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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高速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高效運行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高速公路,是指經國家或者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供小汽車高速行駛,實行分道行駛,所有出入口實行管制的公路。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開發、使用和管理。第四條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依法決定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行使高速公路管理職責。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事故處理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第五條取得高速公路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建設、養護、經營和發展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收費經營權的取得和經營期限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經營高速公路的企業應當接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促進高速公路建設,加強對高速公路的保護。

高速公路的管理應堅持集中、統壹、高效、專營的原則。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和罰款。除人民警察追捕、攔截犯罪嫌疑人等緊急執勤任務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車輛。第八條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高速公路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整潔,佩戴標誌,持證上崗,秉公執法,熱情服務。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高速公路發展規劃應當以全國路網規劃為基礎,根據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進行編制,並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交通發展規劃相協調。第十條國道高速公路的規劃,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省道高速公路規劃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並與沿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協商後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壹條高速公路城市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項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高速公路建設占用耕地的,應當按照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墾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繳納開墾費。第十二條高速公路建設需要使用國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荒山、荒地、河灘上挖砂、采石、取土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的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非法收費。涉及礦產資源的,應當按照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高速公路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水土資源和文物。

鼓勵在高速公路建設中使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物。第十三條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高速公路建設依法征用土地和安置居民給予支持和幫助。第十四條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維護高速公路建設市場秩序,加強對村道建設資金和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第十五條高速公路建設資金,除政府投資外,可以依法向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貸款。

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高速公路。經營高速公路的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籌集資金。

高速公路經營權轉讓收入應納入政府財政,專項用於高速公路還貸和建設。第十六條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實行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公開招標,並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七條在本省從事高速公路工程建設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和省有關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可以從事高速公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檢測等活動。第十八條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高速公路養護第十九條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高速公路進行正常養護和維修,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第二十條高速公路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穿著統壹的安全標誌服裝,養護車輛和機械必須有明顯標誌。

在高速公路養護車輛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標誌、標線的限制;過往車輛應註意避讓高速公路養護車輛和人員。

高速公路養護維修施工期間,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實施交通管制,並按照規定設置明顯標誌。通過施工現場的車輛必須減速慢行,按設置的標誌行駛,並服從現場人員的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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