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民法總則對各種私法規則的相同要素進行概括和抽象,集中規定在民法典總則中,避免在民法典各分編中對同壹問題重復規定或設置大量適用條款,加快民事立法體系化和民法典頒布的步伐。
第二,民法通則使民法的各個部分形成壹個邏輯體系,而不是各種民事制度的機械組合。總則有利於指導分則,保證民法典的和諧。在這種模式下,壹般條款對特別條款的適用具有指導意義,特別條款優先於壹般條款。這就形成了壹個從壹般到具體的內在關聯體系。它從整體上加強了代碼的邏輯性和系統性。制度設計不僅關系到民法典的質量和生命力。
第三,民法總則不僅有利於具體制度和規則的體系化,而且總則規定的基本原則所體現的價值對整個民事立法的整合具有重要意義。總則的設置對於法官理解總則的價值,並通過總則解釋和適用法律,從而實現整部民法典價值和內容的壹致性具有重要意義。
第四,民法通則是民法規範生長的源泉。當民法典其他部分對某壹問題沒有具體規定時,可以用總則中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來彌補,從而起到填補法律漏洞和法律空白的作用。這保持了代碼的抽象性和開放性。摘要總則更具包容性和靈活性,使得民法條文的適用範圍更加開放。
民法通則草案專家律師熱點解讀
6月27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上,人們期待已久的民法總則草案終於發布了。會議首次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提交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法總則(草案)》議案的說明。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最低年齡標準是多少?十歲?下降到?六歲?;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明確界定網絡虛擬財產和數據信息;將目前的兩年壹般時效延長至三年?民法通則草案的每壹項內容都與人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
民法通則草案共分十壹章,186條。
1.明確胎兒有繼承和接受贈與的權利。
草案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出生時不是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從壹開始就不存在。
從法律上講,民事權利能力是壹個人能否享有民事權利的前提。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就不能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
民法通則草案認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時,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他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但為了保護胎兒的繼承權、接受贈與等權利,在有必要保護胎兒利益的情況下,賦予胎兒壹定的民事權利是必要的。
解讀:做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從兩個方面保護胎兒的權益。第壹,從繼承的角度來說,需要為胎兒預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體現了特別份額制。二是侵權後,如出生前不當行為造成的出生缺陷,胎兒出生後可以獨立主張賠償。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由十歲降低到六歲。
草案第十八條: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條:不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考慮到壹個人對自己行為的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法律規定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意味著他們在日常生活中只能在有限的範圍內(壹般在與自己的認識水平相當的範圍內)享有權利。以前的《民法通則》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草案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度和認知能力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其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部分未成年人的獨立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解讀:通過比較發現,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周歲降低到了六周歲。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生活教育的提高,孩子的心智水平和發展都遠遠高於以前的同階段。六歲也是未成年人進入小學壹年級的年齡。在這個階段,未成年人已經可以獨立進行民事行為,對自己的壹些行為做出獨立的判斷。降低年齡下限是為了更好地尊重這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3.法律明確了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必須有人監護?
草案第二十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作為他的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此次,草案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還包括精神發育遲滯者和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認能力的成年人。這意味著有利於保護這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也有利於應對人口老齡化,更好地維護老年人的權益。
解讀:《民法通則》將被監護的人分為兩類,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補充後,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60周歲以上),可以通過故意監護、法定監護、指定監護等方式進行保護。然而,仍然有壹些人沒有被包括在內。比如壹些老年空巢老人、智障人士,已經喪失了獨立判斷的能力。因此,該草案是由?不能完全識別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條例擴大了監護範圍,加強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4、特別強調贍養義務。
民法通則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子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有贍養、照料和保護的義務。
解讀:近年來,壹些針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侵害事件時有發生。《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均有上述規定。這份草案進壹步強調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和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以此強調家庭責任,弘揚中國傳統美德。
5.該單位將不是監護人。
民法通則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其他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解釋: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單位負有監護人的義務。這次修改從監護人中刪除了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單位,增加了相關組織。
當時制定《民法通則》時,很多單位同時承擔了經濟和社會職能。現在,不具備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單位越來越多,這幾類單位已經不適合當監護人了。而且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勞動者流動相當頻繁,單位缺乏履行監護職責的意願和能力。
與此同時,我國壹些社會組織發展迅速,比如慈善組織,有意願也有能力做監護人工作。因此,草案包括了法律允許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等。)在被監護人的住所。
6.完善撤銷監護人。
民法通則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其監護人資格,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為其指定新的監護人:
(壹)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險狀態的;
(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解讀:通過列舉,進壹步完善了《民法通則》中的撤銷監督制度。近年來,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侵害屢有發生,如父母遺棄孩子、對孩子實施家庭暴力等。通過列舉,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在極其惡劣的情況下,相關人員可以請求法院撤銷監護資格。
7.法人只會有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
法律人是法律虛構?人?是為各類組織依法享有權利而設計的制度。過去對法人的分類有很多不同的理解,學術界也有很多爭議。
這個草案認為,經過反復比較,法人應當根據其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草案認為,這種分類既繼承了依據民法通則對企業和非企業進行分類的基本思路,又符合我國的立法習慣,同時這種分類也符合我國的國情。
其中,非營利是指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而設立的法人,非營利法人不得向其成員或者發起人分配利潤。
解讀:根據民法通則,我國民事主體只有兩種,自然人和法人。近年來,類似的個人獨資企業、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的事業單位,都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沒有合法身份。如果法律沒有規定,不利於他們的活動。因此,有必要有壹個單獨的非法人團體來包括這些團體。
8.網絡虛擬財產和數據信息將正式成為權利。
草案第壹百零四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特定權利或者網絡虛擬財產為物權客體的,從其規定。
草案第壹百零八條第二款第八項:(知識產權包括)數據信息;
近年來,關於虛擬財產的糾紛層出不窮,大數據的使用已經高度嵌入人們的生活,但其法律性質仍然非常模糊。為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草案規定了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的民事權利客體。
解讀:21世紀,我們壹直在呼籲民法典的編纂要體現網絡時代的特征。為了進壹步強調知識產權保護,促進創新發展,草案列出了知識產權保護的類型,並明確包括數據信息。可以看出,這樣的規定體現了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特點。草案中關於虛擬財產的規定,將為壹些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壹些新案件的審理提供依據。
9.破壞環境者有哪些新的民事責任?修復生態環境?
草案第壹百六十條: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是: (五)恢復原狀、恢復生態環境;
鑒於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草案特別增加了?修復生態環境?這種新的承擔責任的方式,而不是過去僅僅依靠補償。
解讀:現在,生態環境更加受到重視,這也是我們在21世紀面臨的同樣挑戰,民法應該承擔相應的職能。草案增加了恢復原狀、恢復生態環境的責任,從而承擔了維護環境、保護生態的必要義務。
10,訴訟時效由兩年延長至三年。
訴訟時效是為了避免權利人嗎?躺在右邊睡覺?並敦促他們行使自己的權利。權利人壹旦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過了期限,其權利就不受法律保護。
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交易的方式和類型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系更加復雜,司法實踐中普遍反映的權利行使兩年時間較短。因此,這個草案適當地從兩年延長到三年。
解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現行《民法通則》規定為兩年。學界和實務界壹致認為兩年時間太短,壹直在呼籲修改。現實中,因訴訟時間短造成的損失屢見不鮮。比如銀行、金融機構等。經常因為沒時間要求、忘記或出示證據而無法及時收回部分貸款,造成巨大損失。延長訴訟時效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民法通則》規定了非法人組織的內容。
1.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
2.非法人團體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登記。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非法人團體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3.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創辦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壹人或者多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非法人團體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投資人或創辦人決定解散;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6.非法人團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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