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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歷朱樹英律師項目案例17:如何延長工期?

第壹部分是17號案的基本情況。

這是壹個涉及如何確認工程開工和竣工期限的案例,也是壹個典型的施工單位強化延長施工合同期限和索賠停工損失的案例。

原告浙江杭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於2013年6月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項目公司、被告第二項目主體、被告第三投資主體共同支付包括保險金在內的拖欠工程款120057400元,並賠償經濟損失639.3萬元,要求在被告拖欠工程款範圍內,原告享有優先受償權。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查明三被告分別支付的工程款及總額後,原告撤回對二被告的起訴,將訴訟請求變更為8500萬元。被告提起反訴,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逾期違約金的比例承擔逾期竣工違約金60688.38+0,000元。

原告針對被告的反訴提供了壹系列反駁證據,證明工期延誤完全是被告的過錯造成的,被告應當承擔責任。

杭州中院經審理,於2013年9月4日壹審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646.86萬元及其利息,返還到期工程保修金65438090.85萬元,賠償原告損失65438萬元,原告在6737.77萬元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同時,駁回被告關於工期賠償的全部反訴。

壹審判決後,被告不服原判,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訴。因上訴費用繳納期限屆滿,經二審法院書面催告,被告仍未繳納,二審法院視為不上訴,壹審判決據此生效。

第二部分?對案件17的答復

工期是施工合同糾紛中經常遇到的壹種糾紛,其焦點往往是如何確定開工或竣工日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壹)》對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確認以及工期延長的確認方式有具體明確的規定。

1.如何確定開工日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壹)》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壹)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後,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時為開工日期;如果由於承包商原因導致開工時間延誤,開工日期應為開工通知中規定的時間。(2)如果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實際進場,開工日期應為實際進場時間。(3)發包人或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且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驗收記錄表中規定的時間,結合開工條件具備的事實確定開工日期。

壹般啟動條件包括:(1)已簽訂合同或協議;(2)建築施工許可證已領取完畢;(3)三物指標或實物已經落實;(4)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已經編制並經批準;(5)臨時設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用電已基本完成;(6)工程定位測量已符合要求;(7)施工圖預算已經編制或批準;(8)材料、成品、半成品、工藝設備等其他條件能滿足連續施工的要求;臨時設備能滿足施工和生活需要;施工設備維修後能保證正常運行;已動員勞動力滿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設備已準備就緒等情況。

本案中,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開工日期以開工報告為準,工期為700日歷天。根據開工報告,原告於2007年6月9日實際開工,應於2009年5月9日前竣工。

2.如何確定完工日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壹)》第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壹)建設工程已經通過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期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本案中,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工程復工後達成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簽證。雙方於2011年3月簽訂的《工程款補償協議》明確約定,被告將對原告因被告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進行補償,在本協議簽訂前,任何與追償有關的壹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任何其他補償。同時明確項目將於2011年7月底前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在第64次工地會議紀要中,雙方再次明確,該工程於7月311日竣工,必須於2011日復工。該工程於2010,11年6月25日被有關部門叫停,原因是施工單位的部分施工圖未經原設計批準和審查機構審查。房屋建築施工許可證逾期超過1年,直到2011年6月25日才復工。因此,復工後竣工時間也應順延至2012年3月4日。原告於2012 65438+10 13提交竣工驗收,該工程於2013年3月25日竣工驗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約定,原告寄出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故原告主張其竣工日期為2012 1.13,法院予以認可。

3.如何確定工期的延長?

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工期可以順延,合同竣工期可以順延,不承擔責任。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原因和期限辦理工期簽證延期,並完成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和確認手續。壹方不同意簽字的,承包人應當依法辦理延長工期簽證的服務手續。

當當事人拒簽時,送達是形成證據的橋梁,是當事人實現簽證利益的重要方式。送達成功與否影響證據是否成立。壹方不確認或拒簽的對策:酒店發傳真;快遞來回;登記公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工期延長,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延長確認書,但能夠證明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工期延長且延長的理由符合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延長工期申請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後同意延長工期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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