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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態公益林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生態公益林的保護管理,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生態公益林所有者、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和省級生態公益林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態公益林,是指按照國家和有關標準的規定,劃定的以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為主要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生態產品和服務為主要利用方向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第三條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嚴格保護、權責統壹、合理利用、合理補償的原則,以提高森林質量和生態服務功能為目標,遵循森林自然規律,促進生態公益林形成穩定、可持續的森林生態系統。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財政投入,建立目標責任考核制度。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生態環境保護、水利、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保護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生態公益林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態公益林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將生態公益林保護納入公益宣傳內容,播放、發布生態公益林保護公益廣告,提高全社會的保護意識。第七條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生態公益林科學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捐助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態公益林建設和保護。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在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江河源頭、河岸、濕地、大中型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紅樹林、沿海防護林帶、近海重山、自然保護區(社區)、自然遺產地、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鐵路、高速公路、國道、國防設施以及城市周邊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應當優先納入規劃範圍。

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規劃應當與生態區位特征和本行政區域生態建設實際相協調,嚴守生態保護紅線,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生態功能區劃、生態省建設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或者調整生態公益林建設和保護規劃時,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布,並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有關部門、基層人民政府、專家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第十壹條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和省級生態公益林面積實行指標控制,並根據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規劃將指標逐級分解下達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規劃、生態公益林面積指標控制要求和當地生態保護建設的實際需要,組織區劃界定生態公益林的具體範圍,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屬於國家生態公益林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區劃界定的生態公益林應當權屬清晰、邊界明確、面積準確、集中連片。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劃定的生態公益林不再重新劃定。第十二條生態公益林區劃界定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生態公益林所在地公示,公示期為30日;非國有生態公益林的區劃界定還應當征得林地和林木所有者的同意;公示期滿,利害關系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與林地、林木所有者簽訂分割界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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