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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私營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公民個人所有,依法登記註冊,依法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或者無限責任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私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包括個人獨資、合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私營企業健康發展,將私營企業發展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為私營企業參與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私營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合法經營,依法納稅,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並依法接受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第五條私營企業申請登記時,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任何部門不得設置前置條件。第六條私營企業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無權扣繳或者吊銷。第七條私營企業有權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因建設需要,經批準拆除私營企業合法生產經營場所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安置和補償。第八條私營企業對其合法財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改變私營企業財產的所有權關系。

集體所有制性質的私營企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經濟性質變更登記,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不得阻撓。第十條經核準登記的私營企業的企業名稱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私營企業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和其他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政府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創造、培育和發展名牌產品,民營企業有權參與名牌產品和著名、馳名商標的評選和認定。第十壹條私營企業有權決定自己的生產、銷售方式、利潤分配方式、企業組織和管理制度。第十二條鼓勵民營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並參與政府科技項目的投標;民營企業可以申請或接受委托承擔政府有關部門的科研項目和新產品開發項目,並按規定獲得相應的科研經費。

私營企業開發的科研成果和新產品,可以申請鑒定,參加成果獎。

經主管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民營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第十三條私營企業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符合條件的,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中小民營企業可以按照規定加入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服務中心,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私營企業可以向銀行申請使用銀行承兌匯票。符合條件的,銀行應當辦理承兌和貼現業務。

私營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發行公司債券、發行股票和上市。第十四條符合自營進出口條件的生產性私營企業,可按規定向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自營進出口權,經批準後可直接從事自營進出口業務。第十五條私營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參股、收購、兼並、租賃、承包其他企業等方式參與建設工程投標;可以與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聯合,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撓。

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投資,參與公益事業和公益活動;鼓勵對支柱產業、基礎產業、邊遠貧困山區農業開發建設的投資,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第十六條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與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舉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可以依法在境外投資興辦企業。第十七條私營企業可以依法錄用和辭退職工,確定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私營企業應當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私營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工會,工會有權代表職工平等地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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