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政府定價的公有住房租賃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第四條下列行為視為房屋租賃:
(壹)以承包、合資、聯營、合作、入股等名義。,將房屋提供給他人使用,獲得固定收益或者分享收益,不承擔盈虧;
(二)利用櫃臺、攤位等方式提供房屋給他人使用並取得收入;
(三)以其他方式出租或轉租房屋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視為房屋租賃的其他行為。第五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第六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戶籍管理。
民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民防工程的租賃管理。
土地、物價、財政、工商、稅務、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房屋租賃進行監督管理。第七條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繳納相關費用。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書的;
(二)產權歸屬有爭議的;
(三)* * *有房屋未經* * * *同意的;
(4)屬於違法建設的;
(五)經房產管理部門鑒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
(六)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七)位於依法發布的房屋拆遷公告範圍內;
(八)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第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壹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結構、面積、附屬設施設備及其他自然條件;
(三)房屋用途和租賃期限;
(四)租金數額和交付方式;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轉租協議;
(七)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第十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制度。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租賃合同簽訂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第十壹條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二)租賃雙方的身份證件或主體資格證明;
(三)房屋租賃合同;
(四)出租人與當地公安派出所簽訂的《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
(5)* * *有房屋出租的,還須提交其他* * *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六)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還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七)房屋轉租的,應當提交原出租人同意的證明;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條房屋租賃當事人變更或者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在15日內辦理變更註銷登記手續;
房屋租賃期滿續租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租賃合同自動失效,無需辦理合同登記註銷手續。第十三條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在租賃期內將租賃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第三方。房屋轉租的,雙方應當在30日內,* * *到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登記。第十四條房屋租賃證是房屋租賃行為的合法有效憑證,是承租人經營場所和住所的合法憑證。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登記、年檢和稅務登記時,應當出具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租賃證明。第十五條房屋租賃證不得偽造、塗改、出借或轉讓。
房屋租賃證遺失的,可以向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