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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20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和水害防治。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法律、行政法規對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和防治水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害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防治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實行河長制、湖長制,保障資金投入,推進科技創新,改善水環境,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壹)有關水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省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規劃;

(三)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水資源費;

(四)負責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涉及水資源和防洪內容的重大建設項目的論證工作;

(五)組織和指導大中型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察、水旱災害防禦和水土保持工作;

(六)負責全省水資源的監測、保護和節約;

(七)組織實施水行政監督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處理水事糾紛;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務的統壹管理,逐步實行水量、水質、水力、水域和供水、用水、排汙、回收、再利用的統壹管理制度。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量控制指標、用水效率控制指標和水功能區限制汙染控制指標,制定本級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量控制指標、用水效率控制指標和水功能區限制汙染控制指標。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水資源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定額,並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制定或者調整水價時,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水資源、水工程和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制止破壞水資源、水生態環境和浪費水資源的行為,並向負有水資源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違法行為。第二章水資源規劃第九條全省水資源綜合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州)、縣(市、區)水資源綜合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應當按照流域和區域的統壹規劃進行。規劃分為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流域規劃包括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包括區域綜合規劃和區域專業規劃。

流域內的區域規劃應服從流域規劃,專業規劃應服從綜合規劃。第十壹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以及跨省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除前款規定外,本省其他跨市(州)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市(州)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州)境內跨縣(市、區)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報市(州)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征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防洪規劃和水土保持規劃應當按照防洪法和水土保持法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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