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種子管理機構負責農作物種子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市、區)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是種子管理的主渠道,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主要農作物生產用種子余缺調劑工作。第六條縣(市、區)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種子工作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種子發展建設規劃;
(三)負責品種和種子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
(四)負責品種的引進、試驗、示範、推廣和提純;
(五)核發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種子質量合格證;
(六)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和推廣種子的單位和個人;
(七)負責種子生產、管理和推廣的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第七條種子工作應當遵循選育與引進相結合、計劃供種與群眾保留相結合、良種與好方法相結合、試驗、示範與推廣相結合的原則。
種子工作應堅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宗旨,註重社會效益。第八條農作物種子的生產和推廣應當逐步實現品種布局區域化、生產專業化、加工機械化和質量標準化。有計劃地組織種子供應。第九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物價、質監、交通等部門應密切配合農業部門做好種子管理工作。第十條在種子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種質資源管理第十壹條農業種質資源受國家法律保護。收集、整理、保存、鑒定和利用由省農業科學院具體負責。第十二條審定(含委托審定)的農作物新品種,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統壹命名、編號、登記,頒發品種證書,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第十三條從境外引進農業種質資源,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植物檢疫的規定第三章品種選育和審定第十四條農作物新品種(包括雜交組合)的選育,由縣(市、區)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科研、教學和生產單位進行。
鼓勵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選育和使用農作物新品種。第十五條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統壹管理全省農作物新品種審定工作。
市、州(地區)和省農墾總公司農作物品種審定小組,負責農作物新品種的初審和推薦,並承擔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委托的品種審定任務。第十六條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院校、農業科研等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組成。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支出預算。第十七條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的職責:
(壹)貫徹執行有關農作物品種審定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新品種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
(三)審定育成和引進的新品種;
(四)推薦參加國家區域試驗和需要國家審定的新品種;
(五)提出新品種示範、選育和推廣的建議。第十八條報送審批的品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主要遺傳性狀必須穩定、壹致,明顯區別於其他品種;
(二)必須是二至三年的連續區域試驗和壹至二年的生產試驗;
(三)產量水平應比當地同類型主栽品種的原品種高5%以上,經生物統計分析增產顯著;或者雖產量接近當地同類型主栽品種原種,但在品質、成熟度、抗病(蟲)性、抗逆性等方面有壹項或多項性狀突出,具有特殊利用價值的;
(四)有壹定的示範面積,並能提供壹定數量的原種或雜交親本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