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林業工作站是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管理轄區內的林業工作,接受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第三條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項林業資金的使用,建立預決算制度,實行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四條鼓勵和支持林業科學研究和科技創新,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推進科技興林。第二章森林分類經營第五條實行森林分類經營制度。森林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由各級人民政府管理和保護;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由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森林和林木劃為公益林的,除依法由林權單位或者個人轉讓所有權外,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權不變。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益林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第七條公益林建設實行統壹規劃。公益林建設規劃應當按照防禦災害、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進行。經批準的公益林建設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八條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公益林補償保護按照政府投入與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多渠道籌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
公益林管理和補償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條國家級森林和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國有林場經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第十條穩定森林和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以及森林公園、國有林場、國有林場和其他國有單位的經營區域,維護其合法權益。
國有林場、國有林業采育場、鄉(鎮)林場管理區屬於集體劃撥給國有單位和鄉(鎮)林場管理的林地,維持現狀,繼續分別由國有單位和鄉(鎮)林場經營。第十壹條經營集體劃撥林地的國有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林地使用費:
(壹)用材林(不含竹林)壹個輪伐期的林地使用費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林價的百分之二十;
(二)經濟林、竹林投產後,每年的林地使用費按不低於同類林地30年主伐期杉木林價的30%計算,逐年繳納。
鄉(鎮)林場管理村集體劃撥的林地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第三章森林保護第十二條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使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使用林地,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項目建設需要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支付森林植被恢復費。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健全護林組織,負責森林防火、制止盜伐等護林工作,組織村民開展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有林的村要建立護林組織,制定群眾植樹造林、護林防火制度。第十四條地方重點保護的珍貴樹木名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古樹名木建立檔案,設立標誌,發布保護通告。第十五條禁止毀林建墳或者在封山育林區挖筍、采脂、采石、挖坑、砍柴、放牧。第四章植樹造林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植樹造林計劃,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以多種形式培育森林資源,提高森林覆蓋率。
采伐林木的單位必須在當年或者次年完成采伐跡地更新造林任務,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管護。第十七條科學選擇造林樹種,推廣先進適用的造林技術。優化林種結構,實施多樹種多方式造林,提倡營造闊葉針葉混交林、經濟林、竹林和人工促進天然更新。保護林木種源,建立良種基地,實現良種培育和種苗生產專業化。第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造林成果進行驗收。除沙漠、風口造林外,成活率低於85%的,不計入年度造林面積,當年或次年補植。造林成活率低於41%的要進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