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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甘肅省高溫津貼條例的通知

2017甘肅省高溫補貼條例通知

判斷是否是高溫補貼對象的標準有兩個,算壹個。他們是:從事露天工作;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以下是甘肅現行高溫補貼條例的通知內容,供大家參考!

關於調整甘肅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甘人社通[2065 438+04]269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集團,中央在甘有關單位、有關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防暑降溫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發[2065 438+02]89號)精神,加強高溫炎熱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全省職工高溫津貼標準。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高溫津貼發放範圍:安排職工在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二、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在C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且無法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至33?如果溫度低於C,應向工人支付高溫津貼。高溫露天作業工人每人每天12元,其他工人每人每天8元,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算,每年6、7、8、9月發放。

三、企業發放的高溫津貼計入工資總額,在職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

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安全生產監管、衛生計生和工會組織等部門,督促企事業單位落實夏季工作場所防暑降溫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保障企事業單位夏季正常運轉。

五、本通知自2014起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65年8月5日438+04

甘肅省從今年起調整了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8月5日,省人社廳正式下發《關於調整甘肅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69號),調整甘肅省在崗職工高溫津貼標準,自2014起執行。

據悉,此次調整不僅調整了發放標準,還延長了發放時間。具體來說,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算,每年6-9月發放。同時,夏季清涼飲料發放標準要適當提高,高溫作業人員每月45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月40元,壹般工作人員(含行政事業單位)每月35元。發放時間為7、8、9個月(其他保健品發放標準仍按甘勞護[1992]436號執行)。

政策解讀

●送什麽:防暑降溫飲料絕對不能用來沖抵高溫津貼。

按照規定,防暑降溫飲料不得沖抵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發放計入工資總額,計入職工福利費,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

●對誰:不是每個工人都喜歡。

調整後的分配範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支付條件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所以不是每個勞動者都能拿到高溫津貼,只有具備以上範圍和條件的人才能享受。

●工資多少:35℃以上高溫天氣每人每天12元。

調整後的繳費標準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戶外作業的,每人每天12元;如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至33℃以下,每人每天8元。

●不發怎麽辦?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高溫津貼按在職職工實際出勤天數發放,每年6月、7月、8月、9月發放。符合支付範圍和條件而未領取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反映情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中暑並被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此外,省人社廳要求各級人社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管、衛生計生部門和工會組織,督促企事業單位依法落實夏季作業場所防暑降溫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保障企事業單位夏季正常工作和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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