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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打罵孩子違法嗎?

1.家長打罵孩子,如果是正常的管教,並不違法。

第二,如果家長的編碼行為已經超出了正常管教的範圍,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那就是違法的。

《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性虐待和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行為。

家長打孩子不僅違法,情節嚴重的還會被處以監禁!

後果不嚴重的,可以通過批評教育,督促其自覺改正錯誤,采取正確的教育孩子的方法。但對於那些經常打罵孩子,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已構成犯罪的家長,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比如父母經常打罵或者體罰子女,情節惡劣,如手段殘忍、持續時間長、屢教不改引起公憤,或者造成子女重傷、死亡的,應當以虐待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關於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疾病不予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手段,對與*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身心摧殘和折磨的犯罪。,構成犯罪。

虐待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的要件:

1,主要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同壹家庭的成員,並且他們之間存在壹定的親屬關系或贍養關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施虐者是有壹定贍養義務,在經濟或家庭地位上有壹定優勢的成員。非家庭成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故意對被害人進行身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至於虐待的動機,有很多種。無論動機如何,都不影響定罪,但量刑時要考慮。

3.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這裏所說的“家庭成員”,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在同壹家庭中的成員。

4.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行為。

“虐待”是指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過度體力勞動、限制自由、侮辱人格等各種方法,從肉體上、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

虐待區別於偶爾的打罵或偶爾的體罰的明顯特征是,虐待甚至常常是持續進行的,具有相對的連續性。

虐待必須是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

所謂“情節惡劣”,是指虐待動機卑劣,手段殘忍,持續時間長,受害者有老有少,有病有孕有產婦。毆打、咒罵壹般家庭糾紛或者已經實施虐待,但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的,不構成虐待罪。

有些家長教育孩子的方法簡單粗暴,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應該批評教育。只要不是故意對被害人進行身體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就不應該以虐待罪論處。

關於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

量刑: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組成要素如下:

1,對象元素: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的人格權,其內容是維護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

需要註意的是,它侵犯了他人的身體權,所以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壹般不認為是犯罪。自殘行為只有在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違反相關刑法規範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比如,軍人戰時自傷,逃避履行兵役義務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追究刑事責任。

2、客觀要素:

故意傷害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危害他人健康。

危害他人健康的方式可以表現為積極不作為和消極不作為兩種。前者如拳打腳踢、用刀砍射、棍棒打石、燒水燙傷等。後者,比如負責保護幼兒的保姆,是不負責任的。見幼兒持刀刺自己,仍不理會,結果幼兒將自己刺瞎,可構成本罪。

可以由自己進行,也可以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他人進行,還可以由毒蛇、德國牧羊犬等家養動物進行。

它不僅能損害人體的外觀,還能損害內部組織器官,阻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

總之,無論是本人直接實施的還是間接實施的,無論針對的是什麽部位,采取的是什麽方式,只要能夠故意對他人造成人身健康傷害,都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

(2)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

如果某種傷害行為是法律允許的,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比如正當防衛造成無不應有的傷害,醫生給病人截肢治病等。

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具體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的違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以造福社會為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違法性。

(3)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對他人身體造成了壹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如果只是壹般的拳打腳踢、拉扯撕扯,不會造成傷害,就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傷害的結果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破壞他人組織的完整性,比如咬掉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損害其他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障礙等。

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有三種形式,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傷害沒有造成輕傷以上,沒有達到傷害級別,或者即使造成了,也是輕傷,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造成組織、器官結構有壹定程度的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不構成重傷但不屬於輕傷。

鑒定應以外界因素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其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發生時的損傷、損傷引起的並發癥和後遺癥等。

所謂重傷,是指身體殘疾或者毀容,喪失聽力、視力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他傷害。

3、主要要素: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造成輕傷的,必須達到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因素: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即具有對傷害結果的明知、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法律依據

刑法第260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款之罪,除被害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而不能告訴的以外,只有告訴的,才予以處理。

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文明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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