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姓名登記原則
姓名是公民相互識別的文字符號,是公民的個人身份證明,是公安機關進行人口管理的依據。
(1)公民姓氏登記。新生嬰兒申請出生登記時,其姓氏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
(2)公民姓名登記。派出所在登記公民姓名時,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填寫姓名,異姓除外。不得使用繁體字、異體字和生僻字,名稱中不得混用字母、符號和阿拉伯數字。
2.更名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公民,可以申請變更姓氏登記。
(壹)因血緣關系發生的父姓與母姓之間的變更;
(二)因收養而改姓的;
(三)因涉外婚姻變更姓氏的;
(4)因父母離婚或再婚而改姓的;
⑤女方原夫姓申請去除夫姓;
⑥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公民,可以申請姓名變更登記。
(1)由出生名改為學名;
2 .在同壹單位(學校)或近親屬同名的;
(三)未成年人因父母離婚、再婚或者收養要求變更姓名的;
(四)含有難以辨認的隱晦字、異體字、繁體字的名稱;
(5)姓名的諧音或含義容易誤導、歧視或傷害本人感情的;
6 .公民出家或出家;
⑦名字粗俗不雅,違背社會道德;
(8)女方改姓為本名;
⑨其他特殊原因。
3.名字不變。
(1)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二)正在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和刑事強制措施的人;
(3)父母離異的未成年子女,父母不能達成協議的;
(四)變更名稱違反公序良俗或者容易引起重大誤解的;
(5)其他特殊原因。
4、變更所需材料的名稱
(1)未成年人申請更名所需材料
①會計科目變更更正申請表;
(2)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未成年人本人申請的,需監護人簽字同意);
③學校同意更改姓名證明(在校學生);
(4)父母(離異父母)簽署的同意書;
⑤本人同意書(本人10歲以上,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要求改名);
⑥申請人戶口簿。
(2)成年人申請更名所需材料
①會計科目變更更正申請表;
(2)本人書面申請(包括變更原因,自願承擔因名稱變更引起的壹切法律及其他相關責任);
(3)公證處的公證書;
(4)單位同意變更糾正的證明(僅限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
(5)派出所調查核實材料(調查核實是否有違法犯罪記錄);
⑥申請人戶口簿。
5.預防措施
(1)在處理公民申請更名時,應堅持尊重公民意願、有所控制的原則,嚴格控制成年人更名。
(2)公民原則上只能更改壹次姓名。
(3)成年人申請更名,沒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不得變更。
(4)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征得夫妻雙方同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等相關文件精神,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應當由雙方協商提出書面申請,到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壹方下落不明的,由父親或者母親出具保證書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另壹方失蹤。壹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另壹方要求恢復子女姓名,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公安機關應當恢復。
(五)父母壹方死亡,另壹方再婚後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允許當事人和監護人持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主要收入來源為自己勞動的未成年人決定改名;16周歲以下10周歲以下,父親與繼母,或者母親與繼父協商同意變更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姓名變更,由其父親或者繼母決定,或者由其母親和繼父協商決定。
(6)姓名變更後,仍應在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的“曾用名”欄中明確記載原姓名,多個“曾用名”壹並記載;嚴禁不改名字直接加“曾用名”。
(7)被收養人因收養關系變更姓氏後,在登記其下壹代時,只能根據被收養人及其妻子已有的姓氏確定其姓氏。被收養人的下壹代要求恢復被收養人原姓的(被收養人姓歸祖的),憑本人或監護人(未成年人)申請、被收養人原姓證明、收養人同意、戶口簿,經縣公安局審核同意後辦理。
6、審批權限
未成年人改名,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還祖名者”、成年人改名,由縣公安局審批。
7.辦理時限
未成年人在受理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變更姓名;“回祖姓”和成年人改名,受理申請後30天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