%,南京17.19%,廣州6.71%,蘭州13.21%,哈爾濱15.22%。20世紀90年代末,許多學者開始從事家庭暴力的專門研究,家庭暴力已經從簡單的調查發展到綜合幹預的實證研究階段。我們知道,由於家庭暴力的私密性和各種原因,通過問卷直接調查家庭暴力的情況是非常困難的,也很難做到準確。
中國法學會“反對對婦女家庭暴力的對策研究與幹預”項目的社會調查子項目,於2000年6月65438+2月至2006年6月5438+2月,分布在浙江、湖南、甘肅三省的九個市(縣)(選取了我國經濟發達、中等、相對困難的三個不同地區)。調查顯示,77.9%的農村居民和65.8%的城市居民表示,小時候被父母打過、罵過。在調查夫妻打架頻率時,34.7%的人承認有過家暴經歷。家庭暴力的對象是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和男子。然而,根據反家暴項目和其他調查,女性占家庭暴力受害者的75% ~ 90%以上。這壹結果與北京市婦聯2004年進行的家庭暴力問卷調查數據相吻合。這說明家庭暴力在中國也是壹個普遍問題,應該引起全社會的重視。同時,我們應該制定強有力的法律來懲罰施暴者,保護受害者,預防和控制家庭暴力。
二、婚姻法將“家庭暴力”納入法律調整範圍。
2001婚姻法修改前,我國“法律”中從未出現過“家暴”壹詞。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而不見,嚴重的行為壹般以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虐待、遺棄等罪名按刑法處理;依據民法對受害人進行損害賠償的情況很少見。
雖然家暴自古有之,但似乎是壹種普遍現象,被認為是“解決家庭矛盾的壹種方式”。然而,隨著國際婦女運動的發展,人們人權觀念的增強和權利意識的提高,以及家庭暴力背後家庭關系中權力控制關系的揭露,越來越多的“家庭暴力”被揭露出來。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個國家制定了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法規。在法學、社會學、婦女學和女權運動的推動下,我國立法機關在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總則中增加了“家庭暴力”條款。“家庭暴力”壹詞在中國法律史上第壹次成為法律術語,應用於法律條文。
1.婚姻法中關於家庭暴力的規定
2001修訂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則。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法院應該準予離婚。”
“對於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受害人提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為落實上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2月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部分)》,對家庭暴力的定義進行了解釋,認為婚姻法相關規定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式,持續和頻繁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條款評析
1.“禁止家庭暴力”條款意義重大。
2001修改後的婚姻法中,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同時對社區、公安、法院、檢察院制止家庭暴力的職責作了原則性規定。“家庭暴力”的概念首次被引入中國法律並被禁止。法律公開宣布,即使是家庭暴力也是違法犯罪的,受害者應該受到保護。這是中國在懲治暴力和保護受害者人權方面的進步。這對於徹底摧毀重男輕女傳統文化的殘余,促進性別平等、民主、和諧家庭關系的形成,構建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2.《婚姻法》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模糊而狹隘。
就婚姻法本身而言,沒有解釋“家庭暴力”的概念,將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與“家庭暴力”分開。這裏“虐待”概念的外延似乎大於家暴。這恐怕與過去中國社會沒有提及家暴有關,家法中也沒有“家暴”的概念,只有虐待和遺棄的概念。其實虐待和遺棄都是家庭暴力的表現。“家暴”應該涵蓋的範圍更廣。
2001 65438+2月,高院司法解釋將“家庭暴力”的形式限定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造成壹定傷害的行為。”第壹,家庭暴力僅限於身體暴力,不包括精神和經濟上的控制和威脅;第二,所謂的“殘害”很不明確。什麽是殘害?是指殺人嗎?打和不打有什麽區別?只是程度,或者還有其他內容;第三,妳說的其他手段是什麽意思?也很不清楚。包括性侵和婚內強奸嗎?高院解釋的直接後果之壹是,壹般認為家庭暴力不包括精神暴力(社會上有人稱之為“冷暴力”)、經濟控制和威脅、暴力恐嚇。
3.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沒有明確家庭成員的範圍。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壹庭庭長就(婚姻法)司法解釋答記者問》中解釋,家庭暴力“不僅限於夫妻之間,還包括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離婚的丈夫(妻子)和親密男友(女孩)不在本法範圍內。然而,這些人之間發生了很多暴力事件。這是壹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卻沒有得到重視和解釋。
4.婚姻法規定了公安部門、法院、檢察院乃至社區在反對家庭暴力中的職責,但過於籠統,難以操作,不利於懲罰施暴者和保護受害者。
5.《婚姻法》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但由於家暴的隱私性,除非有嚴重傷害,否則沒有相應的程序保障和強有力的證據原則,受害人很難得到損害賠償。《婚姻法》修訂四年來,家庭暴力受害者獲得損害賠償的案例很少。
6.根據現行婚姻法,對家庭暴力的幹預強調受害人請求援助的權利。
比如第43條第3款的規定,或者用詞模糊,或者在受害人提出要求的前提下,有關部門才會介入。由於家暴的隱蔽性和私密性,很多家暴受害者無法主動報警或求助,因此相當危險。因此,法律規定受害者應當爭取自己的權利,向相關社會和政府機構請求救濟,同時應當加強公權力的介入。家暴不是私事,而是公害,公權力必須主動介入,才能更好地制止家暴。
第四,家庭暴力法的前景
我們知道家庭暴力是壹種社會疾病。法律不是萬能的。應對社會病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加強研究、社區救助、公眾教育、改變人們的傳統觀念、樹立性別平等觀念、國際合作、積累反家暴經驗。
鑒於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制定壹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實體條款和司法程序保障,仍是我國法律界的壹項緊迫任務。
目前,我國很多地方都制定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我國壹定能夠出臺壹部專門的預防家庭暴力的統壹法律,為消除家庭暴力,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