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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小學生傷害事故安全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中小學校學生的安全防範,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學生的安全預防和中小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中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

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是指全日制普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小學。

學生是指在學校全日制學習的受過教育的人。

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是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和寄宿制學生住宿期間、學校到學校指定接送點期間、學校安排的社會實踐和校外活動期間。第三條加強學生安全工作,保障學生人身安全,是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等有關行政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社會的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構建學校安全保障體系,落實學生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學校安全,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生安全防範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防範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和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第五條學生安全防範應當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原則。

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第二章安全防範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教育、勞動保障、公安、衛生、安全生產監管等相關部門和學校參與的學生安全防範預警和校園周邊整治協調機制。第七條公安部門應當在學校門前設立交通警示標誌,劃出人行橫道,加強學校周邊治安和交通巡邏,及時查處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指導學校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學校的衛生防疫和食堂、食品、飲用水、遊泳池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學校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城鄉規劃、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學校安全防範工作。第八條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的校舍、場地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保證學生安全防範工作的經費投入。第九條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學校應當負責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委托學校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由學校承擔監護職責。第十條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落實下列安全防範措施:

(壹)定期檢查校舍、設施設備和班車的安全,需要維修的,應當及時修復。如發現安全隱患,應立即停止;

(二)確保配備的消防設施、器材有效使用,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和應急照明設施完整;

(三)實行門衛制度,配備保安人員,校外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學校區域;

(4)加強校園食品衛生管理。食堂、食品衛生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證照,向學生提供的食品應當符合相關衛生標準,防止食物中毒;

(五)設立診所,配備常用藥品和急救設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醫療保健人員或兼職保健教師;

(6)在學校區域內容易發生事故的地方,應當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和防護設施;

(七)制定應對火災、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預案;

(八)教育、監督教職工履行安全職責,及時警示、制止學生打架鬥毆等危險行為,及時制止和處理學生舉報的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消除事故隱患;

(九)對學生進行安全防範、生命教育和自護自救知識教育;

(十)組織學生開展社會實踐和課外活動,制定安全防範措施並安排教師和工作人員陪同和管理;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防範措施。第十壹條學校教職員工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第十二條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對有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書面告知學校,學校應當予以關註和照顧,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安全信息,依法保護其個人隱私。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應急救援等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危險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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