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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進鄉村振興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推動* * *在高質量發展中繁榮昌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的活動。第三條推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黨的領導,貫徹新發展理念,遵循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遵循農業農村優先發展、農民主體地位、人與自然和諧、改革創新、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的原則。

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充分發揮農民在鄉村振興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維護和保障農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四,建立鄉村振興推進領導責任制,實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領導,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統籌協調機制,組織推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鄉村振興推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支持和組織村(居)民做好鄉村振興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鄉村振興的統籌協調、服務指導、檢查推進,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振興推進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振興規劃,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部門職能編制專項規劃或者方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實施規劃或者方案,形成鄉村振興規劃體系。

鄉村振興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因地制宜,統籌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與鄉村振興和促進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鼓勵、支持和引導各類組織和個人參與鄉村振興,並按照有關規定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鄉村振興的推進要接受公眾的監督。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低收入人群和欠發達地區幫扶長效機制,完善易返貧人群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實現鞏固擴大扶貧成果與鄉村振興的有效銜接。

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協調,繼續推進山海合作和對口幫扶,加大對革命老區、邊遠山區、海島和少數民族村寨的支持力度,在產業布局、項目安排、資金支持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第二章產業發展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農村壹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本地資源優勢,推進茶葉、蔬菜、水果、畜禽、水產、花卉苗木、林竹、食用菌、鄉村旅遊、農村物流等農村特色產業發展。加大對海洋牧場、海洋信息、數字產業等新興產業的支持力度,保護海島生態資源,傳承海斯文化和海洋地方民俗文化,建設特色漁村。強化項目驅動,推動優勢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支持農產品初加工和深加工產業發展,完善農產品骨幹網絡和冷鏈物流體系。第十條加強農村工業用地保護,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向農村發展用地傾斜,縣域內新增耕地指標應當重點保證農村工業發展所需耕地的均衡需求。

編制縣鄉土地空間規劃應安排不少於10%的建設用地指標,重點保證農村工業用地滿足合理需求。

在符合國家空間規劃的前提下,通過村莊整治和土地整理節約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優先用於發展農村產業項目。第十壹條完善和落實融資擔保和信用風險共擔政策。由財政出資設立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應當為農業經營主體服務。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可以入股搞農業產業化。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農產品標準化基地建設,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和監管體系,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誌農產品認證,建立地理標誌農產品重點支持和保護名錄,加大農產品區域公共品牌和綠色優質農產品品牌的培育、推廣和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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