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市中心城區(章貢區、南康區、贛縣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贛州榕江新區)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和縣(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
本辦法所稱城市開發邊界,是指城市總體規劃期內的城市建設用地布局控制邊界,包括現有建成區和未來城市建設預留空間,是防止城鎮無序蔓延、促進城鎮緊湊布局和集約發展的規劃管理邊界。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的城市開發邊界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劃定,經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縣(市)城市規劃區的城市開發邊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劃定,經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五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村民住宅的規劃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內村民住宅的規劃審批。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村民建房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村民建房的技術服務、質量和安全進行指導。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村民建房用地的審批,也可以將村民建房用地的審批委托給鄉(鎮)人民政府實施。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贛州榕江新區範圍內的村民建房用地審批,按照原行政區劃,分別由章貢區、南康區人民政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實施對村民違法占地的行政處罰。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贛州榕江新區村民違法占地的行政處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村民住房的規劃審批,可以將城市規劃區外村民住房的規劃許可和鎮規劃區內違反規劃的行政處罰委托給鄉(鎮)人民政府。
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房產、林業、水土保持、礦管、財政等主管部門以及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贛州榕江新區管委會等相關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村民住房建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內村民住房規劃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受委托實施村民建房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對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行政處罰,對村民在城鎮規劃區內建房的行政處罰。依法制止和查處村民在鄉村規劃區和村莊規劃區內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負責村民建房風格的控制和日常監管。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便民服務大廳設立綜合服務窗口,為村民建房提供政策咨詢和相關服務。鄉(鎮)規劃建設所和國土資源所協同工作,共同審批村民建房申請。第二章規劃選址和土地利用管理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的原則,組織編制相關規劃。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贛州榕江新區管委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隨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相關規劃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村民建房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禁止批準村民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外建房。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國傳統村落和風景名勝規劃區內建設住宅,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城鎮發展界限內的村民建房,按城鎮發展界限內的規劃要求執行。
城市規劃區城市開發邊界以外的村民有新的住房需求,可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贛州榕江新區管委會的相關安置政策,申請住進統壹規劃建設的公寓樓,或在政府統壹規劃的集中建房用地自建住房。不能住公寓樓或在集中建房用地建房而有宅基地的村民,可以按照規劃要求申請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也可以通過置換宅基地的方式申請在另壹處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