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運包括公共汽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和出租汽車客運。
道路貨物運輸包括普通道路貨物運輸、專用道路貨物運輸、大型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管理、機動車維修管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客貨運輸代理、運輸信息服務、搬運裝卸、客貨停車場。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道路運輸管理的具體實施。第四條鼓勵道路運輸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欺行霸市或者以不正當手段競爭。
鼓勵發展農村道路運輸,采取必要措施加快農村運輸站場建設,提高農村班車開通率和服務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對道路運輸發展實施宏觀調控。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推廣應用先進實用的科學技術,促進行業管理現代化。第五條從事客運、貨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並按照經營許可核準的範圍、方式、種類、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第六條經營單位、客運線路、經營場所等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辦理相關變更手續。第七條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事旅客運輸、國際道路運輸、危險貨物運輸和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懸掛或者設置標誌、編號。客運車輛應當在車外顯著位置噴塗經營者名稱和服務質量監督電話,並在車內粘貼票價表和服務質量承諾。第八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道路運輸車輛的維護和檢測進行監督檢查。第九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車輛管理檔案和客貨駕駛員檔案。
道路運輸車輛過戶或者轉籍的,其經營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並移交車輛技術檔案。第十條九座以下客車(不含轎車)不得從事縣際間客運業務,毗鄰縣的鄉鎮間客運業務除外。第十壹條固定線路旅遊客運按照公共汽車客運管理,非固定線路旅遊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旅遊汽車站或調度中心,對旅遊車實行統壹調度、統壹結算管理。第十二條出租汽車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出租汽車標誌燈、空車出租標誌、計價器和消防、防護裝置,標明收費標準,設立服務質量監督標誌,並保持車輛整潔。第十三條出租汽車應當根據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並按照計價器顯示的金額結算運費。
出租車載客後,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招攬他人同乘。
出租汽車不得經營異地客運,空車不得無故拒載,不得中途甩客。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戰備等緊急運輸任務,由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統壹調度,保證按時完成。
承擔前款運輸任務所發生的費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十五條遵循誰承運誰付費的原則。托運人選擇最佳托運,與貨運經營者簽訂運輸合同,進行合同運輸。第十六條貨運經營者應當根據車輛型號和技術狀況承運適合裝載運輸的貨物,不得超載。
鼓勵貨運經營者使用集裝箱、封閉式廂式貨車和多軸重型車輛進行運輸。第十七條具有爆炸、易燃、有毒、腐蝕、放射性等特性的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危險貨物運輸及其裝卸、儲存、保管等環節進行監控,確保運輸安全。第十八條在自治區外註冊的貨運經營者,在自治區內從事始發地和目的地的貨運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其經營所在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接受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