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壽府發[2008]92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的通知》(國發[2006]3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和《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及有關規定 結合我區實際,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對我區征地補償安置政策進行了調整。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計算。
(1)土地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按被征收土地面積和當地標準計算:壹類地區鳳城街、顏佳街、渡舟鎮、八克鎮15000元/畝;二類中,江南鎮、內峰鎮、長壽湖鎮、雙龍鎮、龍河鎮、海棠鎮、石巖鎮、雲臺鎮、古倫鎮、新城1.4萬元/畝;三類區:杜丹鎮、紀昀鎮、洪湖鎮、萬順鎮,13000元/畝。
2.被征收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統籌用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轉勞動保障部門;其余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3.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20%土地補償費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應當嚴格按照集體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2)安置補貼
1.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轉非安置壹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7000元。
2.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方式根據被征地農民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於16周歲以下的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其個人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總費用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劃轉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專項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其余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個人。
(3)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1.青苗補償費按耕地面積計算,標準按附表1執行。
2.地上結構附著物補償采取綜合定額補償方式,標準按征地面積每畝3000元計算。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幫助指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確定具體分配方案到戶,將地上構築物補償費落實到被征地農民。
(四)被征地農村房屋拆遷補償
1.被征地農村房屋拆遷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新建房屋未及時取得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以農村建設用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相關合法審批手續為依據。
2.被征地房屋拆遷補償面積以房屋產權登記的法定面積為準。有法定依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征地實施單位應當對實測面積進行清理。房屋面積的測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測量標準進行。
3.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按附表4執行。
城鎮、公園、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等規劃區房屋拆遷補償後,不實行自建住房安置,實行住房貨幣安置。
因規劃區外部分征地被拆遷的農民(戶口由農村轉為城鎮的拆遷戶除外),在按附表4標準增加50%補償後,按照《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申請自建房。
不屬於征地範圍內房屋安置對象的農村房屋拆遷戶(房屋拆遷未轉非村民、城鎮人員)不享受房屋貨幣安置,房屋拆遷補償按附表4中的標準增加50%。
4.對符合住房貨幣安置條件的,住房安置標準為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符合購買自然房條件的,購買自然房標準為15平方米/人。
貨幣安置的具體標準按照不低於征地範圍內相鄰區域保障性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的原則確定。購買自然房,按相鄰地段保障性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的50%乘以自然房面積計算。
被拆遷戶有兩套及以上農村住房的,只能壹起享受壹次住房安置。
5.住房安置對象的確定:區人民政府公告征地時,以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被征地農民為住房安置對象。
住房安置對象符合下列條件的,為購房自然人對象:
(1)住房安置對象已婚無子女;
(2)住房安置對象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未婚(離異和未婚者不屬於自然對象);
(3)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含未婚成年子女)是本區城鎮戶籍(含因失業或殘疾已返回住房安置對象的子女或配偶,不包括子女或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如兒媳、女婿等。),且在別處無住房且長期(兩年以上)與住房安置對象(父母或配偶)同住。
6.對規定期限內被征用土地的被拆遷戶,壹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3人及以下的每戶6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的每戶每增加1人200元。
在規定期限內,對被征收土地的拆遷戶壹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至600元,用於住房貨幣安置和自建住房。
7.落實拆遷獎勵。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房屋所有權人持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其他合法產權手續與被征地單位簽訂拆遷協議,戶口簿按協議實施拆遷的,3人及以下的每戶給予1萬元,3人以上(不含3人)的每戶每增加1人相應獎勵300元。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拆遷協議、未按協議采取拆遷的,不予獎勵。
(5)對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合法權證的企業征地拆遷補償(未經合法批準的企業用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除外),按照《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第十二條執行。
第二,調整征地農村轉移人口的確定方法
1.在區人民政府發布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或者通過調整承包地的方式得到安置:
(1)農業戶籍人口;
(2)農村大學生;
(三)服現役十年以下的士官和義務兵;
(4)勞動教養。
2.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不予安置:
(1)農村輪換回鄉定居的退休人員;
(2)不能結婚或無法定贍養(撫養)關系且無承包地的農村居民。
3.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用的,以被征用耕地面積(果園、牧場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之和除以非耕地面積的0.5倍,除以被征用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計算轉為非農民的農民人數。人均耕地面積是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包括已被征用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不包括不符合征地安置條件的人口)。
被征地農民承包耕地被征收,剩余耕地面積低於人均0.5畝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計算農村居民人數外,被征地農民可以單獨申請增加農村居民戶數,直至該戶剩余耕地面積達到人均0.5畝。被征地農民未申請農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的,應當調整其承包耕地。
4.如果壹個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全部被征收,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都將被城市化。
5.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房屋被征收、拆遷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請以戶為單位的全部農村居民。
整個家庭由務農轉為非農後,剩下的土地全部交給集體。
三、征收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費。
2008年6月5438+10月1起,審批土地時征收社會保障統籌費(以下簡稱征地統籌費)。整體征地費按土地面積收取:經營性用地、城市開發用地每畝2萬元;新征用的工業用地每畝0.5萬元。
征地統籌費計入土地成本,在征地報批時支付。作為市級專項收入,納入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統籌和調劑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四、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壹)促進被征地人員就業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勞動適齡農民失業登記制度和就業服務體系,積極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就業吸納能力,改善和優化就業環境,促進有就業願望的被征地勞動適齡農民就業。勞動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可享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被征地農村居民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後,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2月1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2月1後新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三)建立生活困難救助制度
民政等部門要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農村被征地人員救助制度。生活困難且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家庭,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建立購買住房保障制度。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由征地單位提供國有土地,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建設單位建設定向出售住房,建設單位向已進行住房貨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出售定向住房,滿足其購房需求。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由建設單位建設並出售給從農村搬遷到城鎮的群眾的住房享受。
在征地範圍內,實行房屋貨幣安置補償的農村房屋拆遷戶,房屋被拆遷後,可憑征地拆遷補償協議在相鄰地段購買與房屋貨幣安置面積相當的定向銷售住房。限戶型的,每人購買定向銷售住房的面積不得超過5平方米的貨幣安置面積。
五、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1)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區政府相關部門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加強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積極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認真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努力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困難,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區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實現新舊政策的平穩過渡。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確定被征地農民,做好本轄區內房屋拆遷相關工作和征地信訪穩定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和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支付的實施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居民和參保人員的認定和登記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工作,建立健全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並制定相應措施。
民政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家庭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門應當提供被征地農村居民的戶籍信息,做好戶籍審核、審批和統計工作,按照規定辦理農村轉非戶的戶口登記。
農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以及行業領導涉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確認和調整工作。
財政部門要做好征地費用征收使用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轉移撥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審計、監察部門要做好征地補償安置政策落實和征地統籌費征收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規劃建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房屋拆遷後自建住房(城鎮規劃區外)和定向銷售住房(城鎮規劃區內)的選址、建設和質量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用土地和征用、占用林地的補償安置按照國家和重慶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執行。原征地補償安置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壹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原長壽復發[2005]119號文件同時廢止。
1.2008年1.1實施前的征地補償安置,仍按原規定執行;
2.2008年1、1之前,依法批準征地並實施征地補償安置,但因安置對象拒絕接受安置或拒絕領取相關補償安置費用而未完成補償安置的,按原規定辦理;
3.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以後依法批準征地,實施征地補償安置,依照本條例辦理。
八、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區國土資源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區公安局、區民政局、區規劃局、區建委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時間表:1。征地青苗補償標準
2.征地和零星種植樹木花卉的補償標準
3.征收土地建築物及附著物補償標準
4.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附表1:
征地中青苗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作物類別
校準
蔬菜類
(包括經濟作物)
1600
谷物類別
1100
註:1。蔬菜地是指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蔬菜基地。
2.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糧食制種地上的農作物,可以按糧食補償標準的30%給予補償。
3.專用魚塘按水面(包括養魚以外的其他水產養殖)面積(包括魚苗和其他水產養殖苗的損失)進行補償,補償標準參照蔬菜標準執行。
附表2:
征地和零星種植樹木花卉的補償標準
名字
測量
單位
單價(元)
儲備票據
果樹
未處理的幼苗
移植嫁接苗
直徑2-4厘米(含2厘米,下同)
直徑4-7厘米
直徑7-10厘米
直徑10――13厘米
直徑13――16厘米
貨幣供應量之二
植物
植物
植物
植物
植物
植物
2―3
1―2
18―20
20―22
22―44
44―77
77―110
不論樹種,直徑都應在樹幹離地面1m處測量(若分叉小於1m,則在分叉處測量)。直徑超過16cm的,每增加2cm增加補償20元。
香蕉
(香蕉)
新種植的插枝
5-10菌株
10―15菌株
植物
築巢
築巢
2―3
17―33
28―44
16以上菌株可酌情組合成相應規格。
葡萄
新種植的未修剪的幼苗
新移植的幼苗
直徑1-2cm
直徑2-3厘米
直徑3-4厘米
貨幣供應量之二
植物
植物
植物
植物
2―3
1―2
5―6
6―10
10―20
直徑超過4厘米的,增加賠償1厘米,10元。
桑樹
新種植的未修剪的幼苗
直徑不到2厘米
直徑2-5厘米
直徑5-8厘米
直徑8-10厘米
貨幣供應量之二
植物
植物
植物
植物
2―3
2―3
3―5
5―10
10―20
10厘米以上直徑每增加1厘米補償5元。
雜項樹
壹片樹苗
直徑不到3厘米
直徑3-5厘米
直徑5-10厘米
直徑10――15厘米
直徑15-20cm
貨幣供應量之二
植物
植物
植物
植物
植物
4―5
2
2―5
5―8
8―15
15―26
以樹幹高出地面1.2m的位置為基準,直徑20cm以上每增加1cm增加補償5元。
幹果樹
壹片樹苗
2厘米或更小
直徑2-5厘米。
直徑5-10厘米
直徑10――15厘米
貨幣供應量之二
植物
植物
植物
植物
4―5
2―3
3―11
11―20
20―31
包括核桃、小米、棕櫚樹、橄欖、皂莢等。,16厘米以上直徑每增加1厘米,增加賠償10元。
善意的混合竹等。
小籠子(少於20個)
大型籠子(21-40)
監獄
監獄
11―33
22―44
40多個,可以組合成相應的規格。
毛竹
直徑小於5厘米
直徑5-10厘米
直徑超過10厘米
根
根
根
6―8
8―15
15―26
以地面以上1.2m處的直徑為準。
臺灣竹
小巢(20-30個)
大型巢穴(30-50個)
築巢
築巢
7―13
9―20
少於20個,多於50個可以酌情組合成相應的規格。
羅代亞
根據嵌套計算
築巢
1
(公園和花園中的)花草樹木
苗圃
木本花卉(包括草本花卉)
貨幣供應量之二
植物
4―5
2
盆花不予賠償。
註:1。被補償的樹木由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
2.藥用樹和其他經濟樹參照幹果補償。
3.自然生長的樹木不會得到補償。
4.作為壹個集體經濟組織,此表執行的是對附著物的綜合定額補償(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