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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陶瓷行業協會章程

第壹條本協會由佛山市陶瓷行業協會、佛山市陶瓷藝術學會、禪城區陶瓷協會、禪城區南莊鎮陶瓷協會、禪城區石灣陶瓷(石灣娃娃)協會、南海市西樵陶瓷協會六個陶瓷行業協會(學會)整合重組而成。它的名字叫佛山陶瓷行業協會,英文名是佛山陶瓷行業協會,簡稱FCIA。

第二條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成立本會。按照規範發展、服務會員、輔助政府的原則成立。是在佛山自願組建的,從事陶瓷產品、原料、輔料、陶瓷設備生產、科研、教育、內外貿易及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文化事業單位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獨立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共秩序、良好風尚和商業道德。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協助或接受主管部門實施行業管理,維護本市陶瓷行業的利益,保護本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系,幫助會員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促進其業務健康發展。督促會員維護客戶利益,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為行業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行業主管部門佛山市經貿局和社會團體登記機關佛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會址設在佛山市禪城區石灣和平路5號桃城大廈。第六條本協會協助和支持政府行業管理決策,代表和協調會員企業利益,規範和引導會員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佛山陶瓷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根據黨、國家和地方政府經濟建設的中心任務,結合行業情況,積極宣傳和貫徹黨、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開展全行業生產、技術、營銷、管理和市場形勢的研究,研究陶瓷行業的規劃和發展方向,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方針、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參與有關活動;

(三)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

(四)協助有關部門和企業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五)組織本行業科技成果和專業技術技能的鑒定、推廣和應用;

(六)組織企業申報有關人員的技術職稱和相關榮譽稱號,並提出初審意見;

(七)協助會員企業申請生產經營許可證,提出資質評定的初步意見;

(八)支持企業實施品牌戰略,組織企業打造“佛山陶瓷”品牌,推薦企業申報名優產品和著名商標;

(九)積極推行清潔生產,推進清潔生產基地建設,加快產業轉型升級;

(十)推動新產品研發和技術創新,促進成員企業現代化管理;

(十壹)擴大對外交往,開展與其他行業協會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的交流,建立和發展經貿合作關系;

(十二)組織制定貿易法規和行業標準,協調成員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價格體系,加強進出口產品質量管理,協助處理國際貿易爭端,組織應對傾銷和反傾銷工作;

(十三)提供企業所需的信息咨詢、培訓、出國交流和參會服務;

(十四)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十五)協調行業內價格,制止低價傾銷和價格壟斷;

(十六)監督本行業產品和服務的質量、競爭手段和管理方式,維護行業聲譽,鼓勵公平競爭,處理違規行為;

(十七)定期出版協會刊物,包括相關市場情況、客戶信息和會員狀況。及時為會員提供各類信息和專業咨詢服務;

(十八)組織工業展覽、招商引資工作,發展社會公益事業;

(十九)政府部門授權的職能;

(二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交辦和企業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八條原佛山市陶瓷行業協會、佛山市陶瓷藝術學會、禪城區陶瓷協會、禪城區南莊鎮陶瓷協會、禪城區石灣陶瓷協會(石灣娃娃)、南海市西樵陶瓷協會的會員自動成為本協會會員。如果妳不想成為這個協會的成員,妳可以以書面形式向這個協會聲明退出。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願意承擔本會規定的義務;

(3)佛山地區從事陶瓷產品、原料、輔料、陶瓷設備生產的企業,與陶瓷研究、設計、教育、國內外貿易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文化機構,以及服務於陶瓷行業的廣告策劃公司等。,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後,可自願成為協會會員。

專家、學者、企業家等。對陶瓷工業和文化發展有重大貢獻者,由協會或會員單位推薦,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入會程序是: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提交執行局會議討論,由秘書處批準;

(三)經批準後,交納會費,由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要求協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解決與其業務有關的問題;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遵守協會通過的規章制度;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會費標準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

(五)向協會提供信息、資料、合理建議和反映情況,報送本單位或其他單位的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申請入會或退會時,應按協會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退出會議的會員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違反章程的,給予通報批評和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以建議其退出會議或者撤銷會員資格。建議有關國家機關對會員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和理事;

(三)審議並通過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常務理事會提出的重要事項;

(五)決定協會的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常務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董事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每名董事享有壹票表決權。

第十八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主席及其副主席;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會員,聘任協會名譽會長、顧問,授予協會名譽職務;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和檢查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檢查議案的落實情況;

(十壹)審查和批準協會的財務收支;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例會執行董事可以委托企業代表出席會議,常務理事會決策會議只能書面委托其他執行董事代為投票。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執行董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經總裁和執行董事提議,也可召開臨時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執行理事會由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成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組織、選舉、會議和工作程序由常務理事會制定,報會員代表大會批準。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和秘書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投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五條協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由協會專職聘任。協會執行理事會實行年薪考核制,具體年薪由執行理事會決定。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會的重大工作事項;

(二)檢查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組織名譽會長、咨詢研究會相關事宜;

(四)指導協會年度計劃的編制,並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組織協調行業重大活動,組織調研行業重大問題的對策。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制定本年度重大項目活動的財務預算並負責年終財務決算;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負責組織協調各類公共關系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協會聘請中外著名專家、學者和實業家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二十九條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處理日常工作,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本協會下設建築衛生陶瓷、工藝美術陶瓷(石灣娃娃)、陶瓷設備制造、化工琉璃四個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會長和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討論和開展各自專業領域內的工作,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十壹條根據工作需要,協會可以在部分地區設立聯絡處和其他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辦事機構。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協會按照常務理事會或者理事會確定的標準和程序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五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社團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或由常務理事會決定。第四十壹條章程的修改,應當經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第四十三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四條終止本會的動議,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於2004年10月29日經第壹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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