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優先原則(行政立法不得與法律原則相抵觸):其基本含義是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立法的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實施後,新法實施前的人的行為不適用新法,只能用舊法。
3.新法優於舊法原則:當新法和舊法對同壹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
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5.實體沿襲舊、程序沿襲新的原則:實體稅法無溯及力,程序稅法在壹定條件下有壹定的溯及力。
6.程序優於實體的原則:稅收爭議法的原則。
(5)稅法的效力
1.稅法的空間效應。
2.稅法的時間效力:從稅法的效力和稅法的失效兩個方面。
(六)稅法解釋
1.根據解釋權限,稅法的法定解釋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執法解釋和司法解釋。
2.根據解釋的尺度,稅法的法定解釋可以分為字面解釋、限制性解釋和廣義解釋。
(7)稅法分類
1.根據稅法內容的不同,稅法可以分為實體稅法和程序稅法。
稅收實體法的組織具有規範性和統壹性的特點。
稅務行政程序制度主要包括:聽證制度、回避制度、解釋制度和信息獲取制度。
2.根據稅法效力的不同,稅法可以分為稅法、稅收法規和稅收規章。有效性從高到低。
3.根據具體稅法在稅法體系中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壹般稅法和單行稅法。稅法總則是稅法體系中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稅法。
4.根據稅收管轄權的不同,稅法可以分為國內稅法和國際稅法。
㈧稅法的規範作用
引導、評價、預測、強制、教育(註意選擇題)。
(九)依法治稅
註重依法治稅的基本內容和具體目標,以及實現依法治稅的途徑。
(10)稅收執法
1.稅收執法的特征:具有法律強制力,是壹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動性和責任性。
2.稅收執法的原則:
合法性原則(法律主體、法律內容、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據)。
合理性原則(合理性原則之所以存在,是因為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
(十壹)稅務行政監督
1.分類
按監督主體和客體的關系劃分: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按監督的時間順序劃分: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根據監督的對象,分為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和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兩部分。
2.稅務行政監督的幾種主要方式
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主體的監督和司法機關的監督。
第二節稅收法律關系
(壹)稅收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1,稅收法律關系的特點(四點:註意選題)。
2.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國家稅務機關(即納稅人),以及履行納稅義務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即納稅人)。
3、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1,代: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只能以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出現為標誌。
2.變更:因納稅人自身組織狀況發生變化的,加5分。
3.消滅(註)稅收法律關系消滅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納稅義務因超過期限(3年)而消滅,納稅義務免除,部分稅法廢止,納稅人消失。
第三節稅收實體法要素
壹.納稅人
納稅人壹般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兩種。
註意實際納稅過程中與納稅人相關的幾個概念:消極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征收義務人、征收義務人、納稅人。
二、征稅對象和稅率
三。稅目
稅目是征稅對象的具體化,反映征稅的具體範圍,代表征稅的廣度。可分為列舉稅目和匯總稅目。
四。稅收減免
1,按減免形式:稅基減免、稅率減免、稅額減免。
2.根據其在稅法中的地位:法定救濟、臨時救濟和特定救濟。
動詞 (verb的縮寫)納稅環節
根據納稅環節的多少,稅收征收制度可分為壹次性征收制度和多次征收制度兩大類。
第六,納稅期限
1,按期繳稅。
2.按時間繳稅。
3、按年征收,分期預繳。主要是企業所得稅。
註意時間要求。
第四節中國稅收法律體系的基本架構
中國現行稅法體系的基本架構:憲法+單行稅法。
實體稅法是現行稅法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目前由增值稅和消費稅組成。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的稅種有:增值稅、消費稅和其他12稅種。
第三,教材內容的變化
1.在《稅法分類》中,增加了實體法、稅務行政程序制度、基本稅法、國際稅法等內容的結構特點,對稅收法規的內容進行了替換和擴充;
2.“依法治稅”增加了依法治稅的實現方式;
3.在“稅收執法與監督”中增加了稅收執法的內容;
4.替換和擴展我國現行稅法體系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