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全省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根據《公安部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省、地、縣公安機關指揮中心工作規範》(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工作規範》)及其他有關交通、消防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以實施“五分鐘”工程為重點,本規範以“接警快、出警快、處理好、群眾滿意”為目標,以規範110的接警、調度處理、現場取證、著裝攜帶、監督管理等工作為重點,大力推進接警工作程序化、規範化、制度化,嚴格、公正、文明。
第三條本規範適用於各級110報警服務臺,公安、巡(特)警、刑警、交警、邊防、消防、派出所等接到110報警服務臺指令的警種、部門和民警。
第二章接警和調度處置
第四條110報警服務臺24小時值班,統壹受理群眾報警、緊急求助、舉報和投訴,受理範圍按照公安部指揮中心工作規範執行。根據領導授權和工作計劃,具有直接指揮、先期處置、通報協調、設備調用、檢查監督、信息集中等功能。沿海城市、大中城市和旅遊城市應開通外語報警服務。
第五條110 10、119、122實行“三位壹體”、統壹指揮、分類處警的接處警工作機制,堅持合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做到快速反應。
第六條110報警服務臺設指揮長(值長)壹職,指揮長(值長)負責。指揮員(值班長)的職責範圍按照《公安部指揮中心工作規範》執行。指揮調度工作由110報警服務臺民警負責,110報警服務臺聘用的人員只能從事接警、錄音等輔助工作。
第七條110報警服務臺應當根據案件(事件)的性質、規模、可控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區分壹般報警、緊急報警和重大緊急報警,制定壹般報警調度處置的程序規定和緊急報警調度處置的工作方案。指揮員(值班長)負責處理緊急情況,根據有關領導的授權,協助領導或調度處理重大緊急情況,並記錄處理過程。值班人員負責總體警情和正常調度指揮。
第八條警察和指揮調度人員應當使用普通話,指揮調度人員應當準確、簡潔、迅速地下達指令,避免使用歧義性詞語。出警指令的基本內容包括報警人姓名、發案(事件)時間、地點、當前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註意的情況。
第九條接處警人員在受理警情時,應當迅速查詢警情基本要素和報警人基本信息,按照“屬地管轄、就近處警、業務管轄”的原則,立即指令出警單位出警,及時調度和掌握現場處置情況。110報警服務臺根據情況,對管轄範圍不清的地區,指定警員暫時處理案件(事件),必要時再移交當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遇有涉外報警,110報警服務臺應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外國人管理部門派員協助處理。異地報警、求助、投訴按照公安部《指揮中心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辦理。完善110社會聯動機制,對可能危及公安機關人身或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向110報警服務臺出警,並通知相關部門或單位派員到場處理。對超出公安機關範圍的非緊急求助,應當告知求助人員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並酌情告知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單位。
第十壹條各地接處警單位和人員必須服從和執行110報警服務臺的指令,不得推諉或拖延出警。民警接到110指令後,要按照立即反應、核實警情、現場處置、請求支援、追截、回報等基本程序,做好出警記錄。警察不得少於2人,由正式警察領導。
第十二條對危及公共* * *安全、人身或財產安全、急需處理的緊急報警、求助和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投訴的報警均嚴格執行。
要求“市區五分鐘,郊區十分鐘,盡快到達農村”的時限。對於其他非緊急出警情況,要盡快趕到現場。非人為因素如道路擁堵等影響出警時限的,應立即向110報警服務臺報警,並盡快趕赴現場。110報警服務臺應及時與報警人溝通解釋,並根據情緒派出其他力量出警。有條件的縣(市)要制定本地區農村出警時限的具體要求,並向社會公布。國家對警務派遣時限有專業標準的,按照專業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現場處置完畢後,應當填寫《110出警現場處置記錄單》,由出警人員、當事人或者報警人在記錄單上簽字,出警人員和當事人各執壹份。適用簡易程序辦理的治安案件,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廳的有關規定辦理。辦案民警要發放警民便民卡,上面有民警的聯系電話和舉報監督電話110,方便群眾聯系,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重大案件(事件)、事故處理的基本程序。
1,預處置。接到報警後,110報警服務臺指揮長(值班長)應迅速出警提前處理。同時,根據警情性質、事態規模和緊急程度,及時向值班局領導或局主要領導報告,並根據工作方案和領導指示,指令相關民警趕赴現場參與處置。
2.警示反饋。接處警指令後,處警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迅速核實情況,向報警服務臺110報警,並提前處置。多警種(部門)出警時,須先到達現場處警單位,第壹時間核實情況並向報警服務臺報告,電話110。處置過程中,負責處置的民警應當及時報告處置進展情況。
3.後續調度。對於需要加派警力的,110報警服務臺應根據領導指示,派遣相關警力趕赴現場,並保持聯系。如需攔截控制,指揮員(值班長)將立即組織附近巡邏和相關檢查站警力進行攔截。如需周邊市縣協助攔截、查控,及時在110報警服務臺通知周邊市縣查控部署。
4.信息提交。重大案件(事件)和事故要按照信息報告規範要求,立即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壹級公安機關報告。
5、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指揮中心應當會同相關警種(部門)做好信息收集、匯總和上報工作,收集整理處置工作檔案,完善相關處置方案。
第十五條火災事故的調度和處置要求
實行“三位壹體”集中報警的,110報警服務臺將立即按照《火災事故力量調動規定》向火災報警單位發出第壹報警指令,並酌情通知屬地派出所維持秩序,指令交警部門疏導交通,必要時對火場周邊道路實施交通管制;農村發生火災時,應當在派出消防部隊出警的同時,指令當地公安派出所組織社會消防力量提前滅火。發出第壹個出警命令後,通知消防部門,消防部門負責後續的指揮。110報警服務臺應實時掌握現場情況,配合相關工作。在“兩機壹監”模式下,火災報警由當地消防部門受理,110報警服務臺監控火災報警,視情況調度指揮相關警力做好協助滅火、疏導交通、現場警戒、維護秩序等工作。
第十六條交通事故的調度和處置要求
報告交通事故警情,應立即向交警部門下達出警指令,並根據警情需要或交警部門要求,派出派出所、消防部門或就近警力協助。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詳細詢問肇事車輛的車牌類型、號碼、顏色、特征、逃逸方向,及時組織實施攔截追捕,並視情況通知周邊公安機關監控偵查;交通事故引發糾紛的,同時指令巡警或當地派出所派警協助處理。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事故調度和處理要求
發生涉及危險化學品、有毒有害物質和危險物品可能泄漏的火災、交通事故時,應當指令消防部門、交警部門、公安部門、巡警部門等部門在報警的同時,立即通知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派員趕赴現場處置。
第十八條110報警服務臺應當建立處置突發群體性事件、暴力恐怖犯罪、重大治安災害事故、設立檢查站等工作預案數據庫。,並建立道路交通、治安防控重點目標、警力分布、技術專家、重點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方法、專業設備裝備、法律法規等基礎數據庫。,以便為處理各種案件(事件)做好充分準備。
第十九條110報警服務臺應當指導相關警種和實戰單位完善社會面防控體系建設,合理調整警力部署。隨時掌握街面警力分布和110巡邏車出警定位情況,便於快速出警。各警種、實戰單位要建立與110接處警工作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確保指令及時執行。
第二十條110報警服務臺應定期檢查、抽查安檢點、重要路段、部位的到達和出警情況,巡邏警力,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整改要求,並酌情通報同級警務督察部門處理,定期通報檢查情況;街面巡邏和值班民警要積極配合110報警服務臺的巡查工作,報告到崗、到崗情況,嚴禁擅離崗位。
第二十壹條公安機關應當結合警力下沈和社區警務改革,合理調整退出點,縮短退出半徑,積極推廣多警聯勤、動態退出等模式,提高110快速反應能力。
第三章現場取證
第二十二條本規範所稱現場取證,是指公安幹警在110采取的收集、保存第壹手證據材料的相關取證和證據管理工作。處置前的現場勘查、案件處理、案件調查、核實等工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處置警情時,相關警種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不同警情,在出警現場做好相關取證工作。
第二十四條非主管警種(部門)提前到達的,辦案民警應當按照本規範要求,做好保護現場、維護秩序、調查了解、拍照、錄音錄像等必要的預處理和現場取證工作。主管民警(部門)到達現場後,先期到達的民警應當配合主管民警(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及時移交證據。多個警種(部門)同時到達現場的,以主管警種(部門)為主取證,其他警種協助。
第二十五條刑事、行政案件中警察現場取證的方法和程序。
1,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控制犯罪嫌疑人,維護現場秩序,組織力量搶救受傷人員,查處在逃犯罪分子。
2、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劃定保護區域,設置警戒線和廣告牌,布置現場警戒,保護現場。?
3.拍攝犯罪現場,特別是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案件,必須立即拍攝,及時固定證據。對於可能受到自然和人為因素破壞的現場,警方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提前處理現場的物證和屍體痕跡。?
4.進行現場調查訪問,對調查訪問進行簡要記錄和筆錄,必要時制作現場詢問筆錄。填寫《110警方處理現場情況登記表》,掌握現場當事人和證人的基本信息。
5、其他需要開展的取證工作。?
第二十六條交通事故警察取證的方法和程序。
1.適用簡易處理程序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理。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和原因有爭議並報警的,警方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及時固定證據,並填寫110警方現場登記表。
2、損失較大或有人員傷亡時,應采取以下方法進行現場取證,視情況固定相關證據:
(1)在現場周圍設置警戒線、交通標誌、反光錐等警示標誌,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2)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依法控制肇事者,尋找目擊者。調查逃跑的肇事者。
(3)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清點現場遺留的物品和財產。
(四)因時間、地點、天氣等原因可能滅失痕跡或者證據的,應當及時提取、保存、檢驗。有死亡的交通事故要現場拍攝。?
(5)進行現場勘查和走訪,查驗身份證、工作證、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誌等。對有關當事人,記錄調查訪問的簡要情況,並同步記錄會見情況,制作現場詢問筆錄。
(六)其他需要取證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群體性事件的取證方法和程序有哪些?
1,掌握現場動態,及時發現重點人員。?
2.采取拍照、記錄等方式及時固定重點人員的違法言行。對處置過程進行拍照,固定證據。
3、填寫“110警方現場登記表”,固定相關證人。
第二十八條獲取爭議證據的方法和程序。
1.對事實清楚的警務案件,爭議雙方無異議且可以現場調解的,應當在實施調查、走訪、教育、調解過程中進行現場錄音。調解完畢後,制作110現場處置民警筆錄。
2.對於現場調解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糾紛,特別是涉及當事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糾紛,應當采取以下方式進行現場取證,固定相關證據:
(1)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引導,進行調查訪談和記錄。必要時做好現場詢問記錄。?
(2)填寫110警務人員現場情況登記表,掌握當事人和證人的基本信息。?
(3)酌情對爭議現場進行拍照、錄像。必要時,做好現場檢查記錄,繪制現場圖。
第二十九條緊急救援警察取證的方法和程序。
1.進行簡要詢問並記錄,必要時制作詢問筆錄。如有生命危險,立即組織搶救。
2、填寫“110民警現場登記表”,掌握當事人和證人的基本情況。
3.必要時,對應急救援的主要過程和現場情況進行拍照、錄像,收集固定的相關證據。
4.當事人無法保管自己的物品和財產,又沒有親屬在場的,應當對當事人的物品和財產進行清點,制作清單,並請在場的見證人簽名。
第三十條其他警方取證的方法和程序。
按照本規定的基本要求,酌情開展相關取證工作。
第三十壹條現場取證應當及時、合法、客觀、真實。警方到達現場後,壹定要認真進行取證,認真全面地收集證據。現場取證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法和程序進行,確保取證工作合法有效。詢問當事人時,要根據不同警情,重點調查取證。
第三十二條110警察在現場出示的證據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現場制作的各類筆錄應當符合相關制作規範,當事人確認無誤後簽字蓋章;現場勘驗記錄和現場圖應當有見證人簽名;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110現場處置警情登記表》和《110現場處置警情記錄表》。
第三十三條警察現場證據實行收集整理、集中統壹管理的原則。警務辦案單位應當建立現場證據登記簿或者管理制度,視聽資料應當及時分類儲存在計算機中統壹管理,便於及時查詢和使用。警務辦案單位與辦案單位不屬於同壹單位的,由警務辦案單位與辦案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未結案的證據應當長期保存;屬於各類已辦結案件的現場證據,應按規定歸檔管理。
第四章著裝和攜帶
第三十四條指揮調度的警察應當著統壹標準的警服,公安派出所聘用的人員應當著裝規範。
第三十五條警察應當攜帶《警官證》,穿著統壹制服、警帽或者警用頭盔,穿制式皮鞋、作訓鞋或者黑色皮鞋。處理交通事故的警察在夜間應穿著具有反光功能的標準警服;辦案單位聘用的警察應當穿著統壹的保安制服,戴執勤帽,佩戴警察統壹標誌(帽徽、徽章、臂章),著深色膠鞋或者黑色皮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警務人員應當佩戴完整的單警裝備。外出報警時,壹定要帶好必要的取證設備,包括照相、錄像、錄音設備、提取證明工具、警示帶和錄音測量工具。
第三十七條警車應當配備無線通信設備(警務人員已經配備無線通信設備的,警車可以不再配備固定無線通信設備),有條件的應當安裝GPS定位終端,並攜帶交通標誌、救生設備和消防器材。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加強對110接警隊伍的教育,嚴格內務管理,加強紀律作風培養,努力打造壹支反應迅速、服務規範、執法嚴格、作風優良的110接警隊伍,樹立公安機關良好形象。
第三十九條選拔政治堅定、業務能力強、善於組織協調的同誌,擔任指揮調度部門領導和指揮員,並適當提高指揮員(值班長)的行政職務級別。切實落實指揮調度民警輪崗交流制度,及時調整充實人員,確保工作需要。
第四十條,加強處置工作規範、現場取證業務、攜帶和使用設備技能培訓,建立健全定期培訓制度,形成科學合理的崗位培訓長效機制。指揮調度部門民警持證上崗,110報警臺人員每年培訓壹次。
第四十壹條110報警服務臺應認真做好每日交接班工作,堅持每周壹工作例會制度,匯報分析上周接處警工作,不斷提高接處警質量。
第四十二條嚴格執行報警登記制度,所有報警信息均應輸入報警系統。定期組織對出警過程進行錄音回放檢查,抽查率應達到30%以上。對已經處理的案件(事件)及時進行回訪。
第四十三條嚴格執行2日內投訴110的規定,投訴反饋率應達到100%(聯系不上當事人的除外)。加強110的工作宣傳,讓群眾理解、支持、監督110的工作。
第四十四條加強對接警務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將檢查結果記入警務執法檔案,納入規範化考核範圍。指揮中心負責對本級和下級報警臺(110)的調度和各地警力單位的處置進行檢查考核,考核辦法報上級指揮中心備案。指揮中心每周壹次通過110通報接處警情況,每月至少組織壹次接處警明察暗訪活動,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十五條嚴肅查處出警不到位、指揮不力、出警遲緩、處置不規範等行為。凡不按規定程序指揮,造成嚴重後果的;因警方取證不及時、不充分,證據管理不善,導致證據滅失或者毀損,導致案件無法依法處理的;著裝不規範,影響公安機關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如攜帶裝備不落實,導致警情處置不力,民警受傷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的現場取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國家有關部門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的要求執行。
第四十七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由山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