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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汙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大氣汙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控制、規劃先行、突出重點、防治結合、政府主導、企業為主體、公眾參與、全民治理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全面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財政投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調整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交通結構和土地利用結構;制定和實施有利於大氣汙染防治的經濟、科技政策和技術措施,嚴格控制和有計劃地削減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並逐步改善。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部署,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工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防治大氣汙染。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省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分別對市(州)、縣(市、區)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重點履行下列大氣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壹)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優化工業和能源結構和布局調整,發展循環經濟、節能環保和清潔能源產業,確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和削減目標。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工業企業淘汰落後產能、技術改造和節能減排,推進工業鍋爐升級和清潔生產,統壹規劃和監管煤炭交易市場和集中配送系統,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

(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築拆除等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推進新建集中供熱熱源和熱網工程。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燃煤鍋爐節能環保標準執行情況和商品煤、車用成品油、高汙染燃料生產銷售質量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單位安裝油煙過濾設備,使用清潔能源。

(五)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業清潔生產,減少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大氣汙染物的排放。

(六)交通、自然資源部門對道路施工和土地整理造成的揚塵汙染進行監督管理。

(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老舊機動車淘汰和高汙染物排放車輛監管,配合有關部門對機動車、越野移動機械、高排放機動車大氣汙染物排放進行監督檢查。

其他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通力合作,加強對大氣汙染物排放的日常監督管理,依法及時制止和處理汙染大氣環境的違法行為。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對各市(州)大氣環境質量改善、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對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大氣汙染防治目標任務進行分解,並實施考核。

考核結果應當公開,接受公眾監督。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輕大氣汙染,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貫徹執行大氣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科普知識,促進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營造全社會保護大氣環境的氛圍。第二章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對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有規定的項目,可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並在其網站上公布,定期評估,及時修訂。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和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應當以保護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為目標,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科學合理;制定地方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應當以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為依據。

制定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論證,並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眾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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