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會名稱為:福建省典當行業協會。英文名為福建典當協會,簡稱FJPA。
第二條本會是由福建省轄區內的典當機構、典當行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組成的非營利性典當行業協會,經政府批準成立,是福建省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行業協會。
第三條本會宗旨: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開展同業交流合作,加強行業自律和自我保護,促進典當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福建省經貿委、省公安廳的指導,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經濟聯合會、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地為福建省福州市東小治健民大廈9樓。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宣傳貫徹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人才培訓,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和管理水平;
(三)根據典當行的特點,開展法律咨詢服務。
(四)調查了解典當行實際情況,研究典當行發展規律、典當管理理論和方法,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典當行經營模式,為政府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提供依據,為典當行經營提供指導;
(五)推動和實施行業內的交流與合作,協助制定行業規章制度和行業服務標準,加強行業自律,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防止行業間不正當競爭,維護公平秩序;
(六)與省內相關部門(如房地產交易中心、交管部門、商業銀行等)溝通協調。)代表行業針對當前典當行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向全國典當協會反映企業發展問題,為典當行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七)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之間、消費者與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
(八)受省經貿委委托,開展行業統計和行業規劃、典當行年檢等前期工作;
(九)召開座談會、研討會,交流經驗,總結和推廣先進的管理經驗和管理方法;
(十)促進我國地區間典當企業的合作與交流;
(十壹)開展與國外有關組織的合作與交流,組織企業出國考察;
(十二)組織編寫典當行管理的材料和書籍;
(十三)搭建協會網絡互動平臺,創辦期刊,發布行業信息,加強信息交流,為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包括企業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自願加入協會;
(三)遵守本會章程。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證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關心協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逾期不履行義務或者兩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如果會員退出會議,已支付的會員費將不予退還。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每個理事會的任期為五年,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集。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省民政廳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成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報省經貿委審查,省民政廳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或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如果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或資助,則必須接受審議機構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協會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通過後,應當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應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經省民政廳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省民政部門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省民政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9年6月6日經第二屆會員大會第壹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內省民政部門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