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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2021修訂)

第壹條為了規範依法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範圍,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界定。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需要通過行政規範性文件實施的,適用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的有關規定。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重大行政決策承辦部門(以下簡稱決策承辦部門)以及合法性審查工作涉及的相關單位應當相互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決策承辦部門應當通知其法制機構參與決策事項的前期調研和論證;為提高工作效率,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也可參與本決策事項的前期調研和論證。第五條決策承辦部門在提交重大行政決策備選方案時,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壹)決策備選方案和決策備選方案(包括基本介紹、必要性和可行性、決策的成本效益風險分析);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文件和政策依據,如果借鑒國外做法,需要提交相關資料;

(三)相關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和評估報告;

(四)征求意見及其綜合材料;

(五)需要進行專家咨詢和聽證的,提交咨詢和聽證材料;

(六)決策承辦部門法制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合法性審查所需的其他資料。

決策承辦部門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第六條重大行政決策提交市人民政府有關會議審議前,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應當將決策備選方案及相關材料送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不得以征求意見代替合法性審查。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

(壹)決策權限是否合法;

(2)決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決策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的政策規定。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通過下列方式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

(1)筆試;

(二)到有關單位調查研究,必要時外出檢查;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協調會、發送書面征求意見函、在市人民政府網站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四)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法律咨詢或論證,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工作時間,不計算在第九條規定之審查期限內。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決策備選方案及相關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市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認為決策備選方案仍需補充或者修改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或者直接請求決策承辦部門處理,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在要求的期限內完成。

補充材料和修改完善期限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決策承辦部門對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的補充材料或者修改完善意見有異議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充分說明理由並提交依據。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意見,明確提出合法或者違法、部分合法或者違法的相關意見和建議及其理由和依據;與決策承辦部門意見不壹致的,應當在法律審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對於國家和省沒有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定。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僅供政府內部使用,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對外披露。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是市人民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重大行政決策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違法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相關集體會議審議,市人民政府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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