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綜合用地標準中沒有綜合用地是什麽類別?而是主體誤解了甲方的意思..
土地綜合利用是相對於單壹土地利用而言的。壹塊地是綜合用地。我的理解是,在這塊土地上,需要安排不同功能的用地,比如居住用地、商業服務用地、停車場、交通設施,甚至醫院、小學等文化服務設施,但要求這些用地在空間上不能重疊。
單個土地,比如整個地塊都是壹類工業用地,又比如住宅用地,這個地塊都是住宅小區,等等。
問題3:商業用地和綜合用地的區別是綜合用地。
1.綜合用地應指同壹宗地內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如商住綜合用地、科研設計、辦公綜合用地等。關於綜合用地的出讓年限,國務院55號令規定了各類土地的最高出讓年限,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
2.土地可以出售,也可以抵押,前提是證件齊全。
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用於商品住宅建設,出讓後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問題4:可以買綜合用地的房子嗎?妳只需要看土地性質是不是待售。妳說的綜合用地就是土地的用途,也就是說有商業和居住用途。只要開發商不太違規操作,壹般問題不大。
問題五:綜合用地上的房子屬於居住用地嗎?綜合用地的劣勢主要有以下幾點:1,使用年限商業設施40年,辦公50年,比住宅70年更嚴重;我理解的產權時間應該是土地使用權時間,而不是房屋產權時間。因為房子購買後,房子的產權屬於妳,但妳只有土地的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國家規定純住宅土地使用權年出讓年限最高為70年,商業用地年出讓年限最高為40年。因此,有可能該住房將只有40年的土地使用權。40年後,國家有權收回土地及其附著物。50年、70年,聽起來好像對現在的業主影響不大,但由於物權法沒有明確綜合用地上的房產使用權是否可以自動續期,所以在綜合用地上購買商住兩用房還是有壹定風險的。《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應當依法辦理續期手續。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最有可能的方案是:到期後,妳再次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國家再次出讓土地使用權。所以妳不會少30年,但是妳會多交土地出讓金,因為40年後的土地出讓金肯定會比現在貴!2.首次購買或轉讓時按3%收取交易稅,住宅物業為1.5%;如果國家征收房產稅和土地增值稅,商品房的標準會高於住宅。3.大部分按揭方式都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但少數項目在開發商的努力下是可以做到的。另壹套50年或40年的房子,只能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獲得50%或60%的抵押,最長貸款期限為10。4.如果按照公共建築的用途規定日常生活費用,其水、電、暖等使用費用將采用商業價格。所以對於購房者來說,買房的時候要問清楚。目前大多數開發商在開發初期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可以按民用價支付。比如水費:3.7(住宅)/5.6(工商業)/6.1(賓館、飯店、餐館)。5.設計標準有不同的設計取向。公共建築受朝向、采光、進深限制較少,普通住宅要求較高。6.落戶問題不能遷入戶籍。
問題6:商業用地和綜合用地哪個更值錢?
1.綜合用地應指同壹宗地內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如商住綜合用地、科研設計、辦公綜合用地等。關於綜合用地的出讓年限,國務院55號令規定了各類土地的最高出讓年限,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
2.土地可以出售,也可以抵押,前提是證件齊全。
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用於商品住宅建設,出讓後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問題7:綜合用地屬於“居住用地”還是“非居住用地”?綜合用地包括居住用地;所謂綜合用地,大多是指商業、住宅、辦公等用地,根據要求按不同比例劃分,也可以單壹品種開發但必須滿足規劃需要。綜合用地不包括工廠和辦公用地。
問題8:綜合用地如何轉化為商業用地?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過程中,壹些單位和個人往往混淆綜合用地的概念,誤以為“綜合用地”就是可以用於任何用途的國有土地,即商業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或居住用地。這種把“綜合地”理解為“普遍地”的理解是錯誤的。綜合用地作為商業用地使用和轉讓也是不當的,面臨法律風險。
綜合用地是指同壹家族中不同用途的土地組成的土地。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我國國有土地出讓用途包括商業用地和綜合用地,其中商業用地最高出讓年限為40年,綜合用地最高出讓年限為50年。因此,商業用地和綜合用地是兩種不同的用途,其取得方式和土地價格是不同的。在土地出讓中,受讓人不僅要查看出讓方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上面載明的土地用途,還要要求出讓方提供土地出讓或轉讓時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便核對規定的土地用途,避免以商業用地的價格只買綜合用地造成的損失。
目標宗地中,目前用途明確為綜合,受讓方有意獲得商業用地,如何變更?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進行登記。本條規定明確了改變土地用途的審批程序,並可能涉及增加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受讓方應向當地* * *和相關管理部門咨詢如何辦理變更手續。
將原有綜合用地用於商業用途而不改造為商業用地的風險有多大?壹是存在被發現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土地被罰款或收回土地的風險;二是存在被責令按商業用途繳納土地出讓金的風險,會增加受讓方的投資;第三,在對未來可能的轉讓或拆遷進行補償的情況下,土地因其用途而被評估為較低價值的風險。為降低收購風險,建議出讓方依法將綜合用途的宗地重新出讓為商業用途,再由受讓方購買該宗地(可先簽訂合同,土地退化可設定為繳納出讓金的條件)。
綜上所述,土地用途是國有土地使用權中壹個非常重要的因素,不容忽視。建議購買此類資產時聘請律師全程把關,防範法律風險。
問題9:什麽是綜合用地?土地綜合利用分類?產權的界限是什麽?1.該房屋土地使用權期限為70年,自取得該處土地使用權之時起計算。
2.房改產權土地使用年限的起始時間為土地上的房屋參加房改後繳納土地出讓金的第壹套房屋。
3.經濟適用住房使用年限為50年。房地產公司買地時,會在購房合同中寫明。如土地使用年限為1997 -2067,為***70年。如果買房子的時間是2006年,那麽妳的土地使用權只有61年,但是妳有永久產權。到2067年,只要交了土地出讓金,就可以繼續住。二、房屋產權的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壹)住宅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
問題10:國有城市建設用地、工業用地、綜合用地是什麽關系?國有城市建設用地是未開發的土地,表明該土地已從村或集體征用為國有,其性質待定。工業用地只能用於建設工業建築,綜合用地可以用於建設商住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