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對野生動物保護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具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省級重點保護的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
本辦法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包括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四條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保護及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野生動物保護實行優先保護、規範利用、嚴格監督的原則,鼓勵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增強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規劃和措施,將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棲息地,是指野生動物種群生活和繁衍的重要區域。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非法捕殺野生動物或破壞其棲息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舉報或控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辦法的行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投訴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內陸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野生動物保護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第九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誌願者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知識保護宣傳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野生動物保護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野生動物保護法律和知識,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十壹條每年4月為“甘肅省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4月24日至30日為“甘肅省愛鳥周”。
在“宣傳月”和“愛鳥周”期間,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活動。第十二條在野生動物保護和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第十三條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分為壹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須經國務院批準並公布。
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除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人民政府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經過科學評估後制定、調整並公布。
具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經科學評估後,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或者委托有關科研機構每五年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調查、監測和評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野生動物分布區域、種群數量和結構;
(二)野生動物棲息地的面積和生態狀況;
(三)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主要威脅因素;
(四)野生動物人工繁殖等其他需要調查、監測和評估的內容。第十五條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本省相關自然保護區,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保護、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不具備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劃定獵(漁)區、規定獵(漁)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護。
禁止或限制引進外來物種,營造單壹純林,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內過度噴灑農藥,幹擾和威脅野生動物的生存和繁殖。
相關自然保護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劃定和管理。