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客體不壹定是被害人,也可以是特定的事物。
犯罪客體是侵權行為所指向的人或物。不同於犯罪對象:
(1)犯罪客體是指受犯罪行為侵害並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是犯罪客體的具體體現。
(2)犯罪客體總會受到或可能受到犯罪行為的損害,但犯罪客體不壹定在所有情況下都受到損害。
(3)犯罪客體是犯罪不可缺少的要件之壹,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否則犯罪客體不是犯罪的必備要件。
二、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的區別
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
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的聯系在於:作為犯罪客體的具體客體是作為犯罪客體的具體社會關系的物質表現;作為犯罪客體的具體人是作為犯罪客體的具體社會關系的承擔者。壹般來說,犯罪客體總是通過壹定的犯罪客體來表現其存在,即犯罪人的行為是通過犯罪客體即具體的對象或特定的人來侵害壹定的社會關系的。
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犯罪對象決定犯罪性質,但犯罪對象不壹定。在分析壹個案件時,不能只從犯罪對象來區分犯罪的性質。只有通過犯罪對象即犯罪客體所體現的社會關系,才能確定什麽構成犯罪。比如同樣是盜竊電線,壹個盜竊倉庫裏的備用電線,壹個盜竊輸電線路上正在使用的電線,那麽前者構成盜竊罪,後者構成破壞電力設施罪。兩者的區別在於犯罪對象所反映的社會關系不同:壹是侵害社會公眾的財產所有權,二是危害社會公眾的安全。
第二,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的必要要件,而犯罪客體不是任何犯罪不可或缺的,只是某些犯罪不可或缺。比如《刑法》第152條走私淫穢物品罪,只能是專門描寫性行為或者公開宣揚色情的淫穢書籍、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等淫穢物品,否則不可能構成本罪。至於偷越國境、逃跑、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等犯罪,很難說有什麽犯罪對象。但這些犯罪無疑侵犯了壹定的社會關系,具有犯罪對象。
第三,任何犯罪都會對犯罪對象造成傷害,但犯罪對象不壹定會受到傷害。比如小偷偷了別人的電視機,侵犯了主人的財產權,但作為犯罪對象的電視機本身可能沒有受損。壹般情況下,小偷總是把偷來的東西保護起來自己用,或者高價賣出。
第四,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基礎,但犯罪客體不是。因為犯罪客體是每壹個犯罪的必要要件,其性質和範圍是確定的,所以可以作為犯罪分類的依據。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十類犯罪,主要是按照同壹犯罪對象劃分的。如果按照犯罪對象分類,就不能分類。犯罪客體不是每壹個犯罪的必備要件,但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相同,如走私淫穢物品罪和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犯罪客體是淫穢物品;在同壹犯罪中也可以有所不同,如盜竊罪,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公私財物,如金錢、衣服、珠寶等。因為有些犯罪的犯罪對象是不確定的,少數犯罪甚至沒有犯罪對象,所以不能作為犯罪分類的依據。
第五,犯罪對象是特定的人或物,因此可以被人的感覺器官感知;犯罪客體是生命權、財產權、公共安全等只有人類思維才能理解的概念性事物,兩者有具體和抽象的區別。
第三,犯罪對象的法律特征
1,具體性。正如犯罪客體定義中所指出的,犯罪客體是客觀事物,屬於客觀現象範疇。犯罪行為壹旦發生,就成為具有法律意義的客觀現實,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犯罪行為對犯罪客體的作用,是通過行為的痕跡、職務歸屬的變化和其他影響而記錄在犯罪客體中的。同時,客觀地說,任何對犯罪對象的犯罪行為,必然會在犯罪對象身上留下痕跡和影響,從而忠實準確地反映犯罪行為作用於其上時的實際情況。這壹特征使得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對象具有提供證據和檢驗證據的雙重功能。
2.合法性。犯罪客體是刑法規定的被犯罪行為侵犯的客觀事物。針對犯罪客體的犯罪必須通過對犯罪客體的侵害來實施,不可能直接侵害抽象的社會關系。
3.主體選擇性。犯罪對象的這壹特征包括兩個方面。首先,從立法的角度來說,並不是所有的客觀事物都能受到刑法的保護。有些東西本來是不受刑法保護的,只是刑法修改後才受保護。對於某些客體,立法者規定,當它們沒有達到壹定數額時,刑法不會對它們進行調整,只有當數量達到壹定程度時,刑法才會介入,這時它們才成為犯罪客體。從這個角度來看,什麽可以成為犯罪客體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成為犯罪客體,與立法者的選擇和取舍有很大關系。其次,即使客觀事物受到刑法保護,也只是壹種可能,並不壹定成為犯罪對象。
4.該對象是限制性的。在每壹個具體犯罪中,犯罪對象的確定都受到刑法確定保護的社會關系的制約。
5.人物塑造。同壹犯罪對象不壹定反映同壹社會關系,但同壹犯罪對象不壹定具有同壹犯罪類型。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知道犯罪的對象不壹定是被害人,也可以是特定的對象。應當指出,犯罪客體不是犯罪的必要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