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安排,為完成特定工作目標和任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不包括單位履行職能和自身專項事項所需的專項業務支出。
本省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補助資金的使用,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和省級交通專項資金的管理,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專項資金管理遵循科學設立、合理使用、績效優先、公開透明、跟蹤監督的原則,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的領導,協調解決專項資金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註重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杠桿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主要負責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壹)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會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審核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和申報,並按規定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組織編制和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四)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的績效管理;
(五)組織專項資金到期或註銷後的清算、資金回收等相關管理工作;
(六)監督專項資金的支出活動,處理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壹)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建立和完善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制度;
(二)根據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三)負責對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部門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執行經批準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提出專項資金績效目標,並根據確定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的績效進行跟蹤和評價;
(五)負責管理本部門到期或撤銷的專項資金;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審計、監察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專項資金進行監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和控告。第二章設立、調整和撤銷第九條專項資金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決定設立,不得重復設立,不得追加與已設立的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相壹致的專項資金。第十條設立專項資金,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審批;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轉移支付需要省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向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規定程序報批。第十壹條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提供設立依據、實施規劃和績效目標,必要時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進行評審和論證。必要時,可以公開聽取公眾意見。
專項資金的設立應明確實施期限,即1至3年。第十二條專項資金經批準設立後,應當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具體管理制度應包括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績效管理、管理職責、分配方式、申報條件、審批程序、實施期限、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內容。第十三條專項資金到期後,自動終止。確需繼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重新申請設立。第十四條實施期間需要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範圍或額度的,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調整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經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