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城市化管理區的具體範圍由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未納入城鎮化管理的地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
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衛生、交通運輸、市政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共享信息,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四條本規定涉及的行政處罰屬於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由市、區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實施。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並逐步增加,使市容環境衛生事業與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本市各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劃分期組織實施。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應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自覺維護市容整潔;有權制止、投訴或舉報妨礙、阻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及其設施的行為。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納入城市管理考核,建立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考核制度並組織考核,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九條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文化、廣播電影、旅遊、體育、教育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新聞媒體、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合各級人民政府開展市容環境衛生公益宣傳工作,增強公眾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十條市容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壹定範圍內由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和場所及其區域。
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第十壹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橋梁、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區域,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區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道路、鐵路、機場、軌道交通、隧道、橋下空間、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站點及其管理範圍,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三)報刊亭、信息亭、電話亭、戶外廣告、郵筒、箱式配電室、通信交接箱、井蓋(箱)等在空中架設的設施和管道,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四)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旅遊景點、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由其經營或者管理;
(五)集貿市場、商店、商場、賓館、飯店等場所,由其經營或管理;
(六)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區由居民委員會管理;
(七)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其負責;
(八)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九)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垃圾收集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江河、湖泊、河流等水域和岸線,由管理單位負責。
根據上述規定,不能明確責任人的,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人。責任人落實前,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跨行政區域的責任區責任不明確的,由上壹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