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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普及活動。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以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第三條科普是公益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的原則,社會各界應當支持和參與科普活動。第四條科普工作的對象是全體公民。

科普工作要註重群眾性、社會性和規律性,因地制宜,根據不同對象的接受能力和需求,采取多種方式。第五條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精神,反對和抵制偽科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二章組織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促進科普事業的發展。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組成的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審議本行政區域科普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科普工作,研究解決科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宣傳貫徹與科普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普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科普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轄區內組織開展科普活動。第九條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應當發揮相關學會、協會、研究會的優勢,組織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開展科普研究、創作和普及;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第三章社會責任第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責任開展科普工作。

每年5月的第三周是全省科技活動周。活動周期間,社會各界應根據活動主題和實際情況開展科普活動。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科普教育納入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指導學校開展科普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配備科普導師,組織學生參加科普興趣小組,開展科技發明、科技制作、科技調查等科普活動。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科技、文化、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以及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支持農村科普組織、科普隊伍和科普活動基地的建設,完善科普工作網絡;定期組織科技下鄉、進村入戶活動,開展農牧民科技知識和技能培訓,為農牧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務。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提高科普服務能力,建立健全農村科普組織,加強農村科普隊伍、科普活動站和科普宣傳欄建設。

農業技術推廣培訓機構、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和農村科普示範基地應當利用自身優勢,向農牧民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第十四條城市基層組織應當利用當地科技、教育、文化、衛生、旅遊等資源,開展環境保護、醫療衛生、防災減災、食品安全、養生保健、資源節約等方面的科普宣傳活動。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城鎮勞動人口科技教育培訓的協調和管理,開展科普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和安全生產知識。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特點,開展科普宣傳,普及與生產經營、職業健康、環境保護和安全防護相關的科學技術知識。

鼓勵企業建立科普組織,制作公益性科普廣告,設置和開放科普場館。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務員管理機構應當將科普納入國家公務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並根據受訓人員的需要,開設現代科學技術知識課程或者講座。第十八條新聞出版部門應當加強科普作品的宣傳工作,影視單位應當加強科普影視作品的制作、發行和放映;出版發行機構應當對科普作品的出版發行給予支持和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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