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夫妻之間的財產糾紛

夫妻之間的財產糾紛

夫妻之間的財產糾紛

夫妻之間的財產糾紛,如果夫妻之間有財產糾紛,可以通過家庭成員達成協議後,確定財產歸屬,分割財產的方式解決。再來看看夫妻財產糾紛。

夫妻財產糾紛1 1。夫妻因財產糾紛該怎麽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壹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壹種是登記離婚,壹種是訴訟離婚。在婚姻期間,每對夫婦都有或多或少相同的財產。離婚後,夫妻身份關系消失,夫妻財產也就失去了基礎,必須分割。

夫妻* * *同財產壹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後如果不分割,或者分割後又反悔,或者存在可以再次分割夫妻* * *同財產的情況,離婚後就會產生財產糾紛。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分為兩類:壹類是離婚後的登記財產糾紛,壹類是離婚後的訴訟財產糾紛。

1,還記得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嗎

登記離婚在離婚內容上與訴訟離婚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財產分割只是體現了當事人的意誌,婚姻登記機關不進行審查或只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如果財產分割的內容不被國家公權認可,當事人提出異議甚至事後反悔的,仍然享有上訴權。至於離婚協議中沒有處理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離婚後的財產糾紛。

離婚訴訟後,當事人對管轄範圍內的財產有爭議的,無權上訴,以維護生效判決的嚴肅性。也就是說,財產已經在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中處理的,當事人不得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的訴訟,只能申請再審。對於離婚訴訟中被忽略的財產,或者由於某種原因漏審、漏判的財產,可以再提起訴訟。

二、離婚財產出現糾紛怎麽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壹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沒有欺詐、脅迫行為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具體治療過程中;會出現三種情況:漏分;懺悔;非真實遺囑協議,具體處理如下:

1.處理泄露的財產很容易。壹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協議離婚、現有財產泄露後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夫妻財產制來處理,當事人可以得到壹個公正理想的結果。

2.當事人需要在離婚後壹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在審理後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如果沒有發現欺詐、脅迫行為,將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所以,壹旦雙方簽訂離婚協議,辦理登記手續,要想改變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內容,就必須掌握對方脅迫、欺詐的證據,否則就會敗訴。

綜上,夫妻可以選擇兩種離婚方式: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當然,如果他們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有異議,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判決離婚後的財產如何分割。我國婚姻法對離婚財產的分配是以男女平等為原則的。

夫妻財產糾紛2。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

第壹,商定的主題

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僅限於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為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但只要最終結婚,婚前財產約定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因此,約定主體中的夫妻,在處理財產時應理解為夫妻,而不是約定時的夫妻。

二、約定時間

當事人可以在婚前、結婚時或婚姻存續期間訂立、變更或廢除約定財產制。

三、約定內容

中國民法典采用自由式的約定財產制。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全部歸* * *所有或者分別所有,也可以約定壹部分歸* * *單獨所有,壹部分歸* * *共同所有。

壹般來說,對夫妻財產的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我國《民法典》第1065條第1款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協議采用書面形式,可以明確約定財產的內容,減少和預防糾紛和爭議,有助於減少家庭矛盾。規定書面形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爭議。當事人口頭約定,內容明確且無爭議的,也應當認定有效。

應審查婚姻財產協議有效性的要素:

夫妻或擬結婚的當事人訂立的夫妻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必須具備婚姻和壹般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

1.約定雙方必須是想要建立或者已經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協議必須由婚姻雙方自己締結,不能由他人代理。

2.夫妻雙方必須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協商對婚前財產或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協議的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約定的內容僅限於夫妻享有的財產權利範圍,必須符合法律原則和社會公德。

4、協議應明確,明確具體的產權內容、產權處所、產權歸屬等。

5.雖訂立了夫妻財產協議,但未訂立婚姻或者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的婚姻狀況不被法律承認,該協議不生效或者無效。

正確理解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1,時間效應

夫妻財產關系源於夫妻人身關系,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是夫妻財產協議生效的前提。即使夫妻之間的財產協議是在結婚前成立的,其生效時間也是在結婚後。

2.優先效應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就其適用而言,約定財產制具有優先權。

3.內部有效性

夫妻財產約定是當事人的約定,夫妻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內部效力。

4.外部效應

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是夫妻財產約定對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不壹定延及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才會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

夫妻間的財產糾紛。夫妻之間有財產糾紛怎麽處理?

(壹)根據財產歸屬的不同法律事實和財產所有者人數等因素,嚴格區分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個人財產。對於非財產所有人的家庭成員主張其他家庭成員個人財產權利的任何請求,不予支持。

(2)家庭生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同意,有人處分家庭財產的,壹般應認定無效。

(3)家庭對家庭財產性質有爭議時,凡不能證明歸* * *所有的,推定歸* * *所有,家庭財產按* * *和* * *的有關原則處理。

(四)嚴格區分父母子女購買的房產所有權和父母子女購買的房產所有權。子女向父母支付贍養費是法律義務。當然,父母省下贍養費購買的房產所有權屬於父母,子女對這些房產沒有所有權。

(五)嚴格區分家庭成員分割家庭財產和家庭成員贈與行為。前者是壹種處分家庭財產的行為,要求家庭成員也這樣做;後者是家庭成員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同意處分個人財產的行為。

(六)家屬對××擁有××財產應在處罰後同意,否則應視為無效;對於明知部分家庭成員正在處分同壹財產,其他家庭成員未提出異議的,處分家庭同壹財產的行為,視為得到其他家庭成員的默許。

二、* * *的劃分應該註意哪些問題?

家庭財產* * *部分人不包括所有近親屬或與* *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員。有些人,如未成年子女,只居住或共同居住過壹段時間,但沒有促成同壹財產的形成,不能成為家庭成員。同時,對家庭財產有過貢獻的家庭成員,分割時應當考慮貢獻大小和生活實際需要,有重大貢獻或者生活確有困難的,分割財產時可以適當照顧。

男女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雙方婚後的工資收入、繼承收入、經營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處理和使用共同財產時也需征得配偶同意。夫妻共同財產未經允許隨意轉讓或者使用的,另壹方也可以要求轉讓方及時返還。

  • 上一篇:房地產糾紛法律咨詢
  • 下一篇:鋼鐵環保常識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