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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地震預警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地震預警活動,充分發揮地震預警減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甘肅省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系統的規劃建設、地震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處置以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在地震發生後,破壞性地震波到達可能破壞的區域之前,利用地震預警系統向該區域發送地震預警信息,以便采取緊急措施,預防或者減輕地震災害損失。第三條地震預警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部門協調、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工作的領導,建立地震預警應急機制,將地震預警系統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壹的原則,由同級財政承擔。第五條省地震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震預警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地震預警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震預警工作。第六條地震預警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地震預警信息的發布和傳播以及其他相關技術和應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行業和省地方標準。

省級地震預警地方標準由省地震工作部門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第七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科技創新、產品研發、成果應用,並依法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第二章地震預警系統的規劃和建設第八條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建設規劃和技術要求,制定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九條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應當包括地震預警網絡、自動信息處理系統和自動信息發布與傳播系統的建設。第十條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區內的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壹條地震預警系統建成後,應當經過1年以上的測試。試運行結束後,經國家或省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運行。第十二條對地震可能引發的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核設施等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地震預警處置設施,也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專門的地震預警系統,並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專用地震預警系統和地震預警處置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三條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震預警系統管理機制,做好地震預警系統的運行、維護和服務工作。第三章地震預警信息的發布與處置第十四條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壹發布地震預警信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機制,指定播發媒體和機構。指定的廣播媒體和機構應當立即向公眾免費播發地震預警信息。

對地震預警信息有特殊需求的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定制地震預警信息服務。第十五條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向預計地震烈度大於6度的地區發布地震預警信息。地震預警信息的內容包括地震發生的時間、震中、震級、破壞性地震波到達可能破壞區域的預計時間、預計地震烈度等。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震災害防禦和應急工作。第十七條鼓勵學校、醫院、車站、機場、體育場、影劇院、商業中心等人員密集場所建立地震預警信息接收播發系統和應急機制,在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采取相應的避險措施。第十八條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核設施等可能引發地震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管理單位在接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各自的行業規定和技術規範進行處置,預防或者減輕地震災害損失。第十九條因技術原因,錯過地震預警信息的,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修訂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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