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歌舞廳、卡拉ok廳(包房)、遊戲(藝)室、臺球室、遊樂場等營業性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娛樂場所);
(二)電影院、影劇院、音像制品放映場所;
(三)設立按摩項目服務場所;
(四)經營酒類的咖啡館、茶館、餐飲場所;
(五)體育場(館)、遊泳池(場)、溜冰場和營業射擊場;
(6)大型公共臨時活動場所。第三條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區縣公安部門和專業治安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第四條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體育、旅遊、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綠化、商務、衛生、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部門做好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二章許可和審查第五條經營舊貨業、音像制品復制等特種行業中的旅館、印章刻制、典當行、拍賣行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經營咖啡館、茶館、營業射擊場等公共場所的單位,舉辦大型公共臨時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上海市特種行業許可證(以下簡稱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公安部門核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註:本條中“核發部分公共場所(茶館、咖啡館)治安許可證”和“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音像制品復制業)”的行政許可事項已經《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實施本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公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施行日期:2004年7月6日)批準。第六條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營業場所的布局和設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符合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規定的資質要求;
(三)有治安管理制度和相應的管理措施;
(四)有合格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申請《公共場所許可證》或者開辦娛樂場所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建築和設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有與經營項目和活動人員能力相適應的場地;
(三)營業場所布局和設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四)有合格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和娛樂場所以外的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經營負責人:
(壹)被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公共場所許可證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自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公共場所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二)因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財產、擾亂社會管理秩序、貪汙賄賂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的。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不得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管理活動:
(壹)因強奸、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賭博,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違反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規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娛樂場所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營業負責人,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第十條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不得擔任特殊行業或者公共場所、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業務負責人。第十壹條依照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需要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公共場所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或者有關專業公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符合要求的,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公共場所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舉辦大型公共臨時活動的單位,應當在活動預定舉辦日期十五日前,向當地公安部門或者相關專業公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公共場所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禁止出租、轉讓、復制、塗改或者偽造《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公共場所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