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風險
簡單來說,M&A法律關系中涉及的主體似乎往往是雙方當事人,但雙方當事人的認定並不那麽簡單。
壹般情況下,股權並購應該是股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但在並購實踐中,很多股權並購都是由雙方實際控制人簽署的,通常是先由實際控制人簽署框架協議,再逐步落實詳細協議,法律意義上的雙方都會簽署。
那麽,在這壹系列的交易合同中,如何安排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既滿足實踐的需要,又滿足法律效果的要求,需要針對不同的M&A案件進行合理的安排。
在交易主體的安排上,依然是目標公司的簽約狀態。僅從法律效力層面看,目標公司似乎不應成為交易主體,但考慮到盡職調查的信息披露義務和並購失敗或終止時責任承擔主體的擴大,目標公司可以被視為交易合同的壹方當事人。
但在實踐中,股權並購合同不與股東簽訂而只與目標公司簽訂的“法律笑話”並非個例。壹位法院領導甚至告訴筆者,這種簽字方式是他的高級院長批準的。
(2)信息不對稱的法律風險
信息不對稱的法律風險是指在M&A過程中,收購方與目標公司股東和管理層的認識可能存在嚴重的不對稱,這將給並購帶來法律責任上的不確定因素
(3)M&A決策的法律風險
實踐中,我國企業的並購方式主要是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股權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收購肌肉權後,收購方成為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目標公司原有債務仍由目標公司承擔。但由於目標公司原有債務對新股東收益影響較大,且目標公司或有債務在收購過程中往往不可預測,股權收購存在壹定的債務風險。資產基礎收購是指收購方有償取得目標公司全部或部分資產的民事法律行為。資產收購的標的是目標公司的特定資產,壹般不包括公司的負債。因此,收購方只要關註資產本身的債權債務,基本可以控制收購風險。
(4)保密風險
M&A交易通常從壹開始就有保密要求,不僅交易數據和信息需要保密,交易本身和交易主體的真實身份也需要保密。
保密義務條款不僅是框架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正式協議的必要條款。
(5)風險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是並購前最重要的內容。壹方面,盡職調查不能發現所有的問題,特別是對於M&A障礙、或有風險和隱形債務和責任。另壹方面,僅僅通過索賠制度的設計而忽視盡職調查是極其危險的。需要理性看待盡職調查。雖然不能窮盡所有的問題和風險,但是評估和把握風險是極其重要的。只有在充分盡職的基礎上,才能做出正確的商業判斷。
盡職調查要求目標公司和交易對方充分披露交易涉及的債務、負債和風險的綜合信息,以及資產、財務、糾紛、公司治理、勞工事務等綜合信息。根據具體項目,掃描這些信息中的風險,設計控制方案。
2.並購實施階段的法律風險。
企業並購模式確定後,並購方和被並購方進入並購實施階段。在M&A實施過程中,雙方通過制定嚴格的M&A協議來保護交易的安全性;通過合理安排融資方式確保M&A的順利進行。
(1)M&A交易法律風險
《M&A協議》是M&A交易的法律表述,《M&A協議》的嚴格條款是積極防範各種已知和未知法律風險的重要保障。《M&A協議》應設立陳述與保證條款,使被收購方對任何與目標公司M&A相關的信息做出真實、詳細的陳述,並明確虛假陳述的法律後果,以保障交易安全。
(2)M&A融資的法律風險
壹般情況下,收購方很難完全使用自有資金完成M&A過程,在並購過程中往往需要註入大量資金,收購方在融資過程中采取的融資方式會導致其自身財務結構發生變化,從而可能引發財務或經營風險。並購方能否利用內外部資金渠道按時足額籌集資金,即企業是否具備融資能力,是企業並購成功的關鍵之壹。
(3)金融風險
A.財務數據完整性風險。由於財務信息屬於目標公司,老股東往往會擔心財務信息中包含的“不利”因素,往往會隱瞞甚至銷毀部分財務信息,導致財務信息和財務檔案不完整,可能會導致目標公司受到處罰。
B.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附註中的風險。審計報告是對公司財務的第三方審查,往往會揭示壹些風險事項,而財務報表附註通常是需要關註的財務事項,這些信息尤其是保留意見和強調事項會包含目標公司的財務缺陷信息。
C.利潤歸屬的確定。如果M&A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就有壹個利潤歸屬節點界定的問題,這個歸屬協議關系到上市公司的業績。
D.未來事件的風險。由於M&A交易會持續壹段時間,且目標公司通常不能停止經營等待合並完成,雙方進行交易所依據的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是基於壹個暫定的基準日,從基準日到實際交割日的持續時間是不確定的。這期間的事項如何調整,營業損益如何承擔或享受,需要明確。
E.價格支付風險。交易價款的支付需要根據具體的交易結構合理安排,並考慮相應的節點控制和風險控制,交易完成壹定時間後必須支付余款,防止交割交接後風險的釋放。
(4)股權交割風險
基於不同的標的公司,股權交割的要求和主管機關不同,辦理股權交割的程序和同時辦理的變更也不同。有的股權交割需要前置審批(如外商投資企業),有的需要辦理認證手續。應特別註意各種特殊法律規範的特殊要求,以避免程序或效力缺陷。
(5)公司交接風險
股權交割只是對目標公司實際控制的前提,並不意味著對公司的實質控制。公司的交接,包括法定交接(更換各種機構,變更相應的證照等。)和實時交接,是公司控制的現實水平。這些轉讓可以在股權交付之前、之後或期間實施。
在公司交接中,壹方面要註意目標公司的順利交接,另壹方面要完善各項交接程序,制定完善的交接文件,明確責任,保全證據。
在公司交接前,通常會有過渡性安排,以體現交易各方的* * *管理安排,避免單方面控制下目標公司的變動風險。
3.並購後整合階段的法律風險。
在M&A之後,需要對目標公司的財務、資產、業務、公司治理結構、人力資源、文化、管理模式和組織進行整合。整合方案可能涉及戰略、財務規劃、債權債務處理、供銷渠道、公司治理和內控制度、人力資源、組織機構、管理模式、知識產權、企業文化、市場營銷等諸多問題。
(1)金融壹體化的法律風險
企業並購和其他任何商業競爭方式壹樣,離不開資本,也必須具備優秀的財務監控能力。財務整合是企業並購重組整合中的核心內容和重要環節,不僅關系到並購的戰略意圖能否實現,還關系到並購方能否有效控制被並購方。財務整合涉及財務管理的銜接和調整,應根據並購的特點解決相關的財務整合內容,以順利實現財務整合的目的。如果采用財務人員統壹管理方式;統壹企業會計政策和會計制度;執行合並財務報表等財務制度。
(2)資產整合的法律風險
並購後,通過資產整合,可以剝離非核心業務,處置不良資產,重組優秀資產,提高資產運營質量和效率,使企業組織更完善,資本更充實,負債率更合理,財務更健全,生產成本更低。企業資產整合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整合。企業有形資產的整合包括優良資產的使用和不良資產的清理處置。壞賬和不良投資的清理處置是提高資產運營效率的重要補充,是企業並購後規避風險、防患於未然的重要手段。企業無形資產的整合也是企業並購中不可忽視的問題。我們應充分重視無形資產的整合,以避免因無形資產流失和使用不當而引發的法律風險。
(3)業務整合的法律風險
並購後,目標公司要根據實際需要,放棄、合並、增加壹些經營活動。在業務整合中,壹般涉及客戶關系維護、市場開拓、多元化發展等法律風險。M&A之後,要註重原有客戶關系的維護,采取積極的客戶維護措施,重視包括營銷手段、策略、營銷計劃和任務在內的營銷整合,防止企業原有的市場份額或優勢降低;連接生產、營銷、營銷等相關環節,註重現有客戶關系和供應鏈維護,有效降低多元化發展的法律風險。
4.特殊M&A項目的法律風險
除了上述基於壹般M&A項目的風險梳理外,特殊M&A項目由於特殊的法律規定,具有特殊的法律風險,這些特殊M&A項目的風險控制可能自成體系,需要單獨研究。
這些特殊項目主要包括:
(1)國外M&A
中國對外資M&A的法律規定也隨著中國的外資政策不斷調整。既要關註10號令規定的具體程序和特殊要求,也要關註其他相關規定,如外資準入政策、外資審批政策、間接外資M&A管制、外資M&A房地產特別規定、外資M&A安全審查制度、外匯和外債管理、視同外資的特殊主體規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以投資業務為主的中外合夥企業)。
(2)房地產企業的M&A
房地產項目由於投資基數大、流轉審批程序復雜、涉及主體多等因素,通常以股權轉讓的形式進行。而且如果標的公司不是交易項目的單純項目公司,會先進行公司分立等相關重組安排。
在房地產項目公司的並購中,最主要的是稅收風險、涉及第三方的合同風險、或有風險、項目所有權和程序風險。其中,只有稅收風險非常復雜。在M&A交易過程本身,它不僅包括股權轉讓的涉稅風險和個人股東的稅收風險,還包括土地轉讓的納稅風險。並購完成後,涉及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風險,因為股權交易的相關成本不能進入目標公司自身成本,這意味著交易價格不僅可以進入土地開發成本,也可以進入項目公司的運營成本,而只能進入目標公司的新股投資成本。
(3) M&A涉及國有資產
涉及國有資產的並購,既要關註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規範和政策,也要關註目標公司所在區域的國有資產管理政策。不僅要重視重組並購,還要重視股權並購。
(4)上市公司的M&A
由於上市公司的廣泛宣傳性,我國關於上市公司M&A的立法和政策性規定雖然沒有單獨立法,但自成體系。最重要的是過程的特殊性和信息披露的特殊性。不僅上市公司需要履行特殊的程序,滿足特殊的要求,上市公司的收購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