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的法治宣傳教育計劃,確定負責法治宣傳教育的人員,面向社會廣泛宣傳涉及和實施的法律法規。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公共法律服務站、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等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的法制宣傳功能。第七條市、縣(區)成立法治宣傳教育領導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壹)法制宣傳教育法律、法規、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二)審議法治宣傳教育的規劃和計劃;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治宣傳教育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議和表彰,決定或者建議實施獎懲;
(四)研究處理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第八條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是法治宣傳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法治宣傳教育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並組織實施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協調、指導、檢查各部門、各單位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三)培訓法治宣傳教育骨幹;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務員和其他特定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
(五)總結和推廣法治宣傳教育的典型經驗;
(六)組織出版和發放法治宣傳教育材料;
(七)確定階段性法治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重點領域和重點內容;
(八)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部門預算中列支;企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法制宣傳教育服務的機制。
鼓勵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法治宣傳教育給予公益性投入。第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每年2月4日國家憲法日和全國法制宣傳日開展憲法和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在每年重要的法制主題宣傳節點,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集中開展1次以上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第十壹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法律知識納入領導幹部和公務員的培訓計劃,建立領導幹部集體學習制度,提高領導幹部的法律思維意識。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等培訓機構要將法律知識納入培訓課程,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第十二條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織本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權力的能力。
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組織的相關人員,上崗前應當實行相關法律知識培訓制度。
司法機關辦理案件、行政執法機關履行執法職能時,應當以適當形式對當事人進行法治宣傳教育,建立典型案例發布機制。
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通過法律咨詢、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向社會宣傳法治,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公民旁聽司法活動和觀摩行政執法活動。第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學校教學計劃,指導和監督學校落實法治教育教學內容,開展法治教育教學活動,確保在校學生都能得到法治基本知識教育。第十四條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工作計劃,做好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特定群體的法治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