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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和規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

本條例所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指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有組織的群眾監督。第三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應當遵循法律監督、客觀公正、平等協商、依靠群眾的原則。第四條地方總工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

工會負責指導、協調和實施本行業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

基層工會負責對其管轄範圍內的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和諧勞動關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完善政府與同級地方總工會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支持工會依法實施勞動法律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職工勞動權益的重大政策、研究涉及職工勞動權益的重大問題、開展勞動保障監察時,應當聽取同級地方總工會的意見;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時,應當邀請同級地方總工會參加。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計生、民政、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與同級地方總工會相互通報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定期召開會議,實現勞動領域監管資源共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勞動法律監督信息納入政府網絡平臺,實現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勞動保障行政處罰等信息與地方總工會的互聯互通。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地方總工會、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 *共同研究解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專題調研和監督。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主動接受和配合工會依法實施勞動法律監督。

工會應當教育職工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履行勞動合同,引導職工合理有序表達訴求;支持用人單位依法開展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工會與用人單位應當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事項進行溝通和協商,加強勞動爭議的事前預防和協商。第九條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有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情況,加強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行為的輿論監督。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事件及其處置情況進行報道。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地方工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開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監督機構和職責第十壹條地方總工會、工會和基層工會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在本級工會領導和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下,具體實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未設立工會委員會的基層工會可以不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但應當推選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承擔本單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具體工作。第十二條地方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計劃;

(二)培訓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

(三)監督本轄區內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指導工會和基層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四)根據本條例規定,向用人單位或者向同級工會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第十三條工會、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同級工會委派,參與安全生產、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病防治、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者重大事項的決定。行業或用人單位的;

(二)監督行業或者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

(三)發生勞動爭議時,組織並參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協商;

(四)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向用人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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